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公益维权人士: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几点公开建议

发表于:2008-05-05 点击:

来源:公益维权网   http://www.bfgywq.com

    一、拟修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必须有新意
    【消费者组织、协会组织组成结构是姓“民”非政府民间社会团体,而不姓“官”行政编制“吃皇粮”穿着工商制服,消费者协会正、副会长由工商正、副局长兼职;消费者协会正、副秘书长又是工商局消保处的人员,隶属工商行政管理局附庸机构。消费者组织、协会组织组成成员及机构必须回归到非政府机构,这件事情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广大消费群体的根本利益。而且,消协从非政府社会团体转为行政编制“吃皇粮”的国家公务员,有悖国家遏制机构政策。】
    **建议1. (明晰消费者组织、协会组织组成结构是姓“民”非政府民间社会团体,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是“官”行政编制“吃皇粮”穿着工商制服的国家公务员,隶属工商行政管理局附庸机构。)
    【消费者组织、协会享有的权利】
    **建议2.(消费者组织、协会享有法律赋予向人大、政府、经营者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确立消费者组织权责主体及法定义务】
    **建议3.(确立消费者组织权责主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及过错造成后果者,消费者组织、协会必须承担其法定被告义务。为促进消费者组织职能转变对消费者组织相关人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推诿、有玩忽职守等,导致众多消费者不满者即时调离消费者组织。并承担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建议4.转变被动维权职能(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免费参与案件调查、调解、代理诉讼。)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效力及消费者权益】
    **建议5.(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本行政区域所发生人身、财产、商品、服务等消费纠纷,使用本条例。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依照其它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与上位宪法、法律及法规相抵触时依照上位法律、法规。
    【价格决策听证会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建议6.(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在举行涉及消费者权益重大价格决策听证会时,参与听证会代表消费者人数应占总人数2/3。 听证价格经听证代表表决未过半数以上,取消经营者上浮价格请求。)
    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建议7.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发票、购货凭证或单据。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满10元(含10元)以上的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开据有效发票、购货凭证或单据。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上述有效票证的消费者有权拒绝付款。)
    【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
    **建议8.(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解释权、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减轻、减轻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建议9.(经营者或服务者在平面媒体、印刷品、电视、互联网等媒介采用文字或字幕等方式进行宣传时,资费标准所使用的字号、字体、颜色必须和业务介绍所使用的字迹清晰、字号、字体、颜色确保一致或更加醒目。)
    **建议10.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 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经营者属连锁店铺又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但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四、【增强经营者防护设施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权益】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11.因(防护)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设施,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其造成的损害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消费市场管理确保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安全感】
    第十三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有关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应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对已经提供的服务,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建议12.**(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有关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应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对已经提供的服务,  **(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个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关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出现上述信息泄露
    **建议13.(未经消费者同意出现上述消费者信息泄露或信息泄露后导致侵害后果发生,经营者必须对此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及药品。
    **建议1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使用药品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或者进行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返还患者因无直接关系所使用的药品与诊疗、护理及所接受的检查、检验费用。并支付患者所接受的服务费用一倍赔偿金。)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票。不得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者提高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对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日向其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建议15.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
    六、【加强规范垄断企业责任】
    第十九条(新增):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建议16.(垄断)地位行业的经营者。
    **建议17.增加(不得以歧视性及排它性制定网内、网外差别定价。)
    **建议18.增加(对消费者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时前告知用户。)
    **建议19.增加(各种免费套餐送完后,未经消费者签约或短信功能键确认,不能视为消费者默认继续使用该业务。)
    【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不能代扣信息费(含固话语音信息业务和移动语音信息业务全球呼、如意呼、秘书台、语音信箱、来电提醒、来电宝(含IVR)sp等业务)
    **建议20.(通信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定制、信息服务、播放服务时,不但要向消费者提供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而且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双方签约合同或者通过短信功能键确认。未通过签约合同或短信功能键确认的不能视为消费者默认开通运营商提供的业务。 
    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签约合同或者未通过短信功能键确认,通信运营商不得以代扣信息费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通信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因代收信息费发生争议,当消费者提出异议时,应由信息商提供核准收费标准和收费数据与消费者协商进行处理。但通信运营商只能收通信费用,不得对消费者做停机处理。)
    **建议21.(规范通过手机和固定电话进行小额划账(充值),通信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定制小额划账、充值时,移动运营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短信定制确认功能键确认。固定运营商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双方签约合同,未通过签约合同或短信确认功能键确认的通信运营商不能收取消费者任何费用。)
    **建议22.(通信运营商必须向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民用、商业)分类提供定制短信,消费者根据不同所需自由选择黑、红短信(通常的点对点短信与信息类、广告类、与终端消费者无关的信息)
    【引导公交空调车票规范】
    根据春秋季节气温温差制定公交空调车票。这不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节约了能源消耗,并且减少了空气污染。
    **建议23.增加(11月15日至3月15日、6月1日至10月30日为规定公交空调车收取空调车车票期限。其余4月1日至5月31日不得收取空调车车票。)
    六、【对欺诈行为加重责罚】
    **建议24.增加(经营者在不能提供消费者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下,仍然与消费者签约相关协议,并收取相应费用。 经营者必须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建议25.增加(出现如下情形经营者必须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不标明原价或标示原价虚假的“特价”“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清仓处理”、“满多少送多少”以及盗用“公益活动”名义搞促销;采用不明码标价、价签价目不齐全、 标价内容不真实、不明确、 字迹不清晰、货签不对位、标志不醒目、标价数字故意拉开不加任何标点符号等欺骗形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提供上述宣传的传媒应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对此行为做出公开道歉)
   七、【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时应使用举证倒置】
    **建议26.增加(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商品、服务纠纷,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举证(鉴定、检测)证明其所提供的商品是否存在成分含量差异、质量缺陷或者因提供服务质量问题,举证结果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存在质量缺陷及成分含量差异,商品的鉴定、检测费由消费者承担。)
    八、【延续消费者赔偿的诉讼时效权益】
    **建议27.增加(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商品质量缺陷纠纷,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之规定,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商品“三包”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如何计算】
    **建议28.增加(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调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换货后的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建议29.增加(经营者确系无此产品部件,消费者不愿意调换经营者所指定的其它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准予消费者选购其它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自己选购的其它商品“三包”有效期由消费者所购的经营者负责。)
    九、【明晰房产商须履行义务】
    **建议30.增加(民用住宅商品楼禁止经营饭店、歌舞厅、迪厅、喷绘等污染、扰民服务。)
    **建议31.增加(民用住宅商品楼改变原有结构容貌(如:墙体、窗改门等)在不造成楼体安全情形下,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所在民用住宅商品楼业主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施工。)
    **建议32.增加(物业小区设立物业公司并收取有物业管理费,当物业小区发生业主财产、车辆被盗或者被损坏等现象的,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加强家装责任感】
    第十八条因(家装)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要求重做、返工的,应当重做、返工,并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费用;造成工期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者对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包修。 
      **建议33.增加(经营者对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免费)包修。
    十一、【对知假打假是否是“消费者”定位】
    **建议34.增加(对知假打假是否是“消费者”定位。消费者是为生活所需,知假打假(客观上)已从消费所需转为从事盈利职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其购买力或者接受服务的需求远远超出生活所需,已不属于消费者。不应适用《消法》)
    十二、【强调生产厂家、经营者在提供涉及进、出口的商品、服务时必须有相应中文标示】
    **建议35.增加(经营者(生产厂家、销售者)在向本行政区域消费者提供涉及进、出口的商品时,对其商品必须加注中文标识。并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标明其产品使用说明、 生产厂厂名、 厂址、产品规格、性能、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使用方法、操作步骤示意图、并对其产品有可能使用时出现的副作用,做出警示说明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等内容供消费者参阅。)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