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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事诉讼法》确保违法必究的议案

发表于:2008-02-16 点击:

向运智

    建议的原因:大量信访的背后有制度漏洞,大量的司法不公的背后有制度漏洞,信访人没有办法只有向中央信访和越级信访,由于多种原因,效果不好,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和监督也如此。要解决这个难题,认真分忻和思考,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不断解决特殊个案和解决普遍个案;从完善制度上解决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力和监督困难的难题;解决从程序上、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表面上公正而实际不公正造成信访的难题。建议质量的好坏检验的标准是:是否可以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是否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否有利于公平、正义、高效,是否有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是否有利于公正司法和司法和谐,是否有利于快速纠错。
    《刑事诉讼法》很不完善,有罪不究的现象经常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复杂,有人缘、地缘的原因。比如:①构成犯罪的,属公安管辖,公安以人不在等等理由长期不追究,或取材料的时候人为故意造成不追究,或有压力不追究,检察院有能力追究,对犯罪嫌疑人短时间内就能够将材料取齐,但没有管辖权。②构成犯罪的,属检察院管辖的,但种种原因,不能行使侦察或不认真行使侦察权,造成有罪不究,但公安有能力追究,但无管辖权。③构成犯罪的,特别是法院系统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有管辖权的单位不认真行使侦察权,往往得不到追究。④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但公安认为不构成犯罪,公安不认真行使侦察权,检察院没有管辖权。为了解决以上执法难题,做到有罪必究,让人缘、地缘影响执法降低到最低限度,建议如下(此议案解决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因包庇或受到干扰或其它原因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经过特别程序由检察院侦察;属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因包庇或受到干扰或其它原因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经过特别程序由公安侦察;检察院和公安不追究,经过特别由法院侦察追究责任,当地公、检、法因包庇或受到干扰或其它原因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经过特别程序,由武警公安侦察;或经过特别程序由上级指定管辖,解决人缘、地缘影响执法的难题,做到刑事犯罪100%追究。1个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当地公、检、法都包庇等,也不可能把当地公、检、法思想做通,采取各种理由不追究,也不可能上级或武警都来包庇犯罪嫌疑人,做到刑事犯罪环环相扣)。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嫌疑人。为此建议如下:
    1.《刑事诉讼法》18条增加二款为:(1)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并报省级人大备案对违反《刑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侦查权;(2)经公安部批准或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备案对违反《刑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查侦权。(3)上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下级机关有管辖权的案件,可以指定其它下级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有以上修改,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因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不行使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因种种原因不行使侦查权由检察院行使。上级机关将下级机关有管辖权的案件指定其它下级机关管辖,可以有效解决人为干忧,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2. 总则增加以下规定
    (1)下级机关可以将有管辖权的案件提请上级机关管辖,上级机关可以将下级机关有管辖权的案件指定其它下级机关管辖,下级机关可以将侦察完结的案件提请上级机关指定其它下级机关移送检察院公诉(注:此条是完善了单位回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因特殊原因,有侦查管辖权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困难的局面)。
    (2)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省级以上检察院有权将公安有管辖权的案件指定检察院进行侦查,有权将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案件指定检察院管辖。
    (3)公查安机关报省级人大主任会议戓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同意,公安机关有权对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进行侦。
    (4)经最高法院批准或决定,法院有权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指定法院进行侦查。法院侦查的案件,由法院侦查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5)经省级以上武警公安批准或决定,武警公安有权对公安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或指定武警公安进行侦查,武警公安侦查的案件由军队法院管辖(此条很重要,武警公安的亲属,人事关系没有在本地方,没有人缘、地缘的干扰,可以有效打击地方政法机关包庇犯罪行为或因种种原因打击不力的行为。武警公安对公安管辖的案件有刑事侦权查,而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还应有处罚权。具体办法:县级所在地成立武警公安派出所,每个乡镇派驻2名武警公安,省级所在成立武警公安局,省(市区)范围内成立若干支局(分局),国务院成立武警公安总局,隶属于公安部。有了这样一支队伍,社会治安能够明显好转。原因:地方村霸、乡霸、街霸等不怕公、检、法,最怕武警,武警有侦查权,治安处罚权等,这部分人失去了保护伞。现在的状况,每增加一个政法干警,增加了维护社会治安的成本,增加了一份阻力,成立武警公安,不会增加财政支出,相反,减少了财政支出。成立武警公安,减少地方公安数量,对地方警察逐步过渡到跨县级任职(回避制度),武警公安只能在外省(市区)服役(任职),不能在本省(市区)服役(任职)。
    (6)管辖权发生争议,武警公安机关有优先管辖权。经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最高法院批准的有优先管辖权,争议双方都是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的或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协商,协商不成报全国人大内司委指定管辖。
    (7)所有刑事案件,应当执行陪审。陪审员由律师、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等组成,陪审员认可刑期的平均数,为责任人承担刑期年限,执行陪审的,不提交审委会研究。陪审执行一名法官,5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法官负责对案件适用法律、刑期、年限、减轻、从轻等方面向陪审员解释。(有了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减轻法官压力)。
    (8)再审案件,由法学专家组成陪审员。此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能解决。
    3.《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受害人要求公诉的除外,侦察、审判期间,受害人请求从宽处理的,可判决拘役、管制、缓刑(注:解决受害人流血流泪的状况,比如: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公安拘留、罚款,而造成轻伤,确无人管理,造成受害人举证困难,造成无法追究,受害人(弱者)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以上修改,《刑事诉讼法》才是完善的,才有利于法律执行。此建议可以说是对《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对权利重新分配,做到了对犯罪行为有力打击,做到了相互监督,不留死角,维护中央权威,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执行畅通无阻。整个修改过程,做到降低执法成本,降低财政投入,减少执法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安、法院、检察院、武警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执行回避制度,可以说对回避制度用足用够了,减少了人缘、地缘对执法的干扰,有利于全国人大监督。当然,修改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些条款,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就能解决,比如:陪审制度,回避制度(法律未规定全体法官回避,最高法院规定要求受理全体法官回避的,移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违背法律,相反,有利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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