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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义明遭拒:当公民精神被关进权力围墙

发表于:2009-02-11 点击:

来源:重庆时报    本报评论员 单士兵

  公民精神是个好东西。这种好,说到底,就是对公共精神、人文关怀以及权利维护等现实诉求的实现,具有某种引领价值。正因如此,以前,公众才给予那个多次向铁老大发难的郝劲松太多掌声;现在,公众才又把目光紧紧盯在律师严义明的身上。
  今年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其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的信息的公开、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开。这样的诉求,无疑承载着极大的民意期待。遗憾的是,直到现在,对于公开四万亿投资详情,发改委至今没有回复;而财政部则拒绝公开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理由是“不宜对外公开”。(2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这种境遇,说得难听点,有点“热脸碰上冷屁股”的意味。严义明是个公民,是一个懂法律的公民,他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进而藉此来推动相关制度完善。这种行为体现公民精神,是对公共责任的理性践行。无疑,对于这种正在努力生长走向蓬勃的公民精神,最需要的就是呵护,并为之提供更为广阔的生长发育空间。
  然而,现在我们看到的,却是权力制造的重重围墙,在把这样的公民精神幽闭封堵住,使之只能在那样逼仄的四角天空里蔓延纠结,而无法伸展为参天大树。这实际上就是严义明遭拒的最大悲剧。
  对于严义明提出的公共诉求,发改委虽然于1月24日向严义明发出《延期告知书》,但直到如今,有关4万亿投资详情,仍然没有清晰回复,如果这里面不是因为“不宜公开”,那么,如此行政效率,的确也令人难以乐观;至于财政部的那一句“不宜对外公开”,则显得太过笼而统之。这样的回复,缺乏起码理性依据,让人如蒙雾水,模糊不清,自然也就难以产生公信力。
  政府的钱都来自纳税人,这些钱怎么花,显然要符合公共财政的属性。公共财政最起码的特质,就是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事实上,这些年的财政预算改革,目标指向也都是构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作为纳税人,公众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使用,都迫切需要满足知情权,期望清晰地看到这些钱是在阳光下使用的。毕竟,公共财政要追求经济和效率价值,更要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价值。
  尽管严义明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承载着这样庞大的公共理性诉求,富含着强烈的公民精神与公共责任。但是,相关部门现在的姿态,给人的感觉,要么是安之若素,要么是虚与委蛇。这样的情状,自然不利于公民精神的发育生长。也就是说,现在严义明的这种遭际,只会让这种原本可以成为晨钟幕鼓的公民精神传播,变得暗哑沉寂起来。不利于更多的公民,以纳税人的精神,以公民的权利理性,来自觉地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公民维权精神一旦被圈养封闭起来,就不可能成长为参天大树,只能变成一地鸡毛,随风飘散。
  李慎之先生1999年在《改革》杂志上曾有这样一句话:“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正在走向公民社会的中国,最需要的,就是在我们每个人内心都植入公民意识的生长因子,就是我们内心的公共精神从沉寂走向萌发与蓬勃。然而,现在面对律师严义明的遭拒命运,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谁在扼杀公民意识的生长,到底是谁在为公民精神发育生长制造厚厚的权力围墙。
滥用“不宜”也是一种不宜

      观点链接》
  
      关于严律师申请信息公开的正当性,已有很多论述。比如财政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全国人大代表有充足时间阅读和审议这些信息;比如这是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的重要形式;比如四万亿的公开将最大程度避免其被腐败侵蚀,有助于消除公众的质疑,等等。窃以为,除了审请信息公开本身的正当性外,最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不宜”的表态,以及由此折射出的部分职能部门长期存在的“不宜心理”。
  关心职能部门权力运作的人会发现,一些政府官员的头脑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宜心理”:城市发大水淹死人了,说“不宜报道”;当地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是食品中检测出有害物质了,说“不宜炒作”。此外,还有另一种“不宜心理”:超级女生之类的选秀节目“品位很坏”,所以要加强管理,明确规定选秀节目时间不宜过长。管理者好像总是品位高雅地替老百姓忧虑,甚至为了避免各地节目低俗,制造出他们认为“宜看”的节目,以供大家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林林总总的“不宜心理”实际上是一种心理优势,没有将民众放到可以平等对话的位置上去:有些信息你们是不必知道的,至于你们不必知道的理由,也是不必解释的。在一些官员的概念里,民主的发展不是正确地落实“让民做主”,而是习惯性地“为民做主”,什么事儿都替你操心——为你选择信息,为你选择品位。这种“保姆化心态”,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公民社会的需求。作为人民的服务者,岂能动辄告诉我们“不宜”?
  罗伯特·H·杰克逊有句名言:避免公众犯错误,不是我们政府的职责;而避免政府犯错误,却是公民的职责。这句话可能很多人不好接受,其实它有着大智慧:一个社会制定了法律之后,政府就需要靠法律追究个体的错误;而公民监督政府,需要政府热情的配合。现在,公民表现出了监督的极大热情,政府不能亮出冷屁股。更何况说,现在严律师的申请公开,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的申请。不管怎么说,这是一个公民的正当诉求。即便确实有苦衷,也应该有耐心地解释,岂可一句“不宜公开”就了事?“中央预算、决算草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查和批准,批准前不能公开”,这是一种错误的惯例,还是有确定的法律支持?如果有法律支持,又如何克服很多人大代表开大会时缺乏时间与能力审议相关材料的问题?
  《信息公开条例》不是用来做摆设的。温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经济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越是在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越是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越要增强决策的透明度,越要加强决策的民主监督。以平等的心态对待每一个公民的热情,摆脱抱有各种目的的“不宜心理”,职能部门与公民形成良性互动,则善莫大焉。
  陕西 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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