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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检察院会同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明确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对行政民事判决、裁定有管辖权等促进快速纠错和确保首都稳定紧急建议

发表于:2008-03-06 点击:

重庆市垫江县曹回乡人民政府向运智,电话13896645466

    此建议应由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检察院,法院分别承办书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采纳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复杂的申诉案件,全国人大督办多年,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反映长达十年以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十年以上,法制日报整版报道(2003年10月15日第三版)和2004年02月01日:法制日报,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关注十年都无法解决问题,但随着该建议的实施变得简单和快速纠错,人间有正义。
     面对庞大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和信访,从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力物力好像没有能力复查,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关注或转交申诉书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没有人力物力进行复查,没有能力复查申诉书和信访不等于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没有办法解决,迅速落实该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授权就解决省级及以下法院、检察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监督基层及以上检察院,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维护中央权威的高度上完成中央交办的监督任务,确保法律正确执行,在法律没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大胆出台各级检察院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规定的实质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众多的人力物力来监督下级检察院;这种规定的实质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人员来协助监督下级检察院;这种规定的实质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我创新制度进行监督,通过一定法定程序接受社会监督,解决省级及以下检察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最高人民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
本建议实质就是解决生效裁判漏列诉讼当事人如何申诉问题和判决、调解、裁定所在地案情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监督权困难,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省级及以下法院、检察院特别难的难题,多年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省级及以下法院、检察院效果不好的难题,本建议有利于解决全国人大内司委、信访局、法工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省级及以下法院、检察院难的难题,特别是有利于解决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年无法解决。不怕问题多,关键是快速完善制度才是核心,让有私心的人没有机会。 
    本建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明确申诉人所在地基层以上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有管辖权,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执行,彻底解决申难和彻底解决司法地方化难题,充分发挥最高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作用。申诉人所在地基层以上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有管辖权,是尽最大努力减少内外干扰,尽最大努力减少到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诉和信访,确保司法公正最有效的办法。申诉人向最高检察院递交申诉提供了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政法院校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申诉难彻底解决。
    最高检察院等重视和快速落实建议在60日内出台规范性文件就解决了几十年无法解决的难题。
 十万火急、最高检察院重视此建议和迅速出台规范性文件就是刀下救人、救人一命。解决申诉难靠最高检察院出台规定才是根本,不需要修改法律,不改变司法体制,不需要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省级检察院检察官,就解决了几十年没有解决的问题。司法个案不公不可怕,可怕的是制度不完善,制度不完善不可怕,可怕的是不重视建议和发现问题不迅速出台规范性文件堵住漏洞。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此建议迅速出台规范性文件能解决在极少数法院法官丧失人性造成极少数案件生效裁判利害关系人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流泪流血在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等地方信访也不能解决问题;能解决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申诉或信访多年没有一个字书面答复申诉人或信访人,在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多年和关注多年、在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督办多年也没有一个字书面答复申诉人或信访人,造成生效裁判申诉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难题。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全国法委及内司委迅速落实建议内容出台规范性文件在极少数法院法官极少数案件有私心没有机会。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全国法委及内司委迅速落实建议内容出台规范性文件能解决生效裁判所在地检察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能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造成监督高级法院及以下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难的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抗诉或生效裁判所在地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申诉人向最高检察院递交申诉提供了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政法院校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不需要较多人员就可以审查解决申诉人众多难题。
    2007.10.28通过《民事诉讼法》解决了部分申诉难,部分再审纠错难和部分执行难。2007.10.28通过《民事诉讼法》不利于发挥申诉人申诉地省级检察院作用,不利于发挥最高检察院作用,不利于发挥申诉人申诉地检察院作用,不利于发挥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作用,不利于解决司法个案不公,不利于快速纠正司法个案不公,不利于解决申诉难。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没有规定院长批准延长具体时间,造成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年不书面答复申诉人;(2)《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没有规定再审情形,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省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有这样的规定,司法权利化,地方化根本没有机会和条件,根本不存在申诉难。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省级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指令下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最高法院抗诉,判决、裁定所在地检察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省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指令下级检察院抗诉或向高法院抗诉,判决、裁定所在地检察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造成申诉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流泪流血四处奔走也无法解决问题。特别是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中级法院、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关系复杂的案件问题十分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等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办法解决。重庆市检察院规定申诉人所在地基层以上检察院有管辖权,发现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或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或重庆市检察院收到下级提请抗诉指令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抗诉。这种规定,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反,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利于解决判决、裁定所在地检察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有利于解决省级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利于中央稳定。为此,紧急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内司委和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快速出台如下规定:
    1.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增加管辖内容为: 申诉人所在地基层及以上检察院对申诉人申诉有权管辖,法院生效裁判所在地基层及以上检察院对申诉人申诉有权管辖,申诉人向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递交申诉的,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提请抗诉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高级人民法院的,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书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书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 申诉方是公民的,指申诉人申诉时户籍所在地。注:申诉人申诉时户籍所在地检察院有权审查判决、裁定是否错误最大的好处是检察院干扰少,相对来说中立,能够客观公正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好处是尽最大努力发挥了最高检院监督高级法院及以下法院错误裁判,错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因多种原因不抗诉或审查不中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难题。这种规定无论是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还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都欢迎的事,特别是民行部门更高兴。解决了多年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申诉难题,解决了多年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中级法院申诉难题,解决了多年来由被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审查申诉难题。此规定沒有违背诉讼法,相反,有利于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利于公平、正义、高效,有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有利于公正司法和司法和谐,有利于快速纠错,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权利化、部门化、金钱化。解决了司法地方化、权力化、权利化、部门化难题;解决个别持殊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地方检察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检察院作司法解释或地方检察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检察院函请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或地方检察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检察院报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造成全国适用法律一片混乱搞司法地方化、权力化、权利化、部门化难题;解决个别持殊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地方法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或地方法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法院报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造成全国适用法律一片混乱搞司法地方化、权力化、权利化、部门化难题;解决了地方法院、检察院不执行《立法法》第五章难题。此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很简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授权就解决了司法地方化、权利化、部门化、金钱化,就解决了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生效裁判所在地检察院因多种原因监督难的难题。
    最好的办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出台以上规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内司委出台规定为:申诉人所在地基层及以上检察院对申诉人申诉有权管辖,法院生效裁判所在地基层及以上检察院对申诉人申诉有权管辖,申诉人向所在地检察院递交申诉的,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有权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抗诉。申诉方是公民的,指申诉人申诉时户籍所在地。注:申诉人申诉时户籍所在地检察院有权审查判决、裁定是否错误最大的好处是检察院干扰少,相对来说中立,能够客观公正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好处是发挥了最高检院监督中级及中级以下法院错误裁判,错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因多种原因不抗诉或审查不中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难题。这种规定无论是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还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都欢迎的事,特别是民行部门更高兴。解决了多年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申诉难题,解决了多年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中级法院申诉难题,解决了多年来由被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审查申诉难题。
    注:此规定沒有违背诉讼法,相反,有利于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利于公平、正义、高效,有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有利于公正司法和司法和谐,有利于快速纠错,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权利化、部门化、金钱化。此条规定最大好处是:申诉人申诉地检察院审查申诉没有压力,彻底解决申诉难,有利于解决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统一,确保首都稳定,确保社会和蔼……最高检察院民行检察厅现有人力、物力每年审查申诉抗诉不超过100件,有此规定最高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至少可以办理10000件。对依法治国作用巨大,维护人间正义作用巨大,维护首都稳定和社会稳定作用巨大。
    2. 判决、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提出抗诉(判决、裁定漏列利害关系人为诉讼当事人)
    (1)一方诉讼当事人用法院民事生效法律裁判诉讼其它人员,其它人员不是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当事人,其它人员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不服的;
    (2)漏列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申诉人权利,因有判决、裁定申诉人又不能重新起诉的;
    (3)其它错误不再审可能影响不是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权利的。
    抗诉的理由:判决、裁定漏列诉讼当事人,属违反《民事诉讼法》179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最好的办法就是最高检察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内司委、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179条出台司法解释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民事诉讼法》179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提出抗诉(判决、裁定漏列利害关系人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提出抗诉。
    (1)一方诉讼当事人用法院民事生效法律裁判诉讼其它人员,其它人员不是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当事人,其它人员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不服的;
    (2)漏列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申诉人权利,因有判决、裁定申诉人又不能重新起诉的;
    (3)其它错误不再审可能影响不是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权利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179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追加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申请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质证和辩论,才能防止诉讼欺诈。
    注:此款从法律上解决了多年来判决、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难题。核心问题就是最高检察院作为起草方,通过全国人大法工委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规定在全国适用。最高检察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是最大的司法个案监督,最高检察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没有私心,这是发挥最高检察院作用最好的办法。此条规定最大好处是:解决了多年来漏列诉讼当事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难题,确保首都稳定,确保社会和蔼。
    3.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增加一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不服基层以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情重大的,可以指定异地省级检察院复查申诉书并向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抗诉条件,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令下级检察院在30日抗诉。案情重大指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或关注或转交申诉书、全国政协委员反映或关注或转交申诉书、中央政法委交办、全国人大信访办及内司委交办、中央领导批示、興论关注、50名以上律师签名出据了法律意见书。注:此条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反,有利于《民事诉讼法》执行。异地省级检察院复查申诉书并向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复查检察院没有压力,不受任何干拢,复查有客观性、真实性,解决了最高检察院人少案多难题,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监督困难的难题,确保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统一,确保依法治国实现,确保了人间正义,确保首都稳定,确保社会和蔼。
    4. 下级检察院接到上级检察院指令抗诉 ,应当在30日内抗诉。此条规定最大好处是:加大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监督力度,确保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治国实现,确保了人间正义,确保首都稳定,确保社会和蔼……
    5.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转交申诉书(不服省级及以上法院生效裁判)提供了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专业委员会、政法院校、提供了5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出据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并由20名以上律师签名的,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令下级检察院在30日抗诉,在30日内不抗诉的,说明下级检察院压力大,应由最高检察院应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注:说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申诉人已穷尽其它办法已无路可走,才下决心提供了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检察院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通过再审形成最高法院判例指导各级法院审案,也让代表学法。此条作用巨大,司法地方化、权力化、金钱化根本没有机会和条件。该条的实质就是最高检察院人力、物力有限,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律师事务所成为最高检察院的助手。
    (注:(1).此款一是解决了司法地方化、权力化、金钱化;二是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关键;三是解决政令畅通的关键和法院快速纠错的关键;
    (2).在三大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法院才能决定再审,实践证明地方检察院、法院决定再审不能完全解决地方化、权力化、金钱化,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法院快速纠错,不能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加之,地方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有很多难题无法解决,解决了最高检察院因物力和人力监督难。
    (3).为什么限制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检察院等出据法律意见书最高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呢?原因很简单,这些单位法律人才众多,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检察院所在地是法律精英,很多人员法律素质高于省级法院法官。
    (4).《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检察院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人大监督及人大代表反映,政协监督及政协委员反映,党的监督,纪委监督,政法委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监督,按理说不存在申诉难,但申诉难确实大量存在,说明众多的监督形同虚设或没有钢性监督或体制有问题,有此款,申诉难彻底解决,救济渠道畅通。
    (5). 没有私心的法官希望有此款规定,有私心的法官害怕有此款规定,解决申诉难靠最高检察院出台规定才是根本。
    (6)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好处是发挥了最高检院监督中级及中级以下法院错误裁判,错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因多种原因不抗诉或审查不中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难题。这种规定无论是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还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都欢迎的事,特别是民行部门更高兴。
    (7)申诉人提供了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至少90%以上的案件要改判)。最高检察院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花人力和物力不多。
    (8)最高检察院民行检察厅现有人力、物力每年审查申诉抗诉不超过100件,有此规定最高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至少可以办理10000件。对依法治国作用巨大,维护人间正义作用巨大,维护首都稳定和社会稳定作用巨大。解决了司法地方化、权力化、权利化、部门化难题;解决个别持殊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地方检察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检察院作司法解释或地方检察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检察院函请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或地方检察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检察院报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造成全国适用法律一片混乱搞司法地方化、权力化、权利化、部门化难题;解决个别持殊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地方法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或地方法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法院报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造成全国适用法律一片混乱搞司法地方化、权力化、权利化、部门化难题;解决了地方法院、检察院不执行《立法法》第五章难题。此条规定最大好处是:加大了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监督力度,确保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统一,确保依法治国实现,确保了人间正义,确保首都稳定,确保社会和蔼。通过最高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令下级检察院,不管是否改判,形成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审案,减少上诉、申诉和信访,确保首都稳定。有关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最高法院应作为案例另行向最高法院提建议,加大再审法院压力,确保正确适用法律。最高检察院民行检察厅现有人力、物力每年审查申诉抗诉不超过100件,有此规定最高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至少可以办理10000件。对依法治国作用巨大,维护人间正义作用巨大,维护首都稳定和社会稳定作用巨大
    6.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转交申诉书(不服省级及以上法院生效裁判)提供了全国律师协会、法学会专业委员会、提供了5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出据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并由50名以上律师签名的,提供了省级律师协会出据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并由50名以上律师签名的,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注:说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申诉人已穷尽其它办法已无路可走,才下决心提供了全国律师协会、法学会、提供了5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出据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并由50名以上律师签名的,通过最高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再审形成最高法院判例指导各级法院审案,也让代表学法。此条作用巨大,司法地方化、权力化、金钱化根本没有机会和条件。该条的实质就是最高检察院人力、物力有限,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律师事务所成为最高检察院的助手。解决了司法地方化、权力化、权利化、部门化难题;解决个别持殊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地方检察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检察院作司法解释或地方检察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检察院函请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或地方检察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检察院报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造成全国适用法律一片混乱搞司法地方化、权力化、权利化、部门化难题;解决个别持殊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地方法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法院作司法解释或地方法院不按程序上报最高法院报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造成全国适用法律一片混乱搞司法地方化、权力化、权利化、部门化难题;解决了地方法院、检察院不执行《立法法》第五章难题。此条规定最大好处是:加大了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监督力度,确保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统一,确保依法治国实现,确保了人间正义,确保首都稳定,确保社会和蔼。通过最高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不管是否改判,形成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审案,减少上诉、申诉和信访,确保首都稳定。有关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最高法院应作为案例另行向最高法院提建议,加大再审法院压力,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7. 最高检察院应成立一个事业单位,专门受理申诉案件,协助最高检察院审查申诉。该机构应允许收费。该事业机构可以骋请法学专家等审查申诉。注:申诉人原意交费,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不增加财政负担,有利于大量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有利于减轻中央信访压力,有利于遏制违犯罪,有利于减少违法犯罪,有利于预防违法犯罪,有利于预防腐败,有利于维护首都稳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权利化、部门化,有利于解决司法不公和预防司法不公,有利于快速纠正司法个案不公,有利于司法和谐,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司法公平、正义、高效,应该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兴的事。有此规定最高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至少可以办理10000件。对依法治国作用巨大,维护人间正义作用巨大,维护首都稳定和社会稳定作用巨大。发挥了最高检察院监督作用。改革才能发展,改革才能解问题。此条规定最大好处是:解决了最高检察院人少案多难题,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监督困难的难题,确保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统一,确保依法治国实现,确保了人间正义,确保首都稳定,确保社会和蔼。
    8.涉嫌行政、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涉嫌行政、民事审判受贿罪应由审查申诉的行政、民事检察厅(处、科)刑事侦查,特殊情殊情况,本院可以指定相关部门侦查,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检察院相关部门侦查或指定异地检察院刑事侦查,才能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理由:行政、民事部门没有侦查权,在审查申诉时就无法查清相关问题,监督就无法实施,该罪就会虚设,法官胆子就会越来越大。此条规定最大好处是:涉嫌行政、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涉嫌行政、民事审判受贿罪能迅速侦查,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少申诉和信访,确保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统一,确保依法治国实现,确保了人间正义,确保首都稳定,确保社会和蔼。
    9.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联合发文明确省级及省级以下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时,发现有法律不明确的案件或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或需要最高法院明确适用法律的案件应当报最高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书面答复。注:有此条,确保了法律适用统一,有利于减少上诉、申诉和信访,避免了地方法院应报最高法院书面解释答复不上报搞司法地方等,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作用,确保依法治国实现。有此条,
    10. 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联合发文明确各级检察院、法院请示上级检察院、法院明确适用法律的案件,书面答复未作司法解释的,应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网上公布和在《人民法院报》和《检察日报》上刊登,指导各级检察官、法官、律师、公务员,各族人民学习法律,理解法律,减少减少上诉、申诉和信访。各级检察院、法院请示上级检察院、法院适用法律的案件的案件一律书面答复。
    注:(1)、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建议,请最高检察院、法院高度重视此建议,迅速出台文件,确保司法公正,为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作出巨大贡献。
    (2)、请最高检察院、法院高度重视此建议,不断从建议中发现问题,出台规定不断解决全国所有问题,不断为公正司法作出巨大贡献,防止类似问题在全国所有法院再次出现。
    (3)此建议内容单一简单,就是最高检察院、法院发一个通知就解决了几十年无法解决的难题。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核心问题就是解决省级人民检察院、法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核心问题就是解决判决、裁定所在地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造成申诉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流泪流血四处奔走也无法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迅速落实建议内容,申诉人高兴,申诉人所在检察院、法院高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迅速落实建议内容,有利于减少到中央上访和申诉,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和谐,有利于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利于人大监督,有利于减少信访,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对法官权力良性有效制约,有利于发挥申诉人申诉地省级检察院作用,有利于发挥最高检察院作用,有利于发挥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作用,有利于判决、裁定利害关系人获得申诉救济,有利于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作用,有利于申诉人快速获得救济,有利于法制统一,有利于减少进京上访和信访人数,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利有于依法治国。
    最高检察院、法院迅速落实建议内容,最高检察院、法院和省级检察院、法院不需要增加人员,判决、裁定是否有错由申诉人省级以下检察院审查和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审查。最高检察院、法院迅速落实建议内容,省级以下检察院和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成了最高检察院、法院和省级检察院、法院助手。
    (4)全国人大民事诉讼法律不可能对检察院抗诉规定得十分具体,况且新情况在不断出现,只有最高检察院、法院不断从建议中发现问题,不断出台规定,确保司法公正,为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作出巨大贡献。
    (5)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迅速制定规范性文件很多大案要案的申诉十分复杂将会变得十分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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