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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加快修改《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建议

发表于:2008-02-16 点击:

向运智

    幼儿园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出台后,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时间的推移,依法行政的推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监督法》的出台,幼儿园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出台后,如:《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不整顿、不停止招生、不停止办园没有任何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罚款,罚款是十万元还是一元,根本没有操作性,不利于依法行政,不利于幼儿管理的需要,现紧急建议如下:
    1.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办圆人或办圆合伙人、以及收费人员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没收违法收入,没收教学用具及办圆幼儿玩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收入3倍以下罚款或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据不纠正违法行为,处违法收入10倍以下罚款或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幼儿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未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圆上课或管理,责令立即停止上课或管理,分别处以幼儿教师及管理人员5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上课或管理的,分别处以幼儿教师及管理人员3万元以下罚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取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园舍、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接受幼儿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安全规定或有关规定的
     (六)幼儿食堂不符合卫生管理法规或未办理卫生允可等证件的
    (七)幼儿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改正的
    2.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并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对责任人员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取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上内容,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为幼儿圆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增加委托执法内容,避免立法后增加一批执法人员,增加财政支出,增加行政成本。增加乡镇有执法权,可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加大乡镇责任。本法修改的核心是本着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从轻,不纠正违法行为从重,拍使纠违法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和行政成本,提高执政能力。乡镇、县级教委对安全等有重大责任,但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完善,造成乡镇、县级教委有责无权,流血又泪,有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修改内容,乡镇、县级教委才有能力实施管理。建议是基础,落实建议是关键,迅速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核心,加大考核才是根本。乡镇、县级教委对安全等有重大责任,但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完善,造成乡镇、县级教委有责无权,流血又泪,有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修改内容,乡镇、县级教委才有能力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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