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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福建省委会成了行政复议第三人

发表于:2009-02-14 点击:
孟  境  (手机:13860203040)
2009年2月13日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也领导一切的独特中国政治体系中,党行使权力却从不受到法律的制约,也不承担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但这一点却被福建省一位公民丘建东以里程碑式的业绩给打破了。
    丘建东于2009年2月8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寄发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是省财政厅,丘建东一顺手就把中共党福建省委会当成行政复议第三人写进了申请书。事情缘起:2009年福建省财政厅2009年2月6日寄给丘建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闽财信公(2009)第1号,对于公民丘建东于2008年12月4日申请要求财政厅公开“2008年福建省财政预算中共党福建省委会用去国库多少个亿”,告知公民可通过有关公开渠道去获取这一政府信息。
    这迟到的告知书是“答非所问”,所告知内容与公民“申请要求”文不对题。表现在:中共党福建省委的工作经费在2008年度全福建省财政预算中,与省政府的工作经费是统而不分的。只有(党政)“行政管理费” 一项的概括数字表述,从来就没有把党的经费从行政管理费中单列分列过。福建省财政厅的答复不敢正面回应这一问题。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可通过有关公开渠道去获取这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实这一信息就从未公开过。否则,公民为何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千辛万苦地申请贵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开这一信息?
    丘建东自1976年10月6日“文革”结束后,经30余年观察发现:我国政府系统之外有一个党的系统在进行权力运作,这个党的系统行使权力并不受法律制约而为所欲为,人民无法监督。现依法治国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党的领导是否要受到法律制约,还是一个问题。故公民丘建东从依法申请党“使用国库经费公开”为软突破口,把党的领导纳入法制轨道,这只是万里长征开始的第一步。
    关于党作为法律规定的“其它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其法律条文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书》第10条第2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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