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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刑法》第313条减少信访和确保首都稳定的议案

发表于:2008-02-16 点击:

向运智

    该建议的核心解决了司法公正路在何方之一和快速纠错路在何方之一
    没有私心的法官、政治上过硬的法官、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较高的法官希望国人大快速落实建议内容,有私心的法官害怕全国人大快速落实建议内容。
    面对庞大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信访,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力物力好像没有能力监督,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关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力物力也没有能力监督,没有能力执行不等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幻没有办法解决,迅速落实该建议解决了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信访多监督难的难题,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严重影响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难题。。
    建议的原因:大量信访的背后有制度漏洞,大量的司法不公的背后有制度漏洞,信访人没有办法只有向中央信访和越级信访,由于多种原因,效果不好,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和监督也如此。要解决这个难题,认真分忻和思考,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不断解决特殊个案和解决普遍个案;从完善制度上解决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力和监督困难的难题;解决从程序上、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表面上公正而实际不公正造成信访的难题。
    减少进京信访的源头及预防违法犯罪在于补制度漏洞和完善制度。迅速落实该建议有利于大量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有利于减轻中央信访压力,有利于遏制违犯罪,有利于减少违法犯罪,有利于预防违法犯罪,有利于预防腐败,有利于维护首都稳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权利化、部门化,有利于解决司法不公和预防司法不公,有利于快速纠正司法个案不公,有利于司法和谐,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司法公平、正义、高效。迅速落实该建议涉及法院执行案件信访至少减少70%(注:建议质量的好坏检验的标准是:是否可以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是否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否有利于公平、正义、高效,是否有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是否有利于公正司法和司法和谐,是否有利于快速纠错)。
    没有私心的法官希望有以下规定,有私心的法官害怕有以下规定。
    司法公正主要指诉讼公正和执行公正。现行三大诉讼法和《刑罚》第313条无法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诉讼公正和执行公正,只有全国人大修改陪审决定,制定再审决定和修改《刑罚》第313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很多专家学者提出国家成立再审法院、法院人、才物由最高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成立几个高级法院管辖原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等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诉讼公正和执所公正,况且增加了财政成本,短时间内也无法解决这个难题。执行难的原因何在?难在《刑罚》第313条操作困难。有了《刑罚》第313条后,全国法院追究了多少违犯此罪的人员,可以说少之又少。为什么没有追究?不是没有人违犯,原因是法院的不作为和操作困难,公安的不作为和操作困难,检察院的不作为和操作困难,有的公、检、法想追究但形不成合力和对此条理解不一。由于《刑罚》第313条制定出来没有发挥较好的作用,让不执行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可图,造成依法行政难和法院执行难、依法治国难。2007.10.28通过《民事诉讼法》解决了部分执行难。2007.10.28通过《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不利于减少申诉,不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司法和谐,不利于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不利于人大监督,不利于减少信访,不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不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对法官权力良性有效制约,不利于法制统一,不利于判决、调解、裁定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不利于减少进京上访和信访人数,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依法治国,不能有效解决司法地方化。
    要减少上诉、申诉和信访,确保司法公正,要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改《刑法》第313条,修改《法官法》,制定《信访法》,制定《陪审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行政诉讼法》。
    为了彻底解决执行难,让有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不履行付出代价,建议如下:
    1、《刑罚》第313条修改: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有能力履行或有部分履行能力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不执行强制执行规定义务或禁止性规定(含最高法院规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协助造成无法执行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被执行人多次不执行强制执行规定义务或多次不执行强制执行禁止性规定的。
    (二) 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再次违反强制执行规定义务或再次违反了强制执行禁止性规定的。
    (三) 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超过2年下落不明的。
    (四)被强制执行对象多次不按期到执行法院据实申报债权债务的。
    (五)被强制执行人多次不按期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劳动并完成任务抵债的。
    (六)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暴力、威胁申请人,暴力、威胁强制执行人员或配合人员的。
    2、违反《刑罚》第313条规定的强制执行义务和禁止性规定由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3、违反《刑罚》第313条规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或法院未判决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调解、裁定内容的;被执行人找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个人担保分期履行,可以暂缓判决或缓刑或暂缓执行有期徒刑(暴力、威胁强制执行人员或配合人员或申请人除外)。有此条是让被执行人有改正的机会,又保证法院判决、调解、裁定顺利执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实现。未缴罚金刑的不能暂缓判决或缓刑或停止执行有期徒刑。
    4、申请人请求法院从轻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减轻和从轻处罚。
    只要《刑罚》第313条有以上规定,依法行政难、依法治国难、法院执行难、法院法官不履行职责等问题都解决,又解决了没有执行能力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禁止性规定不受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也形成执行合力。不执行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大为减少,自动履行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的至少达90%以上。被执行人违反此条,增加了国家财政开支,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可以降低司法成本,让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救助是好事不是坏事。降低司法成本是执政能力强的体现。
     修改全国人大再审决定和陪审决定另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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