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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提三点建议

发表于:2008-04-22 点击:

来源:中国网  作者:孙瑞灼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4月21日《新华社》)
    建议一:要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的局面。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张洪义代表曾算了一笔账:农业部门管初级产品,工商部门管流通,质检部门管加工企业,卫生部门管餐饮,食品药监局管协调……这种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结果是:部门信息无法共享,公共资源浪费,重复执法增加企业经济负担,问题出现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同时,很难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可以说,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但草案对此没有予以解决,"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局面仍然无法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变成部门间的利益分配和争夺。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是最为有效的方式。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应该尽量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集中执法权力,明确职责,着力解决"九龙治水、各管一头"问题。
    建议二:要解决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目前,涉及食品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首先要解决好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而且影响法律的权威。比如草案中规定的"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内容,《动物防疫法》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二者处罚幅度不一致,处罚主体也不同。显然,这里存在法律冲突问题。同样的行为,不宜有多个处罚主体和幅度。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特别法中有规定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不应再另作规定,只需参照处理即可。
    建议三:应当要赋予消费者责令赔偿请求权。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应当说,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但问题在于,如果食品经营者拒不支付赔偿金怎么办?一般消费者购买食品金额较小,总不能为了几十元或是几百元走漫长的法院诉讼程序吧?因此,对小额的赔偿《食品安全法》应该赋予消费者请求相关维权部门责令食品经营者赔偿的权利,相关维权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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