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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治安处罚法》的议案

发表于:2008-02-16 点击:

向运智

    该建议的核心内容:确保依法行政顺利进行;确保该法有效执行;确保有《刑法》上行为,但情节轻危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有违法没有私心的人、政治上过硬的人、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希望全国人大快速落实建议内容,有私心的人害怕全国人大快速落实建议内容。
    《治安处罚法》的完善,对依法行政和保护单位、个人财产等十分重要,但现行《治安处罚法》无法保证具体行政行为顺利进行等:如违法嫌疑人拒绝询问,违法嫌疑人不按通知的地点接受询问,违法嫌疑人不配合执法,违法嫌疑人妨害执法,责令停止违法不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不纠正等,以上这些行为没有法律责任,造成很多钻法律空子,依法行政寸步难行,为此建议如下(注:建议质量的好坏检验的标准是:是否可以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是否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否有利于公平、正义、高效,是否有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是否有利于公正司法和司法和谐,是否有利于快速纠错):
    1、《治安处罚法》增加一条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公安机关拘留3日以下,处500元以下罚款;多次或情节严重的拘留15日以下,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从其它规定
    ①违法嫌疑人拒绝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的;
    ②违法嫌疑人不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行政机关执行法人员询问的;
    ③违法嫌疑人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④违法嫌疑人和其它人员妨害执法的;
    ⑤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停止的;
    ⑥行为执法机关责令纠正违法所为不纠正的;
    ⑦对配合行政执法的其它人员打击报复的;
    ⑧对行政执法人员及配合执法人员违攻的,威胁的,侮辱的,
    ⑨其它妨害行为,至始工作无法进行的。
    《治安处罚法》有以上条款,依法行为才有基础,否则寸步难行。美国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使用传票不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行政机关立即向法院诉讼,法院限期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承担诉讼费,不到法院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监禁半年。而我国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造成调查难,依法行政难。
    2、《治安处罚法》增加一条为:违反《治安处罚法》不交纳罚款的,应拘留15日。注:迫使履行处罚义务,让很多人钻法律漏洞没有机会和条件,当然,经济困难,约定期限缴纳罚款并找人担保履行,不应拘留,有此规定,才不会有人钻法律的漏洞,行政执法成本才会降低,行政执法才会高效。不交罚款拘留原《治安处罚条例》有此规定、
    3、《治安处罚法》增加一条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够成犯罪的,责令纠正,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或违收入5倍以下罚款,拘留15日以下,法律、法规对罚款有规定和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刑罚》上规定的行为,但不够成犯罪的; 
    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有《刑罚》上规定的行为,但不够成犯罪的;
    ③侵犯单位和个人财产,有《刑罚》上规定的行为,但不够成犯罪的。
    《治安处罚法》有此条规定,真正发挥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基层公安机关在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民主,人身权利没有此条规定,造成执法真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相当困难,有此规定单位和个人99%以上欢迎。
    4. 《治安处罚法》增加一条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供担保人担保或现金担保在规定的时间外出的,对担保人拘留15日以下,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担保规定没收担保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提供担保人担保或现金担保在规定的时间不外出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未提供担保人担保或现金担保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注:让很多人钻法律漏洞没有机会,行政执法成本才会降低,行政执法才会高效。不交罚款拘留原《治安处罚条例》有此规定、 
    《治安处罚法》有以上修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可依,违法行为才能迅速纠正,该法才能有效执行,真正发挥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基层公安机关在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民主,人身权利没有此条规定,造成执法真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相当困难,有此规定单位和个人99%以上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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