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涉法涉诉信访有两难, 申诉难和终结难 该建议出台这两难迅速解决

发表于:2010-03-22 点击:

关于请求中央政法委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快速落实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加快制定《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

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申诉难和终结难的建议

(十万火急)

    流血流泪的建议,该建议实施,可以解决当前众多难题,中央有权威,政令畅通;该建议实施,这是从源头上减少重复信访最有效办法之一。 
    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向运智,电话13896645466,邮编:408305,电子信箱(126邮箱):
djxyz66@126.com

    案例:2009 年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办副主任张天若一行来到重庆市秀山县,与全国人大代表吴再举进行了座谈,就其反映的个案沟通交流。据悉,吴再举曾多次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个案,引起吴邦国委员长的关注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高度重视。两会前夕,王院长特派钱锋、张天若等人来秀山向吴再举进一步了解情况。座谈会上,吴再举简述了先前所反映的个案。张天若把最高人民法院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吴再举进行了交流说明。钱锋非常感谢吴再举对法院工作的关注,并请吴代表放心,相信法院一定会秉公依法处理案情。到现在,重庆市垫江县周加镇人民政府未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书一个字书面答复,可见胆子之大。到现在,重庆市垫江县周加镇人民政府未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书一个字书面答复,可见胆子之大。在网上百度搜索题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来秀答复全国人大代表个案和这是一份十分罕见的申诉书。这是一个小小个案,这个案件到底是申诉人无理还是法院应再审不再审,由谁来认定____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规定听证,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未通知听证。此案长达十一年诉讼,法制日报整版报道(2003年10月15日第三版),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反映,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反映都无法解决问题。该案只要按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规定听证什么问题都明白了。为什么没有听证?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出台后,最高司法机关未出台听证办法。
    核心提示:涉法涉诉信访有两难,申诉难和终结难,该建议出台,这两难迅速解决,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至少90%的全国人大代表投赞成票,还有10%的全国人大代表投赞成票需要完善相关规定才行。有了该规定,少年黑发自认为不公正的案件四处奔波到白发的现象大幅度减少。
    核心提示:该建议出台,让最高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组织听证有章可循。
    核心提示: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出台后,执行难在那里?在最高司法机关。为什么在最高司法机关?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出台后,至今未听说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听证办法和听证先例,造成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出台后无法在各级司法机关执行,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统计听证终结和统计听证纠正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制定《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才能解决申诉人申诉难难﹑司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难和纠错难及终结难﹑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监督难。
    核心提示:该建议是发挥最高司法机关作用最有效办法之一, 促进有错案件快速纠正最有效办法之一,大量减少涉法涉诉信访和重复信访有有效办法之一,最高司法机关科学监督各级司法机关最有效办法之一。
    建议依据:中发(2007)5号文件要求信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办理信件不仅是工作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也是确保法律正确执行问题。中办发[2009]22号文件提出涉法涉诉信访听证,需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具体文件细化听证办法。听证 从那里开始,首先是代表关注的案件开始,确保代表关注的案件办成铁案。加快出台《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全面执行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维护党的权威。
    案据:现在信访乱,又难又乱,原因是:一是最高司法机关现行规定处理信访程序无法保证快速纠错和终结;二是全国人大现行规定处理信访程序无法保证快速纠错和终结;三是全国人大和最高司法机关现行规定处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信访件程序无法保证快速纠错和终结。完善最高司法机关现行规定处理信访件程序是确保快速纠错和终结的核心。最高司法机关应快速落实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规定,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通过一定程序快速纠错和快速终结信访,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涉法涉诉信访多,中央机关及国家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监督难,压力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些涉法涉诉信访,有的是应该解决多年未解决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有的是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理解不同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有的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无理信访给中央机关及国家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施压;有的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无理信访给地方施压。
    涉法涉诉信访,经过那些程序后各级机关不在受理,这是摆在最高司法机关重大课题。中办发[2009]22号文件提出了涉法涉诉信访听证,但最高司法机关至今未出台《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造成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不便操作,也不利于信访终结。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落实好,可以减少从源头上解决最高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监督难的难题,该程序制定不好,后果十分严重,除了一般程序,具备一定情形涉法涉诉信访应由最高司法机关听证才行!
    根据三大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不存在申诉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从现行规定,每年收到不服法院驳回申诉数十万件或法院不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不复查这些涉法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复查这些众多涉法申诉),不复查不可能知道有错,更谈不上监督。
    三大诉讼法现行程序和二审终审决定涉法涉诉信访多﹑受理复查生效裁判程序不能抗干扰﹑适用法律不统一﹑应再审不审审。最高法院现行处理涉法涉诉程序决定重复信访多。应当肯定,不服省级及以下生效裁判不再审,极少数不是省级及以下法院的原因。
    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众多,前后规定不一,特别规定与普通规定不一,规定原则不具体且操作性差,不能确定是普通规定还是特别规定,新情况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司法人员众多且水平不一,二审终审且众多案件不能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因各种原因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规定具备一定情形的案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或审理,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之间和法条之间矛盾及逻辑性不强,造成各级司法机关﹑公民和单位理解不一及理解不能把握立法本意很正常,产生岐义和争议很正常,在这种情况下,需权威部门释法才能确保执法统一,这个权威部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以上问题的存在,没有制度创新,解决问题就不可能有重大突破,最高司法机关应把握立法意图,快速纠正有错案件,从源头上最高司法机关从直接监督(个案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完善制度监督对个案进行强有力监督。间接监督效果好,作用大。本建议就是从最高司法机关从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的措施),快速解决当前问题。发现问题后,要不断完善规定,才能快速解决当前问题,确保有错案件快速纠正,完善规定是确保有错案件快速纠正的核心。问题不怕多,最怕发现问题后没有快速出台规定堵住程序不完善和制度不完善,造成问题多年无法解决。

具体建议

    为了加速落实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最高法院更好履行三大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权,最高法院应迅速出台以下规定,解决当前突出问题
    1.最高法院应聘3000名法学专家、高级律师等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执行监督员,参加各级人民法院涉法涉诉案件听证。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执行监督员全部由博士和硕士组成。此审查申诉方式类似于司法鉴定。最高法院站在国家高度,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自我监督,加大对基层及以上法院及法院进行强有力科学监督,短期内确保司法公正最有效的办法,长期是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三大诉讼法才是唯一的出路。
    法律执行监督员分十级,申请人申请级别不同,申请人交费就不同。五级以上法律执行监督员条件:一要政治过硬;二要法律本科以上毕业;三要熟悉政策;四是了解社情民意;五要公道正派;六是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七级以上法律执行监督员条件:一要政治过硬;二要法律硕士生以上毕业;三要熟悉政策;四是了解社情民意;五要公道正派;六是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九级以上法律执行监督员条件:一要政治过硬;二要对法律有系统研究,博士生以上;三要熟悉政策;四是了解社情民意;五要公道正派;六是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十级法律执行监督员条件:一要政治过硬;二要法律博士生导师,且研究成果众多;三要熟悉政策;四是了解社情民意;五要公道正派;六是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法律执行监督员应由最高法院聘请效果才好,才能保证法律法规正确执行。
    法律执行监督员分十级,申请人申请级别不同,申请人交费就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执行监督员条件:一要政治过硬;二要对法律有系统研究;三要熟悉政策;四是了解社情民意;五要公道正派。
    注:为什么最高法院聘3000名(没有经验,也可以先聘500名)法学专家、高级律师等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执行监督员?确保党的领导和法律正确执行。
    2.加快制定《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

具体有以下内容:

    (1)对法院书面答复(含涉及法院生效裁判申诉)不服涉法涉诉信访人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听证;
    (2)收到听证申请并出据受理通知书;
    (3)收到听证申请在60日内将参加听证人员出据书面意见并签名的意见书面答复申诉人;最迟不超过120日;
    (4)参加听证的人员至少9人以上,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人民群众﹑律师 各1名,申请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执行监督员参加听证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执行监督员至少5名参加;
    (5)参加听证人员封闭运行,具体参照司法鉴定程序,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执行监督员参加听证的人员;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人民群众﹑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执行监督员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法院决定听证不收费和听证后案件纠正的不收费;
    (7)法院对听证人员出据书面意见并签名有相反意见,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查书面答复或司法解释;
    (8)涉及囯家安全和商业秘密涉法涉诉信访,经最髙法院报中央政法委批准不听证,由最高法院复查书面答后终结信访;
    (9)涉法涉诉信访听证由受理再审申请法院或驳回申诉法院组织,另有规定除外;
    (10)不执行听证程序规定,对责任人和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确保该规定执行。
    3.不服省级及以下法院驳回申诉不服 , 涉法涉诉生效裁判信访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申请5名以上法学搏士生导师或10名博士或10名硕士参加听证,并由申请人交费的应当允许,应当公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人民群众﹑律师和专家等听证和评议。专家听证意见与法院意见不一致,应当报最高法院解释,有错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177条裁定再审。此办法解决了最高法院案多人少的难题。通过该建议实施,纠正一批有错案件和终结一批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不信法状况就会改变。专家听证意见与检察院意见一致,该案终结,各级机关一律不转办﹑交办﹑通报,对非法信访依法制裁。
    4.省级及以下法院涉法涉诉生效裁判驳回不服, 涉法涉诉生效裁判信访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申请5人以上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员听证的,并由申请人交费的应当允许,应当公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人民群众﹑律师和专家等听证和评议。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员听证意见与法院意见不一致,应当报最高法院解释,有错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177条裁定再审。此办法解决了最高法院案多人少的难题。通过该建议实施,纠正一批过去有错案件和终结一批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不信法状况就会改变。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员听证意见与法院意见一致,该案终结,各级机关一律不转办﹑交办﹑通报,对非法信访依法制裁。
    5.不服省级及以下法院驳回申诉不服 , 涉法涉诉生效裁判信访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附上10名以上法学搏士生导师或15名博士或15名硕士出据再审意见书应当由最高法院受理复查书面答复申诉人,审查不再审的,应当公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人民群众﹑律师﹑专家等听证和评议。有错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177条裁定再审。通过该建议实施,纠正一批有错案件和终结一批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不信法状况就会改变。听证意见与法院意见一致,该案终结,各级机关一律不转办﹑交办﹑通报,对非法信访依法制裁。
    6.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各级法院书面答复不服,涉法涉诉信访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申请5名以上法学搏士生导师或10名博士或10名硕士参加听证,并由申请人交费的应当允许, 专家听证意见与法院意见不一致,应当报最高法院解释,有错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177条裁定再审。此办法解决了最高法院案多人少的难题。通过该建议实施,纠正一批有错案件和终结一批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不信法状况就会改变。专家听证意见与法院意见一致,该案终结,各级机关一律不转办﹑交办﹑通报,对非法信访依法制裁。
    该建议最大好处是:
    (1)解决了干扰省级及以下法院复查法院生效裁判没有机会和条件;
    (2)解决了省级及以下法院极少数案件法律知识欠缺,复查不能把握立法意图和极少数适用法律不准;
    (3)解决了省级及以下法院极少数案件因人为因素复杂,应再审不再审的案件);
    (4)解决了适用法律复杂案件;
    (5)解决二审终审先天不足,短时间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极少数案件报最高法院解释或复查,由最高法院解决争议有利于加速司法解释出台,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有利于最高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177条 ;
    (6)明确了最高法院受理案件情形,有利于发挥最高法院作用。
    注:三大诉讼法规定,最高法院有这个权力,最高法院采纳该条建议不需要修改法律,最高法院采纳该条建议估计每年有100件中级及以下法院需最高法院再审或指定法院再审,但作用巨大,每年至少可以减少上诉及申诉上万件。
    应当允许极少数案件法院和专家意见不一致,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或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决定是否再审,送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是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的肯定,专家意见和法院独立行使权力互不矛盾,只是规范如何采用极少数案件法院和专家意见不一致的处理程序,确保案件更加公正,防止类似案件重演,减轻国家机关信访压力,大量减少涉诉信访,让信访人息诉息访。专家初查法院生效裁判是否错误没有干挠法院独立行使权力,相反,有利于法官理解法律和法律正确执行,允许专家意见与法院意见不一致是好事不是坏事,只是专家意见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处理程序,这个程序就是交最高司法机关裁决新型案件、典型案件、人为因素众多案件、复杂案件,最高司法机关职责就是研究处理这类案件,不是审理二审案件、复查申诉案件。专家初查法院生效裁判解决了法律制定和修改、司法解释制定及修改永远落后于审判所需的难题。
    该建议实施估计每年需最高法院对中级及以下法院生效裁判裁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估计300件(估计复查申诉有400件),但司法解释速度加快,每年减少上诉及涉法信访至少上万件。
    7.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建议稿)

各级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建议稿)

    核心提示:通过该办法实施,纠正一批有错案件和终结一批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不信法状况就会改变;通过该办法实施,解决中央政法机关案多人少监督难的难题;通过该办法实施,救济渠道理畅通,依法制裁违法信访才有理由;通过该办法实施,救济渠道理畅通,到中央走访可以告知回地方申请听证,对信访不转办,不通报,到中央涉法涉诉走访才会减少。最好办法是申请听证人应当交一定费用,听证后有理信访应退听证费,防止申请人浪费国家财力,听证后有理信访应退听证费作用是防止有关机关有错不纠及应上报中央有关机关不上报,造成司法解释等滞后,不同地方理解法律条款不同。      
2009.11.5

    第一条 为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听证活动,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听证公开、公正举行,根据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各级法院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组织上访人和相关人员,通过质询、辩论、评议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或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或各级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举行听证。申报认定涉法涉诉无理信访案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由承办涉法涉诉信访上一级法院组织,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原办案单位代表、信访人及其代理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
    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听证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第七条 听证员应当在7名以上13名以下且为单数。听证员可由以下人担任:
    (一)人大、政协、党委政法委、信访局及相关部门的人员;
    (二)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人员或其他社会人士;
    (四)信访人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人、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
    信访人申请有关专家(博士生导师)8人以上参加听证,应当批准。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交听证费,经批准除外, 但信访案件听证后纠正的应退听证费。
    注:该条特别重要,可以有效解决最高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难题,可以解决当前众多难题;听证人员多,听证意见准确度高,抗干扰效果好,可以有效解决适用法律复杂案件等,况且有关专家(博士生或博士生导师)8人以上参加听证听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但案件纠正有关专家费用由承办案件单位承担,才能快速纠错,防止有错不纠。有关专家(博士生或博士生导师)8人以上参加听证意见不正确在第十三条有救济渠道,上报中央有关机关解释。核心提示:该建议出台,诉讼当事人及信访人串通几级司法机关及最高司法机关人员等没有机会和难度增大,司法解释速度加快,对法律适用才会统一,诉讼当事人及信访人无理信访才会快速终结,让诉讼当事人纠纷变成对司法机关不满没有理由及对政府不满没有理由,各级政法机关才有权威及快速督促司法机关纠错和终结,上级司法机关才有权威及快速督促下级司法机关纠错和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才会减少。可能95%的司法机关人员欢迎该建议迅速出台,可能5%的司法机关人员不欢迎该建议迅速出台。
    注:法学专家听证员条件:一要政治过硬;二要熟悉政策;三要了解社情民意;四要公道正派;五六是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六要爱党爱国爰民;七要廉洁;八要在单位多数人公认。法学专家听证员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专家库,听证员在专家库分类随机抽取。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应当回避。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部门决定。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自行参加听证。集体访举行听证的,选派5名以下代表参加听证。信访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条 听证一般应在信访人住所地、居住地或所在单位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公民按规定可以参加旁听。组织听证部门在必要时可邀请信访人所在地群众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二)有权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五)遵守听证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信访人陈述案情和诉求,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原办案单位代表对案件处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做出说明;
    (五)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就案件有关问题向原办案单位代表发问;
    (六)原办案单位代表进行说明;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评议;
    (九)对能够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应当场公布;听证结论由听证员签名后送达信访人。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三条经评议认为信访人上访系有理或者部分有理的,听证部门应当根据评议结论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以下法院认为评议意见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正确,应当上报省级法院研究,省级法院研究认为评议意见正确,应当责令有关法院执行听证意见;省级法院研究认为评议意见不正确应当上报最高法院研究认为评议意见正确,应当责令有关法院执行听证意见,最高法院研究认为评议意见不正确,最高法院应当以解释批复,或组织听证,最高法院听证意见应当执行。经评议后认为信访人上访系无理信访的同意终结应当终结;经评议后认为信访人上访系无理信访不同意终结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上报审查终结。该案终结,各级机关一律不转办﹑交办﹑通报,对非法信访依法制裁。注:相关单位认为评议意见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正确上报最高法院解释书面答复,确保了立法意图实现,确保了法律法规执行统一,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众多难题。有此条,上报最高法院研究的是凝难案件,应当由最高法院研究才行,才能执法统一和政令畅通,信访人等串通才没有机会和条件。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延期、中止听证的决定。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及时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员。
    第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并经信访人、听证主持人和参加听证员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载明情况附卷。听证应录音录象。
听证结束后,听证部门应当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一般包括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简要案情、听证结论等内容。
    第十六条 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的,由听证主持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听证活动。
    第十七条收到听证申请在60日内将参加听证人员出据书面意见并签名的意见书面答复访人,最迟不超过12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上级机关批准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80日。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不服县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组织听证;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组织听证;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听证意见必须执行。注: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组织听证,接到指令必须听证。注: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复查案件正确书面告知信访人申请听证不听证的,或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复查正确书面告知信访人申请听证不听证的,该案终结,各级机关一律不转办﹑交办﹑通报,对非法信访依法制裁。注:这是从源头上减少重复信访最有效办法之一。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法院听证意见与下级人民法院听证意见不一致,以上级人民法院听证意见为准,同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听证意见。注: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一条原办案单位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各级人民法院及责任人不执行本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加重损失,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动纠正和减轻损失;减轻处分。
    第二十二条该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和第一次受理信访,口头告知正确不服,书面告知可以申请听证不申请的,该案终结。注: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申诉,该建议实施一年后信访申诉大幅度减少,核心是不申请听证又不受理,无理信访没有机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  年  月 日起施行。 

  说明: 
    1.该建议实施,还要出台规定:一是省级及以下法院再审只能一次;二是高级法院不能受理一审案件;三是诉讼当事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由中级法院一审;四是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受理法院回避,接到申请法院必须移送上级法院指定其它法院管辖等,才能有效发挥最高法院作用。
    一个案件把握立法意图审案;公正﹑公平审案;惩恶扬善审案,适用法律及条文只有一个,但法官是人不是神,在受到各种影响下,在法律及司法解释等不明确和不完善的情况下,就会选择有利于一方法律及司法解释,行使释法权作出有利于一方判决造成司法不公。落实该建议,选择有利于一方法律及司法解释,行使释法权作出有利于一方判决没有机会和条件;落实该建议,司法解释和立法速度加快,最高法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速度加快。
    当然,要解决司法公正和减少申请再审及申诉,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还有许多司法文件出台才行,不是该建议解决了所有问题,如:1.行文严格限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2.书面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三大诉讼法,各级法院不受理申诉和受理申请再审,由检察院受理申诉;3.书面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三大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凝难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执行聘请5名专家出据法律意见书制度,第1次诉讼当事人不服,合议庭案件执行聘请11名专家出据法律意见书制度。凡是执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应加10倍收取,由败诉方承担。最高法院及法律规定不执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确保国家利益。也可以由最高法院报中央批准,在部分法院试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经验后上升为法律。法律专家必须是经过人大批准,专家库人员,确保国家利益;4.书面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三大诉讼法,执行三审,诉讼当事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由中级法院为一审(基层法院无管辖权),高级人民法院不受理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移送除外),
    2.该建议的最大亮点:解决了现行法律和现行制定司法解释永远落后于审判所需的难题,省级及以下法院应再审不再审没有机会和条件。让最高法院审理新型案件,快速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争议,减少信访,节约司法资源。
    最高法院一个文件,不增加最高人民法院,但解决了几十年未解决的难题。这个文件没有违背三大诉讼法,相反促进了法律正确执行,为党中央分了忧,为老百姓解了难。
    3.核心提示:该建议实施后,众多难题解决,如:中央有关机关案多人少监督难;二审终审先天不足;诉讼当事人及信访人串通几级法院法官等,但查实难;上级法院因多种原因对下级法院监督难。
    4.核心提示:法院采取那些措施和履行了那些程序,就应该认定生效裁判是公正的,涉法涉诉信访各级司法机关不在受理复查。只要该建议实施,法院和法官就不应该受到指责。
    5.核心提示: 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落实好,可以从源头上解决最高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监督难的难题;该程序制定不好,后果十分严重,除了一般程序,具备一定情形涉法涉诉信访应由最高司法机关听证才行!
    6.核心提示:该建议从源头上让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无理信访没有机会和条件;从源头上让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无理信访依法惩处;从源头上让有理信访迅速解决;让有理信访不迅速解决有关人员受到处理;从源头上大量减少涉法涉诉信访,让多头信访没有机会和条件;从源头上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司法机关非法干扰,确保党的领导和法律执行,确保典型案件由最高法院审理,让党放心,让人大代表放心,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轻松,让老百姓满意;该建议快速实施该建议作用巨大,可以解决当前众多难题。
    7.核心提示: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解决源头之水办法就是收集建议和研究建议及实施建议。
    8.核心提示:该建议出台,诉讼当事人及信访人串通几级司法机关及最高司法机关人员等没有机会和难度增大,司法解释速度加快,对法律适用才会统一,诉讼当事人及信访人无理信访才会快速终结,让诉讼当事人纠纷变成对司法机关不满没有理由及对政府不满没有理由,各级政法机关才有权威及快速督促司法机关纠错和终结,上级司法机关才有权威及快速督促下级司法机关纠错和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才会减少。可能95%的司法机关人员欢迎该建议迅速出台,可能5%的司法机关人员不欢迎该建议迅速出台。
    9.核心提示:人应该为自己活着,也应该为他人活着。为党为国分忧,为他人解难也有意义和价值。提建议也是为他人活着,为党为国分忧的标志。
    10.该法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量之一,是涉法涉诉信访快速纠错标之一。 
    12.该建议实施后,众多难题解决,如:中央有关机关案多人少监督难;二审终审先天不足;诉讼当事人及信访人串通几级法院及几级检察院等,但查实难。 
    1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出台,可以说是政法机关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义十分重大,解决了几十年争论的重大问题——————人大不能监督司法机关个案,谁来监督司法机关个案的重大问题,由涉法涉诉信访人申请公开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人民群众﹑律师等评议,接受监督。涉法涉诉信访个案正确,司法机关愿意公开听证终结;但涉法涉诉信访个案不正确,司法机关不愿意公开听证,可见执行有阻力。 
    14.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解决了几十年涉法涉诉信访通过什么程序终结————对不服司法机关书面答复涉法涉诉信访个案,申请公开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记者﹑律师等评议,接受监督,到底是涉法涉诉信访人要求过高,还是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懂法,还是司法机关应该纠正不纠正造成涉法涉诉信访不断,还是执行法律应报最高司法机关解释不上报造成涉法涉诉信访不断,还是法院应该再审因多种原因不再审造成涉法涉诉信访不断,还是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监督不力造成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回答了以上问题,交人民群众评议。涉法涉诉信访个案正确,司法机关愿意公开听证终结;但涉法涉诉信访个案不正确,司法机关不愿意公开听证,可见执行有阻力。
    15.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解决了几十年涉法涉诉信访中央难解决的难题————中央及国家机关收到涉法涉诉信访众多,由于人手少案件多不可能件件立案复查和调查,不立案复查和调查对案件不可能知道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况且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需集体研究才能得出结论,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需报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才能得出结论,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需报立法机关立法解释才能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及国家机关收到涉法涉诉信访只能转办或交办,承办单位向转办单位或交办单位报告结果,这种內部报告结果方式实践经验证明效果不好,结果不好的原因是缺乏监督。中央为了解决转办或交办效果不好的难题,由涉法涉诉信访人申请公开听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记者﹑律师等评议,接受监督,到底是涉法涉诉信访人有理,还是涉法涉诉信访人无理。
    16.中办发[2009]22号文件解决了谁来科学监督司法机关的难题—————几十年来,怎样监督司法机关个案争论不断,全国人大常委审议有关司法个案监督决定,因司法机关强烈反对和部分法学专家担心会出现新的司法不公终止审议;《监督法》对司法机关个案怎样监督也没有具体规定;《监督法》出台,地方有关司法个案监督规定也停止执行。应当肯定,司法机关办案是程序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非系统化学习法律、研究法律、研究政策、研究社情民意人员难以确定案件是否公正,除具备系统学习法律、研究法律、研究政策、研究社情民意人员外,还应当多人集体研究才能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终止审议有关司法个案监督决定是对的,《监督法》对司法机关个案怎样监督没有具体规定是正确的;《监督法》出台,地方有关司法个案监督规定也停止执行也是正确的。现在的问题是:谁来科学有序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为有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法院诉讼监督。法院行为理论上由上级司法机关监督,理论上由党委和人大监督及检察院,实践证明效果不好,特别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基层及以上法院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怎么办?这是摆在中央面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题。靠法官自律难以全面解决司法公正?靠法官自律解决司法公正是一个方向,靠法官自律只能解决部分案件司法公正,对党对国对民十分有害,理由:有的法官法律水平不高,办案几十年,从事审判案件调解多﹑上诉少﹑申诉少,理由是审判中有诉讼当事人进行辩论,法官可以向专家咨询,可以由诉讼当事人申请(注:由申请人交费)由专家给法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具体行政行为有错和不履行职责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渠道,而司法机关案件有错和不履行职责甴上级司法机关纠正和监督,实践经证明效果不好,不好的原因是决定上级司法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法律水平和良知及党性﹑人性,人为因素众多,一方当事人串通上级司法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或尽最大努力包庇下级或案多人少监督难。在这种情况下,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给了答案,涉法涉诉信访人申请公开听证,经过一定程序,由公民(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人民群众﹑律师﹑法学专家等评议)全面了解案情后进行评议,进行强有力合法监督。
    17.中办发[2009]22号文件指明了谁是涉法涉诉合法监督主体 —————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机关众多,法学会监督难和监督乱,律师协会监督难和监督乱,新闻机构监督难和监督乱,人大代表监督难和监督乱,政协委员监督难和监督乱,人大监督难和监督乱,全国人大监督难,上级法院监督难和监督乱,最高法院监督难和监督乱,中央政法委监督难。几十年来,造成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多及涉诉涉诉信访多的原因?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在法院内部进行,没有科学有序的外部监督机制和程序。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给了答案,涉法涉诉信访人申请公开听证,经过一定程序,由公民(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人民群众﹑律师﹑法学专家等评议)全面了解案情后进行评议,进行强有力合法监督。
    18.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确保了法律执行一盘棋————涉法涉诉信访人难,特別是应当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司法机关和涉法涉诉信访人不在同一省(巿﹑区)更难,难的原因是二审终审,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众多涉法申诉不能由最高法院受理复查申诉,决定了涉法涉诉信访人难。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细化了法律规定,给了答案,明确了中央司法机关受理下列案件:1.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司法机关和涉法涉诉信访人不在同一省(巿﹑区)涉法涉诉信访人由中央司法机关受理;2.涉法涉诉重大案件由由中央司法机关受理。
    19.中办发[2009]22号文件首次明确涉法涉诉案件执行责任倒查————涉法涉诉信访人难,难的原因是各项规定不执行未执行责任倒查。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台涉法涉诉信访责任到查机构,更不说开展涉法涉诉信访责任倒查工作。中办发[2009]22号文件第一次明确开展涉法涉诉倒查工作,是政法机关开展涉法涉诉责任倒查工作的政策依据。但是,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出台后,至今未听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责任倒查机构和范围,可见中办发[2009]22号文件出台后阻力之大。
    20.怎样长期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
     (1)关于制定《陪审法》,系统解决公正司法的建议 在百度搜索题目_____关于制定《陪审法》,系统解决公正司法的建议
    (2)关于加速修改《民事诉讼法》,大量减少申诉,解决当前申诉难和执行难,节约司法资源的特急建议  在百度搜索题目_____关于加速修改《民事诉讼法》,大量减少申诉,解决当前申诉难和执行难,节约司法资源的特急建议
    (3)关于修改《刑法》第313条,系统解决依法行政难及执行难的建议 在百度搜索题目_____关于修改《刑法》第313条,系统解决依法行政难及执行难的建议
    (4.)关于最高法院明确《刑法》第313条犯罪情形彻底解决执行难,确保依法治国顺利进行等建议  在百度搜索题目_____关于最高法院明确《刑法》第313条犯罪情形彻底解决执行难,确保依法治国顺利进行等建议 。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