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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2008年前三季度婚姻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发表于:2008-10-08 点击: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2008年前三季度,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211件,其中,婚姻案件539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0.47%,婚姻案件占很大比例。
    统计前三季度,婚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引发离婚。
    一些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仅仅因为夫妻二人吵架,有时男方动手打了女方一下,女方就到法院起诉离婚。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夫妻双方以年轻人为主,结婚不到一年,双方均为80年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主人,结婚共同生活后,因生活中干活或玩电脑就导致离婚,往往到法院立案不久,原告就在被告的劝说、认错之下撤回诉讼请求。 
    2、结婚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
    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
    3、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21%。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寻新欢,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5、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2、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5、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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