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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法院会同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检察院明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再审情形确保首都稳定等紧急建议

发表于:2008-03-06 点击:

重庆市垫江县曹回乡人民政府向运智,电话13896645466

    此建议应由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分别承办书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采纳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复杂的申诉案件,全国人大督办多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交办,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关注都无法解决问题,但随着该建议的实施变得简单和快速纠错,人间有正义。
    面对庞大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和信访,从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力物力好像没有能力复查,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关注或转交申诉书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没有人力物力进行复查,没有能力复查申诉书和信访不等于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没有办法解决,迅速落实该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授权就解决省级及以下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
     本建议实质就是解决生效裁判漏列诉讼当事人如何申诉问题和判决、调解、裁定所在地案情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监督权困难,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特别难的难题,多年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效果不好的难题,本建议有利于解决全国人大内司委、 信访局、法工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特别是有利于解决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年无法解决。不怕问题多,关键是快速完善制度才是核心,让有私心的人没有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实的事实),在执行中出现很多问题,特别是诉讼当事人不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中的证据没有举证权、质证权、申请司法鉴定权,有的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提出对生效裁判所采用的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等,中止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迅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再审生效裁判,追加中止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对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生效裁判生效后恢复中止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有私心抓住生效裁判不是诉讼当事人不能申诉也不能起诉,损害诉讼当事人利益。
    有的法院没有私心,收到不是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指不是判决、调解、裁定诉讼当事人)的申诉迅速在60日内审查,不再审可能影响不是判决、调解、裁定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追加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申请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质证和辩论。有的法院有私心,抓住生效裁判不是诉讼当事人不能申诉也不能起诉,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为了司法公正,建议全国人大内司委、法院、检察院联合作出如下规定:
    1. 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联合迅速出台以下规定,确保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权利不受侵犯。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裁定再审:
    (1)一方诉讼当事人用法院民事生效法律裁判诉讼其它人员,其它人员不是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当事人,其它人员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不服的或申请法院对证据司法鉴定并交费的或适用法律不服的(理由:不是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参加举证、质证、申请对证据司法鉴定,没有上诉权和申诉权);
    (2)漏列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申诉人权利,因有判决、调解、裁定申诉人又不能重新起诉的(理由:不是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参加举证、质证、申请对证据司法鉴定,没有上诉权和申诉权);
    (3)其它错误不再审可能影响不是判决、调解、裁定诉讼当事人权利的(理由:不是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参加举证、质证、申请对证据司法鉴定,没有上诉权和申诉权);
    裁定再审应追加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申请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质证和辩论。
    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应当由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受理,接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裁定再审或书面驳回申诉,经院长批准可以延期60日。
    驳回申诉不服的,应在收到驳回申诉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或复议决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应迅速明确此条再审条件,确保不是判决、调解、裁定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解决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诉也不能起诉,解决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申诉或信访多年没有一个字书面答复申诉人或信访人,在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多年和关注多年、在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督办多年也没有一个字书面答复申诉人或信访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难题。有此条规定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有私心没有机会。出台此规定内容单一,争议也不大,但作用巨大。最高法院重视和快速落实该建议在60日内出台规范性文件就解决了几十年无法解决的难题。问题不怕多,只要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制定规定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让有私心没有机会和条件。本建议实质就是解决生效裁判漏列诉讼当事人如何申诉问题和判决、调解、裁定所在地案情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监督权困难,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特别难的难题,多年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效果不好的难题,有利于解决全国人大内司委、信访局、法工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特别是有利于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年无法解决。不怕问题多,关键是快速完善制度才是核心,让有私心的人没有机会。
    2. 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联合明确迅速出台以下规定:申诉人所在地基层及以上检察院对申诉人申诉有权管辖,法院生效裁判所在地基层及以上检察院对申诉人申诉有权管辖,申诉人向所在地检察院递交申诉的,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所在地省级检察院及以下检察院没有抗诉权,申诉人所在地省级检察院应当向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建议再审,接到建议的法院在30日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裁定再审。申诉方是公民的,指申诉人申诉时户籍所在地。
    注:此规定沒有违背诉讼法,相反,有利于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利于公平、正义、高效,有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有利于公正司法和司法和谐,有利于快速纠错,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权利化、部门化、金钱化。此条规定最大好处是:申诉人申诉地检察院审查申诉没有压力,彻底解决申诉难,有利于解决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一,有利于解决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特别是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年无法解决。本建议实质就是解决生效裁判漏列诉讼当事人如何申诉问题和判决、调解、裁定所在地案情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监督权困难,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特别难的难题,多年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效果不好的难题,有利于解决全国人大内司委、信访局、法工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特别是有利于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年无法解决。不怕问题多,关键是快速完善制度才是核心,让有私心的人没有机会。
    3.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联合迅速出台以下规定,确保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权利不受侵犯。申诉人所在地基层及以上检察院对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有权管辖,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应当向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建议再审,接到建议的法院在30日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裁定再审。申诉方是公民的,指申诉人申诉时户籍所在地。
    (1)一方诉讼当事人用法院民事生效法律裁判诉讼其它人员,其它人员不是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当事人,其它人员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不服的;
    (2)漏列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申诉人权利,因有判决、调解、裁定申诉人又不能重新起诉的;
    (3)其它错误不再审可能影响不是判决、调解、裁定诉讼当事人权利的;
    裁定再审应追加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申请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质证和辩论。
    注:损害判决、调解、裁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申诉解决;损害判决、调解、裁定案外人合法权益只能通过信访解决,但在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年无法解决。此规定沒有违背诉讼法,相反,有利于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利于公平、正义、高效,有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有利于公正司法和司法和谐,有利于快速纠错,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权利化、部门化、金钱化。此条规定最大好处是:申诉人申诉地检察院审查案外人申诉没有压力,彻底解决申诉难,有利于解决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一,有利于解决全国人大内司委、信访局、法工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特别是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年无法解决。本建议实质就是解决生效裁判漏列诉讼当事人如何申诉问题和判决、调解、裁定所在地案情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监督权困难,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特别难的难题,多年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效果不好的难题,有利于解决全国人大内司委、信访局、法工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特别是有利于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年无法解决。不怕问题多,关键是快速完善制度才是核心,让有私心的人没有机会。
     4. 最高法院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法院院长批准延长期限,具体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批准延长不能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应报上一级法院院长批准延长,但上一级法院院长批准延长不超过三个月。注:对院长批准延长和上一级法院院长延长,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作用,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减少信访,有利于首都稳定,作用巨大。 
    5.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依法从轻、减轻处分或处罚。
    注:此条是确保本规定执行的核心和关键,减少到中央上访的核心和关键。此条有利于保护因过失违反本法的人员,有改正错误的机会。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作用,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减少信访,有利于首都稳定,作用巨大。 
    注:(1)、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建议,请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重视此建议,迅速出台文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条件之一,确保司法公正,为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作出巨大贡献。
    (2)、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不断从建议中发现问题,出台规定不断解决全国所有问题,不断为公正司法作出巨大贡献,防止类似问题在全国所有法院再次出现。
    (3)、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最大的司法个案监督,这是很多诉讼当事人不明白不知道的事。
    (4)此建议内容单一简单,就是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发一个通知就解决了多年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有私心无法解决的难题,核心问题就是给其它人员再审中一个举证权、质证权、申请司法鉴定权、对鉴定结论质证权和辩论权。实际就是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条件之一,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不断明确该条再审条件是确保全国司法公正之一。不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条件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解决司法公正最有效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规定每年可以解决全国所有法院类似个案的公正。
    (5)全国人大民事诉讼法律不可能对再审案件条件规定十分具体,况且新情况在不断出现,只有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院、检察院不断从建议中发现问题,不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裁定再审条件,确保司法公正,为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作出巨大贡献。
     (6)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采纳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复杂的申诉案件,全国人大督办多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交办,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关注都无法解决问题,但随着该建议的实施变得简单和快速纠错,人间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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