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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促进依法行政的议案

发表于:2008-02-16 点击:

向运智

    没有私心的人、政治上过硬的人、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希望全国人大快速落实建议内容,有私心的人害怕全国人大快速落实建议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不一致,造成行政效力低下,一个案件长达半年以上无法执行,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威性和执行不力,不利于行政高效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统一性。为此建议如下:
    1、《行政诉讼法》第39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复议法》第9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正确告知复议机关,申请人一年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除以上修改外,还应增加四条:(1)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在5日内作出裁定,在10日内发出强制执行裁定,在3个月内未强制执行完的,必须向同级人大申请延期,由同级人大批准延期执行;(2)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发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向同级人大报告,并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申请撤诉;3、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申请法院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4)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嫌疑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限期到指定的地方接受调查、询问,但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拒绝的由人民法院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以下。多次拒绝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机关作出生效具体行政行后,立即申请法院执行的,法院收到申请2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法院在10日举行听证。
    有以上规定,才能保证行政高效,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充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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