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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保该法有效执行的议案

发表于:2008-02-16 点击:

向运智

    我国人口众多,不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后果严重。但人口计生法律的制定很不完善。特别是程序不完善造成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困难,破坏计划生育方面没有法律责任(拘留、罚款、刑事责任),造成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寸步难行,不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造成计划生育法律不能有效执行,达不到立法目的。比如:1、《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不配合,不协助,不开门或关门走开,执行计生公务的人员没有任何办法。2、《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但没有法律责任(拘留、罚款),治安法律对违背该项规定没有(拘留、罚款),劳教法律和刑罚法律也没有责任,造成依法行政相当困难。3、拒不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没有规定义务,也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拘留、罚款、刑事责任),造成行政法律白条。4、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管辖,计生法律,行政法规对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没有程序规定,造成征收计划生育社会事业费程序很乱,依法行政艰难。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很难落实。6、对不配合、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纪律处分规定,造成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难以形成。7、计生法律授权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有处罚权,征收计划生育抚养费执法相当困难。一是加大行政执法成本;二是全国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没有专门执法人员,没有开展行政执法,有的长达十几年对典型违法没有办法处理,造成一个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难以执行。由于计生法律,法规立法的不完善,造成处罚了自觉接受处罚的,保护了又凶又恶的。为了计生法律,法规能有效执行;为了依法行政能顺利进行;为了解决典型违法难处理的难题。建议如下:
    一.下列妨害计划生育执法的,不够成犯罪的,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拘留3天以下,罚款500元以下,情节严重或多次的或违法行为不主动纠正的或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发生妨害行为后,不主动到执法机机关接受处理的拘留15天以下,罚款2000元以下或依法劳教。罚款也可以由计生部门的处罚。
    (一)不配合、不协助、不支持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
    (二)有关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回答询问,不协助调查、检查、鉴定的。
    (三)不按通知的时间、地点等接受调查、询问、鉴定的(含公告通知的时间、地点,公告不少于60天);
    (四)未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不按期据实向执法机关申报债权债务的;不按期据实申报收支的;收入未经执法机关批收开支的;不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或参加劳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指以劳务抵押罚款,找人担保,按期履行处罚决定除外);未经批准外出的(找人担保,按约定期限履行除外,那怕约定10年履行完处罚决定);
    (五)妨害计生执法的,造成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拒绝或阻挠计生执法的;
    (七)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或招骋人员等,未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出租房屋或招聘人员未向计生当地计生部门备案的;
    (八)单位和个人向执法机关提供不真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证件等的;
    (九)医疗机构等接生小孩,不向当地计生部门报告的;
    (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办理计生证件的;
    (十一)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
    (十二)非法节育手术的;
    (十三)其它妨害行为,造成计生执法无法进行的。
    计生法律有了此条规定,计生法律才能有效执行,齐抓共管才能形成,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计生规定才能落到实处,计生法律不完善,造成依法行政特别困难。此条表面上看,有严重后果,实际从教育出发,从制度完善出发,主动纠正从轻,不主动纠正违法或多次违反的,有严重后果,迫使纠正违法行为。现在的很多法律制定的不完善,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接受处理不配合接受处理或多次违反同一法律的,没有严重后果(拘留、罚款、劳教等);造成当事人不主动接受处理,造成法律法规难执行,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多、财政开支大,效果不好。此条建议对故意不履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后果,迫使履行,履行能力差的当事人,也指出了一条路,可以找人担保约定履行。这种立法解决了当前调查难,执行难的难题,让少数的人没有机会钻法律不完善的空子。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当事人或其它人员等进行检查,此条很重要,解决了计生执法中,少的人不配合,不协助、不开门、关门等现象,造成依法行政特别艰难。
    三、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的,由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处罚。乡镇计生部门处罚的,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大可以决定取消乡镇计生部门的执法权;经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公安机关对计生法律,法规有执法权,对需要处罚的必须经同级计生部门的批准。有了此条,计生法律、法规才能有效执行。原因:一些典型计生违法户,计生执法员去调查、处罚,执法人员及亲属长期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干扰。这些人员不敢干扰公安机关及亲属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公安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去执法就是违法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一个地方的计生违法户,长期十几年没有办法处理,也就是没有此条规定。此条授权没有违背《立法法》规定,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民航公安,铁路公安、林业公安执行有关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处罚权,法律通过授权公安机关经过一定程序对计生法律,法规有执法权是合法的,不仅可以减少计生执法人员,避免出台一些部法律增加一批执法人员。一个县级公安机关有两个人员配合计生部门执法,执行计法律、法规,就能有效保证计生法律、法规的执行。典型违反计生人员迫于压力就会主动接受处理。
    建议不仅解决了计生部门没有办法处理的难题,又保证计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好事不是坏事。根椐《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也只有全国人大立法才能解决计生执法难题。
    四、对计生执法中不公正、公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不支持计生执法的;妨害计划生育执法的;妨害计生法律、法规执行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对违法行为不纠正或多次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辞退。有了此条,才能保证计生法律、法规顺利进行。
    以上建议,解决了计生执法中调查难、处罚难、执行难,配合难的难题;确保计生法律,法规顺利,但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增加执法人员;让违法人员不主动纠正违法人员有严重的后果,迫纠正违法行为;让钻法律不完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机会和条件。可以说此建议大幅度降低执法成本,减少执法人员。为什么此建议规定拘留3天?原因是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不应该从严处理。为什么规定有劳教,目的迫使纠正违法行为,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减少执法人员。为什么规定不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等有拘留3天规定?原因是人难找,让不配合、不协助人员有压力,迫使配合、支持。可以说这样立法很有科学性。为什么规定劳教?规定劳教,有利于让违法人迫于压力、主动接受处理,但不会造成很多人劳教,原因是违法人员迫于压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然,劳教是一种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没人规定劳教处罚,没有规定,可以说是很完善的,造成劳教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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