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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民事诉讼法》促进司法和谐 确保首都稳定 减少信访的议案

发表于:2008-02-16 点击:

向运智

    该建议的核心解决了司法公正路在何方之一和快速纠错路在何方之一
    没有私心的法官、政治上过硬的法官、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较高的法官希望全国人大快速落实建议内容,有私心的法官害怕全国人大快速落实建议内容。
    面对庞大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和信访,从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人力物力好像没有能力复查,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关注或转交申诉书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没有人力物力进行复查,没有能力复查申诉书和信访不等于全国人大没有办法解决,迅速落实该建议授权就解决省级及以下法院极少数案件人为因素多情况复杂,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信访局,最高法院案多人少信访监督难的难题;迅速落实该建议授权将会大量减少到京信访。
    建议的原因:大量信访的背后有制度漏洞,大量的司法不公的背后有制度漏洞,信访人没有办法只有向中央信访和越级信访,由于多种原因,效果不好,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和监督也如此。要解决这个难题,认真分忻和思考,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不断解决特殊个案和解决普遍个案;从完善制度上解决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力和监督困难的难题;解决从程序上、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表面上公正而实际不公正造成信访的难题。
    减少进京信访的源头及预防违法犯罪在于补制度漏洞和完善制度。迅速落实该建议有利于大量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有利于减轻中央信访压力,有利于遏制违犯罪,有利于减少违法犯罪,有利于预防违法犯罪,有利于预防腐败,有利于维护首都稳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权利化、部门化,有利于解决司法不公和预防司法不公,有利于快速纠正司法个案不公,有利于司法和谐,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司法公平、正义、高效。迅速落实该建议涉及法院涉及法院诉讼和执行案件信访至少减少80%(注:建议质量的好坏检验的标准是:是否可以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是否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否有利于公平、正义、高效,是否有利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是否有利于公正司法和司法和谐,是否有利于快速纠错)。建议是基础,落实建议是关键,迅速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核心,加大考核才是根本。
    民事诉讼上诉、申诉和信访多的原因很复杂,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裁定和调解的原因很复杂,申诉难和再审纠错难的原因很复杂,适用法律不统一的原因很复杂,核心原因是《民事诉讼法》本身造成,要减少上诉、申诉和信访,确保司法公正,确保适用法律统一,确保判决、裁定和调解执行,要修改《民事诉讼法》众多条款才能解决申诉和信访多的难题,修改《刑法》第 313条才能解决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的难题,修改《法官法》,制定《信访法》,制定《陪审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行政诉讼法》
    2007.10.28通过《民事诉讼法》解决了部分申诉难,部分再审纠错难和部分执行难。2007.10.28通过《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不利于减少申诉,不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司法和谐,不利于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不利于人大监督,不利于减少信访,不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不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对法官权力良性有效制约,不利于发挥申诉人申诉地省级检察院作用,不利于发挥最高检察院作用,不利于发挥省级以上人大信访办、内司委、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作用,不利于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获得申诉救济,不利于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作用,不利于申诉人快速获得救济,不利于法制统一,不利于判决、调解、裁定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不利于诉讼调解,不利于减少进京上访和信访人数,不利于依法行政,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依法治国,不能有效解决司法地方化。
    法院审判有检察院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人大监督及人大代表反映,政协监督及政协委员反映,党的监督,纪委监督,政法委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监督,按理说不存在申诉难,但申诉难确实大量存在,说明众多的监督形同虚设或没有钢性监督或体制有问题。
    民事案件司法个案不公大量存在,是社会的焦点和难点,也是进京上访及信访的重点和难点,但一个案件怎样才算公正和申诉终结,至今没有一个法律层面的定义,也没有专家学者有一个定义,造成法院,检察院,人大,申请人也无所适从。
    司法不公民事案件不公主要表现在:一是同一法官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连承办法官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二是同一法院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三是不同法院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四是不同中级法院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五是不同高级法院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六是不同的诉讼当事人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七是不同的律师代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根源不是法官不懂法,而是有私心和道德素质低下。
    如何解决司法不公个案:一是提高法律素质和造道德素质,解决部分司法不公个案;二是从严处理违法违纪法官,让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低下的法官及有私心、没有良知的法官不从事法官工作;三是法律层面上规定人大内司委、信访办等有权建议法院生效的案件再审,启动法院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也是启动法院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的最好办法,避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形同虚设,避免人大内司委、信访办等监督形同虚设;四是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司法不公,这是解决司法不公的根本和核心,从法律层面上尽最大努力减少司法不公个案,从法律层面上让司法不公个案有快速救济渠道,从法律层面上生效个案走完一定程序就应终结,未今特别程序不得再审,从法律层面让上下法院相互回避矛盾或不履职没有机会,从法律层面上让再审案件办成铁案。     为什么申诉难?《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检察院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人大监督及人大代表反映,政协监督及政协委员反映,党的监督,纪委监督,政法委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监督,按理说不存在申诉难,但申诉难确实大量存在,说明众多的监督形同虚设或没有钢性监督或体制有问题,到了从法律层面上提出钢性监督,如《民事诉讼法》有以下硬性规定,申诉也不难,再审纠错
    也不难:(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6人以上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成员不低于合议庭人数三分之二。合议庭成员认为需要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到庭旁听,提问等,并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到庭旁听,提问等,并提供书面意见的。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到庭旁听,提问等,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必须是单数。书面意见书应当全文写在判决书上。(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再审,但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只能一次,接到指令再审法院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人民法院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应当方便诉讼当事人出庭。人民法院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不能指令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人大信访办、人大内司委、政法院校建议法院生效裁判再审的;应当在3日内裁定提审或裁定生效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或指令异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3)各级法院执行案例制度,上级法院可以将下级法院的案例公布在本辖区内适用,下级法院的案例与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相抵触下级法院的案例无效,违反案例的判决应以适用法律错误再审。
    只有《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才能解决申诉难、再审难、再审纠错难,执行难。如:1. 2007.10.28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0条、第20条、第56条、第153条、第177条、第178条、第179条、第182条等修改。2.省级人大信访办等应在《民事诉讼法》上规定有建议同级法院再审权,收到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再审或裁定生效的上一级法院再审,建议再审没有干扰法院独立审判,《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建议权监督形成虚设和监督没有依据,有建议权司法地方没有机会,有建议权从法律规定上让最高法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落到实处。3.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程序的修改,能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4.案外人应当有申诉权,详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督(2007)44号文件。5. 人民检察院监督应单独一章。6. 《民事诉讼法》制定应该有法律责任一章,否则执行就会打折扣,在这种情沉况下,只有全国人大立法制定严厉的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章执行……7.解决申诉难、再审难、再审纠错难,执行难应在总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当事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程序、法律责任修改和增加上下功夫,每增加一条和修改一条,都会减少申诉和减少司法不公案件及依程序快速纠正司法不公个案。我看过很多法官、检察官及法学专家的文章……司法公正主要指诉讼公正和执行公正。现行三大诉讼法和《刑罚》第313条无法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诉讼公正和执行公正,只有全国人大修改陪审决定,制定再审决定和修改《刑罚》第313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很多专家学者提出国家成立再审法院、法院人、才、物由最高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成立几个高级法院管辖原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等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诉讼公正和执行公正,况且增加了财政成本,短时间内也无法决这个难题。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公正司法,公正司法的前提是法院公正审判,公正审判的前提是:一是法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二是法官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三是对法院生效案件再审要从法律上设置严格的程序,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四是对法官审案从立法上对权力的运行程序良性有效制约;五是从三大诉讼法上要有有效的、快速的救济渠道让司法有错或显失公正的案件快速纠正;六是法律上增加涉嫌司法有错或显失公正案件的主体,彻底解决申请再审难;七是取消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和对申诉只复查一次原则;八是原审法院不能审再审案件,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九是同一级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十是从法律上规定法院复查申诉的程序及书面答复的时间,确保法院不作为没有机会和条件;十一是审委员不能研究个案,从个案上升为规范性文件除外;十二是各级法院成立法律咨询委员会供法官组织个案讨论适用法问题;十三是从三大诉讼法、全国人大陪审决定、全国人大再审决定规定不执行本法的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开除处分,让不执行的人员没有机会和条件,提高法官素质。
从现行三大诉讼法看不利于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不利于对权力的运行良性有效制约,没有快速的救济渠道让司法有错或显失公正的案件快速纠正
等。为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对法官审案权力运行依法有效制约,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出台再审决定,让司法有错或显失公正的案件快速纠正,维护人间正义和依法治国早日实现。
    《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涉及到解决申诉难,法院再审难,关系到法律法规是否有效执行和人间正义的大事,依法治国的大事,修改的修改的重点应该是总则、管辖、审判组织、审判监督、法律责任等,为此,建议如下(没有私心的法官希望有以下规定,有私心的法官害怕有以下规定。每一条的修改或增加,都会减少上诉或申诉,都会大量减少司法不公案件。司法不公案件不是靠修改或增加几条都可以解决,而是众多制度的创新才能解决。此建议为2007.10.28通过《民事诉讼法》后的建议):

   总则
    1.增加一条为:各级法院执行案例制度,上级法院可以将下级法院的案例公布在本辖区内适用,下级法院的案例与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相抵触下级法院的案例无效,违反案例的判决应以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也可以增加为:各级法院执行法律适用见解制度,上级法院可以将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见解公布在本辖区内适用,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公布的法律适用见解相抵触无效,违反法律适用见解的判决应以适用法律错误再审。
    注:司法不公的原因众多,当事人不服的原因众多:一是同一法官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连承办法官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二是同一法院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三是不同法院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四是不同中级法院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五是不同高级法院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六是不同的诉讼当事人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七是不同的律师代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相反或不同,法院自己都不知道那一个判决是公正的,对当事人只能说不服申诉和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根源不是法官不懂法,而是有私心和道德素质低下。执行先例判决制度,才能尽最大努力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才能减少申诉,才能降低诉讼成本,才能让法律、法规准确执行,才能尽最大努力发挥最高法院从全国各级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准确公布为最高法院案例,才能让各级法院学法用好法,避免先例判决在适用法律不准确。各级法院判例必须分类别上网供查询,如:刑事、行政、民事、婚姻、债权、侵权、股权转让、合同、客运合同等。
    注:没有私心的法官希望有此条规定,有私心的法官害怕有此条规定。
    注:有的法院执行执行案例制度,上诉、申诉大量减少,但没有法律规定,争议较大,现急需法律层面解决问题。
    注:执行判例制度是解决司法公正最高有效的办法,最高法院可以减少大量的申诉案件。中国的判例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判例,国外服从当事人判决,最大的理由是同类型的案件同一结果,当事人认为是公正的。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30%。
    2.第十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但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为终审。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审理不超过两次,最高人民法院除外。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再审只能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除外。
    对责任划分案件,执行每个合议庭成员或审委会成员认可的责任比例累计的平均数为该案的判决责任依据。
    注:此条修改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防止上下级法院互相扯皮和回避矛盾,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申诉,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此条修改,强化了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解决了因人缘地缘等司法不公问题,又解决最高法院人少案多,监督困难。有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只需2人就可以解决多年来无法解决的难题,又不改变我国司法体制,又能保证很多再审案件办成特案,高级人民法院和很多诉讼当事人都希望有这种规定,只有极少数法官有非法目的,不希望有这种规定。此条修改,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表面上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经济负担,实际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经济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有利于司法公正。此条规定,有利于解决同一级法院多次审理同一案件,浪费司法资源和司法地方化盛行。
    注:对责任划分案件,执行每个合议庭成员或审委会成员认可的责任比例的平均数为该案的判决责任依据,作用巨大,尽最大努力发挥合议庭成员或审委会成员作用,尽最大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司法公正的干扰,尽最大努力减少上诉和申诉,尽最大努力对法官权力依法制约。 
    注: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为终审,有利于全国法律适用统一,有利于最高法院公布案例,有利于最高法院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有利于最高法院建议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利于发挥最高法院作用,有利于减少申诉和上访,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和谐。表面上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为终审,表面上增加最高法院诉讼压力,实际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并不多,最高法院通过案例和通过审案不断司法解释,可以减少大量的申诉和上诉,节约司法资源。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20%。


   管辖
    3.第十九条修改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诉讼当事人不在同一高级人民法院范围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此条修改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申诉,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法院才有人力、物力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纠正错案。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3%。
    4.第二十条修改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一审案件。
    注:只有这样,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才有人力物力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纠正下级人民法院有错案件,才能确保法制统一。有此规定后,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个案请示一律不答复,但作为判例除外。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相阾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强化原告的自主权,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申诉,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和申诉至少减少3%。
    6.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注:此条修改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可以解决部分公正,减少上诉和申诉,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应该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都欢迎。取消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指令下级法院审理,确保法制统一。取消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权利于化,部门化。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和申诉至少减少2%。
审判组织
7.增加一条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6人以上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成员不低于合议庭人数三分之二。陪审员或诉讼当事人申请认为需要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到庭旁听,提问等,并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律师到庭旁听,提问等,并提供书面意见的。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律师到庭旁听,提问等,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必须是单数。书面意见书应当全文写在判决书上。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6人以上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成员不低于合议庭人数三分之二。陪审员或诉讼当事人认为需要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律师到庭旁听,提问等,并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律师到庭旁听,提问等,并提供书面意见的。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律师到庭旁听,提问等,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必须是单数。书面意见书应当全文写在判决书上。 
陪审员,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律师的费用由上诉人或再审申请人承担,不交费用的不执行陪审。
注:此条很重要,是解决上诉判决后申诉的核心措施,是解决再审纠错难的核心措施,是司法和蔼的核心措施,是减少再审后申诉有效措施,是减少进京上访有效措施,是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措施,是降低诉讼成本有效措施,应该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都欢迎,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利于维护中央权威,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司法公正。
注:没有私心的法官希望有此条规定,有私心的法官害怕有此条规定。
注:陪审员、骋请法学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律师的费用由上诉人或再审申请人承担不增加财政负担,对法官是良性依法制约权力。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30%。
此条应修改全国人大陪审决定,具体修改如下:(1).全国人大有权任命陪审员。按每个省级高级法院人数3倍以上6倍以下法官人数任命陪审员,全国人大任命的陪审员参加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再审陪审,陪审案件审委会不研究,但作为本院到判例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释除外。全国人大任命的陪审员全部是法学专家、高级律师、高级检察官、某专业的专家等。
(2).省级人大有权任命陪审员,参加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陪审,不参加高级法院再审陪审,按所在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3倍以上6倍以下法官人数任命陪审员。
(3).所有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必须执行1名法官和4名以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诉讼当事人提供先例生效裁判除外。
(4). 合议庭由1名法官和4名以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5).合议庭成员认为案件应骋请专家到庭旁听、提问、查看资料出据法律意见书或诉讼当事人提出骋请专家到庭旁听、提问、查看资料出据法律意见书,并由提出人员支付费用的应当允许并将法律意见书内容全文及专家姓名写在判决书上接受社会监督。
(6).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执行陪审。
(7)所有案件应当陪审。诉讼当事人书面放弃,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先例生效判决、裁定的,诉讼当事人不交陪审员费用的,法律规定的除外。注:有此规定,可以大量减少上诉、申诉、上访,但有私心法官不高兴。
(8). 陪审员费用由诉讼当事人交纳,由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注:所有案件应执行陪审,由诉讼当事人交纳陪审员费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大量减少上诉、申诉、上访,应该是老百姓欢迎的法律。
(9).对不执行以上规定的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开除处分,确保此规定全面执行。

                               回避
8. 回避应增加一条为:诉讼当事人申请受理法院回避的,受理法院应在3日内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注:此条可以解决部分公正,减少上诉和申诉,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应该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都欢迎。诉讼当事人应该有这个权利,抓住了司法不公的核心之一。没有私心的法官希望有此条规定,有私心的法官害怕有此条规定。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和申诉至少减少2%。
诉讼当事人
9.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纠纷应由该企业诉讼。
注:此条修改,减少了企业诉讼适用法律难题。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和申诉至少减少1%。
10.第五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共同规定。
注:此条修改:有利于强化检察院、司法部对法院的监督。
11.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或不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参加诉讼。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或不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注:此条特别重要,很多原、被告与法院串通,判决、调解、裁定生效后,第三人才知道,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但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又没有申诉权,又不能起诉,第三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有此规定,不会造成第三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和申诉至少减少1%。
12.增加一条为:权利人认为权利受到损害不起诉的,侵权人有权起诉人民法院确定赔偿等,由被告举证;权利人认为权利受到损害不起诉的,侵权人有权起诉人民法院停止损害原告合法权利及排除妨害等。注:此条有利于解决依法解决问题,以及部分人权利人认为权利受到损害不起诉有非法目的。
注:有此条规定,有利于依法治国。
第一审程序
13.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诉讼当事人众多,案情重大或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期限。
注:此条有利于解决久拖不决和审限交有严格延期规定,导致审限无限延长。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减少上访。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和申诉至少减少1%。

第二审程序
14.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只能一次。
(五)漏列诉讼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只能一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注:此条修改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防止上下级法院互相扯皮和回避矛盾发回重审,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申诉,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注:有此条规定,重复再审至少减少1%。

15.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案件一审法院未受理的,应当裁定由二审法院受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调解或裁定指定其它法院管辖。
注:此条修改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防止上下级法院互相扯皮和回避矛盾,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申诉,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0.5%。
16.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收到案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延长期限超过二个月仍不能审结的,报人大批准,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收到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0.2%。

审判监督
17.第一百七十七条 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再审,但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只能一次,接到指令再审法院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人民法院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应当方便诉讼当事人出庭。人民法院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不能指令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人大信访办、人大内司委、政法院校建议法院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提审或裁定生效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或指令异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款也可以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建议法院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提审或裁定生效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或指令异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注:有此条,不需要增加法官和增加财政支出,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法律法现全面正确执行,让再审案件办成铁案;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法律法现全面正确执行,让再审案件办成铁案。此条修改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防止上下级法院互相扯皮和回避矛盾,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申诉,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此条修改,强化了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解决了因人缘地缘等司法不公问题,又解决最高法院人少案多,监督困难。有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只需2人就可以解决多年来无法解决的难题,又不改变我国司法体制,又能保证很多再审案件办成特案,高级人民法院和很多诉讼当事人都希望有这种规定,只有极少数法官有非法目的,不希望有这种规定。此条修改,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表面上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经济负担,实际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经济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有利于司法公正。有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法院再审才有法律依据,有利于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大监督力度,快速纠正司法不公个案。
注:2007.10.28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有这样的规定,司法权利化,地方化根本没有机会和条件,根本不存在申诉难。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所在地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再审,造成申诉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流泪流血四处奔走也无法解决问题。造成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多年和关注多年、在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督办多年也没有一个字书面答复申诉人或信访人。
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等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办法解决。最高法院应出台规定让省级及以上法学会等协助最高法院来审查极少数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极少数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错误,真正发挥最高法院作用,为依法治国作巨大贡献,确保人间正义和司法和谐。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监督基层及以上检察院,在法律没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大胆出台各级检察院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规定的实质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众多的人力物力来监督下级检察院,这种规定的实质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骋请人员来协助监督下级检察院。
注:(1).此款一是解决了司法地方化、权力化、金钱化;二是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关键;三是解决政令畅通和法院快速纠错;(2).解决了最高法院因物力和人力监督难。(3).为什么限制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检察院出据法律意见书最高法院提审或指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指令异地法院再审呢?原因很简单,这些单位法律人才众多,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检察院所在地是法律精英,很多人员法律素质高于普通法官。(4).《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检察院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人大监督及人大代表反映,政协监督及政协委员反映,党的监督,纪委监督,政法委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监督,按理说不存在申诉难,但申诉难确实大量存在,说明众多的监督形同虚设或没有钢性监督或体制有问题,有此款,申诉难彻底解决,救济渠道畅通。(5). 没有私心的法官希望有此款规定,有私心的法官害怕有此款规定,解决申诉难靠最高法院出台规定才是根本。(6)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指令异地法院再审,这种办法好处很多,解决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难题。这种规定没有私心的法官和法院是高兴和欢迎的。(7)这种规定的实质就是法院接受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这种规定的实质就是最高法院骋请力量审查极少数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极少数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错误,真正发挥最高法院作用,为依法治国作巨大贡献,确保人间正义和司法和谐。(8)最高法院出台此规定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法律法现全面正确执行,确保司法和谐和人间正义实现。
注:有此条,不需要增加法官和增加财政支出,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法律法现全面正确执行,让再审案件办成铁案;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法律法现全面正确执行,让再审案件办成铁案。此条修改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防止上下级法院互相扯皮和回避矛盾,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申诉,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此条修改,强化了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解决了因人缘地缘等司法不公问题,又解决最高法院人少案多,监督困难。有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只需2人就可以解决多年来无法解决的难题,又不改变我国司法体制,又能保证很多再审案件办成特案,高级人民法院和很多诉讼当事人都希望有这种规定,只有极少数法官有非法目的,不希望有这种规定。此条修改,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表面上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经济负担,实际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经济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有利于司法公正。有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法院再审才有法律依据,有利于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大监督力度,快速纠正司法不公个案。
注:《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检察院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人大监督及人大代表反映,政协监督及政协委员反映,党的监督,纪委监督,政法委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监督,按理说不存在申诉难,但申诉难确实大量存在,说明众多的监督形同虚设或没有钢性监督或体制有问题,到了从法律层面上提出钢性监督。有此规定申诉也不难,再审纠错也不难。法律层面上规定人大内司委、信访办等有权建议法院生效的案件再审,启动法院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这也是启动法院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的最好办法,避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形同虚设,避免人大内司委、信访办等监督形同虚设,建议权没有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反有利于解决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有利于启动法院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有利于快速纠正司法不公个案,有利于解决审判司法地方化、权利化、部门化、人情化、金钱化。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10%。
18.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一条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不服基层以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书,案情重大的,可以指定异地省级法院复查申诉书并向高人民法院报告结果,符合《民事诉讼法》177条和179条再审条件,最高法院应当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提审或指令异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情重大指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或关注或转交申诉书、全国政协委员反映或关注或转交申诉书、中央政法委交办、全国人大信访办及内司委交办、中央领导批示、興论关注、50名以上律师签名出据了法律意见书。注:异地省级法院复查申诉书并向高人民法院报告结果,复查法院没有压力,不受任何干拢,复查有客观性、真实性,解决了最高法院人少案多难题,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监督困难的难题,确保全国适用法律适用不统一,确保依法治国实现,确保了人间正义,确保首都稳定,确保社会和蔼。
19. 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 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停止判决、调解、裁定的执行。
收到申请的法院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据,并在60日内书面驳回申请或裁定再审,经院长批准可以延期30日。书面驳回申请的应当针对申诉问题逐一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书面驳回申请没有针对申请问题逐一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不服驳回申请书之日起,3日之内裁定撤销驳回申诉通知,并重新复查申请。
生效裁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书面驳回申请或裁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督办或直接复查,接到督办通知应在30内书面驳回申诉或裁定再审,接到督办通知的法院30内没有书面驳回申诉或裁定再审的,督办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提审或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法院收到反映有权复查的申诉书的法院逾期不书面答复申诉书,应当向申请人出据。
注:此条非常重要,《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书面答复申请人没有时间规定,造成申请人多年申诉没有结果,造成申请人多年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到处上访……从法律规定上,加大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力度和纠错力度,能够快速纠正一部分司法不公案件。真正解决司法不公案件,要执行生效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由1名法官,6名以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接到督办通知的法院30内没有书面驳回申诉或裁定再审的,说明有关法院有难度,法律层面规定由督办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提审或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让各级法院不履行职责没有机会。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5%。
2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效的上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提审或指定异地生效同级以上法院再审,但指令异地法院再审不能违背同一级再审只能一次原则,接到指令再审法院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指令异地人民法院再审应当方便诉讼当事人出庭。指令异地法院审不能指令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注:取消可以指令原审法再审规定,确保法制统一和减少再审后申诉。此条修改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防止上下级法院互相扯皮和回避矛盾,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申诉,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此条修改,强化了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解决了因人缘地缘等司法不公问题,又解决最高法院人少案多,监督困难。有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只需2人就可以解决多年来无法解决的难题,又不改变我国司法体制,又能保证很多再审案件办成特案,高级人民法院和很多诉讼当事人都希望有这种规定,只有极少数法官有非法目的,不希望有这种规定。此条修改,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表面上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经济负担,实际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经济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和有利于司法公正。只要有以下规定,申诉就不会再难。有此规定,指令异地法院再审才有法律依据,有利于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大监督力度,快速纠正司法不公个案):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五)违反案例的;
(十六)违反《立法法》第83条适用法律原则的;
(十七)当事人的申请提供了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人大信访办、人大内司委、政法院校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也可以为当事人的申请提供了全国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注:1.此款一是解决了司法地方化、权力化、金钱化;二是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关键;三是解决政令畅通的关键和法院快速纠错的关键;四是法院接受监督程序化和法定化。2.此款没有干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及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法定化;3.在三大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法院才能决定再审,实践证明检察院、法院决定再审不能完全解决地方化、权力化、金钱化,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法院快速纠错,不能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加之,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有很多难题无法解决。当然,授权省级及以上大常务委员会信访机构等行使建议权,只作为再审依据,不能作为法院再审结果的依据。为什么只能授权省级及以上大常务委员会信访机构行使建议权?为什么要授权省级及以上大常务委员会信访机构行使建议权?授权省级及以上大常务委员会信访机构行使建议权能解决那些问题?为什么授权省级及以上大常务委员会信访机构行使建议权还要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陪审决定,才能确保有错案件快速纠正,才能解决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人情网、金钱网?以上的为什么不是上万字能说清楚和讲明白的事。5.此款解决了再审纠错难,解决了法学会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律师协会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新闻机构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人大代表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政协委员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人大代表履行职务难的难题,解决了人大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全国人大监督难,解决了律师履行职责难,解决了上级法院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最高法院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检察院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最高检察院监督难,解决了政法委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中央政法委监督难,解决了法官枉法裁判等难题,解决了法官审案难等难题,解决了法官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难题,解决了法官审案难等难题,解决了在法院系统信访或申诉没有书面结果难题,解决了原审法院再审纠错难的难题,解决了同一级法院多次再审同一案件造成纠错难等司法地方化的难题。6.不需要增加法官和增加财政支出。7.为什么限制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司法局、政法院校、检察院等建议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才能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呢?原因很简单,这些单位法律人才众多。8.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检察院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人大监督及人大代表反映,政协监督及政协委员反映,党的监督,纪委监督,政法委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监督,按理说不存在申诉难,但申诉难确实大量存在,说明众多的监督形同虚设或没有钢性监督或体制有问题,到了从法律层面上提出钢性监督,有此款,申诉难彻底解决,救济渠道畅通。9. 没有私心的法官希望有此款规定,有私心的法官害怕有此款规定,解决申诉难靠诉讼法程序设计才是根本)。
注:以上解决了法学会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律师协会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新闻机构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人大代表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政协委员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人大代表履行职务难的难题,解决了人大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全国人大监督难,解决了律师履行职责难,解决了上级法院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最高法院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检察院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最高检察院监督难,解决了政法委监督难和监督乱,解决了中央政法委监督难,解决了法官枉法裁判等难题,解决了法官审案难等难题,解决了法官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难题,解决了法官审案难等难题,解决了在法院系统信访或申诉没有书面结果难题,解决了同一级法院多次再审同一案件造成纠错难等司法地方化的难题。不需要增加法官和增加财政支出。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法律法现全面正确执行。让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法律法现全面正确执行,让再审案件办成铁案。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10%。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批准延长不能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应报上一级法院院长批准延长不超过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应报全国人大内司委批准延长。注:对院长批准延长和上一级法院院长延长,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作用,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减少进京信访和信访,有利于首都稳定,作用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应报全国人大内司委批准延长,有利于发挥全国人大监督作用,防止最高人民法院缺乏监督,造成最高人民法院无限期延长,影响首都稳定。
22. 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一条为:对经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生效的上一级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请人提供了全国律师协会、法学会、人大内司委、政法院校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应再审。书面驳回申诉的应当针对申诉问题逐一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注:此条解决了法院受理申诉难题,多次复查同一案件和多次再审同一案件,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财政支出,又为少数司法不公案件有救济渠道。。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5%。
23.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一条为:同一级法院对同一案件再审一次,确需再审的,应由上一级法院提审。同一级法院对同一案件再审一次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注:此条有利于防止上下法院相互扯皮和解决司法地化、关系化、人情化、金钱化。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5%。
24.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 申请人不服生效判决、调解、裁定,应当在生效判决、调解、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生效判决、调解、裁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在知道判决、调解、裁定二年内提出。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3%。
25.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一条为: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再审:
(1)一方诉讼当事人用法院生效裁判诉讼其它人员,其它人员不是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当事人,其它人员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不服的;
(2)漏列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申诉人权利,因有法院生效裁判申诉人又不能重新起诉的;
(3)其它错误不再审可能影响不是法院生效裁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
裁定再审应追加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申请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质证和辩论。
裁定再审应追加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申请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质证和辩论。
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应当由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受理,接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裁定再审或书面驳回申诉,经院长批准可以延期60日。
驳回申诉不服的,应在收到驳回申诉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或复议决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应迅速明确此条再审条件,确保不是判决、调解、裁定诉讼当事人不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解决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诉也不能起诉,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申诉或信访多年没有一个字书面答复申诉人或信访人,在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多年和关注多年、在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督办多年也没有一个字书面答复申诉人或信访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难题。有此条规定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有私心没有机会。此条有利于解决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救济难题。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1%。
26.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一条为:再审为一审终审。从裁定再审之起二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延长期限超过二个月仍不能审结的,报人大批准,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四个月。
注:此条有利于解决再审案件久拖不决的难题。再审案件再审时限应有严格限制,防止司法地化、关系化、人情化、金钱化。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和申诉至少减少0.2%。
人民检察院监督
人民检察院监督应该单独一章,才能确保监督效果,具体为:
27. 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方所在地省级检察院对申诉有权管辖,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申诉方是公民的,指申诉时户籍所在地。申诉方所在地省级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接受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注:有此条,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能降低到最低限度,可以说申诉方所在地检察院有权管辖司法地方化没有条件和基础,确保全国适用法律统一。实践的经验证明由生效的判决、调解、裁定所在地检察院管辖不能解决司法地方化、关系化、人情化、金钱化,不能确保全国适用法律统一,不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不利于司法和谐和社会稳定。
注:申诉人申诉时户籍所在地检察院有权审查判决、裁定是否错误最大的好处是检察院干扰少,相对来说中立,能够客观公正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好处是发挥了最高检院监督中级及中级以下法院错误裁判,错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因多种原因不抗诉或审查不中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难题。这种规定无论是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还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都欢迎的事,特别是民行部门更高兴。解决了多年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申诉难题,解决了多年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中级法院申诉难题,解决了多年来由被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审查申诉难题。
注:此款从法律上解决了多年来判决、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难题。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10%。
28. 人民检察院监督增加一条为: 判决、调解、裁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判决、裁定漏列利害关系人为诉讼当事人)
(1)一方诉讼当事人用法院生效裁判诉讼其它人员,其它人员不是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当事人,其它人员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不服的;
(2)漏列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可能影响申诉人权利,因有法院生效裁判申诉人又不能重新起诉的;
(3)其它错误不再审可能影响不是法院生效裁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
裁定再审应追加申诉人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申请司法鉴定、对鉴定结论质证和辩论。
注:此款从法律上解决了多年来法院生效裁判利害关系人的申诉难题。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3%。
28. 下级检察院接到上级检察院指令抗诉 ,应当在30日内抗诉。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5%。
29. 申诉人向最高检察院递交申诉提供了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注:(1).此款一是解决了司法地方化、权力化、金钱化;二是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关键;三是解决政令畅通的关键和法院快速纠错的关键;(2).在三大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法院才能决定再审,实践证明地方检察院、法院决定再审不能完全解决地方化、权力化、金钱化,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法院快速纠错,不能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加之,地方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有很多难题无法解决,解决了最高检察院因物力和人力监督难。(3).为什么限制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检察院等出据法律意见书最高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指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呢?原因很简单,这些单位法律人才众多,省级以上法学会、律师协会、政法院校、检察院所在地是法律精英,很多人员法律素质高于省级法院法官。(4).《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检察院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人大监督及人大代表反映,政协监督及政协委员反映,党的监督,纪委监督,政法委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监督,按理说不存在申诉难,但申诉难确实大量存在,说明众多的监督形同虚设或没有钢性监督或体制有问题,有此款,申诉难彻底解决,救济渠道畅通。(5). 没有私心的法官希望有此款规定,有私心的法官害怕有此款规定,解决申诉难靠最高检察院出台规定才是根本。(6)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有权检察院抗诉好处是发挥了最高检院监督中级及中级以下法院错误裁判,错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因多种原因不抗诉或审查不中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难题。这种规定无论是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还是裁判所在地检察院都欢迎的事,特别是民行部门更高兴。(7)申诉人提供了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至少90%以上的案件要改判)。
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省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有这样的规定,司法权利化,地方化根本没有机会和条件,根本不存在申诉难。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省级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指令下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最高法院抗诉,判决、裁定所在地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省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指令下级检察院抗诉或向高法院抗诉,判决、裁定所在地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造成申诉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流泪流血四处奔走也无法解决问题。特别是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中级法院、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关系复杂的案件问题十分严重。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等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办法解决。重庆市检察院规定申诉人所在地基层以上检察院有管辖权,发现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或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或重庆市检察院收到下级提请抗诉指令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抗诉。这种规定,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反,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利于解决判决、裁定所在地检察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有利于解决省级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利于中央稳定。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10%。
30. 申诉人向最高检察院递交申诉提供了全国律师协会、法学会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注:最高检察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利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适用法律和出台司法解释。申诉人提供了省级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政法院校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至少95%以上的案件要改判。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5%。
31.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申诉人向最高检察院递交申诉提供了申诉人所在地省级检察院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注:最高检察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有利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适用法律和出台司法解释,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申诉人向最高检察院递交申诉提供了申诉人所在地省级检察院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后,至少95%以上的案件要改判。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1%。
32. 判决、裁定所在地检察院应当配合申诉人所在地检察院调查,接到协助函应当在30日内将所需材料寄给发函检察院。
33. 人民检察院监督增加一条为:申诉人向最高检察院递交申诉提供了全国律师协会、法学会出据了法院生效裁判再审意见书的,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注:最高检察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利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适用法律和出台司法解释。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省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有这样的规定,司法权利化,地方化根本没有机会和条件,根本不存在申诉难。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省级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指令下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最高法院抗诉,判决、裁定所在地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省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复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就不可能指令下级检察院抗诉或向高法院抗诉,判决、裁定所在地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造成申诉人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流泪流血四处奔走也无法解决问题。特别是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中级法院、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不在同一高级法院、关系复杂的案件问题十分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等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办法解决。重庆市检察院规定申诉人所在地基层以上检察院有管辖权,发现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或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或重庆市检察院收到下级提请抗诉指令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抗诉。这种规定,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反,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有利于解决判决、裁定所在地检察院有压力或其它原因不抗诉,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有利于解决省级检察院没有人力物力来审查基层及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利于中央稳定。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1%。
34、人民检察院监督增加一条为:(1) 各级检察院调取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接到调卷函的法院应立即将诉讼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原件,庭审笔录的原件,鉴定结论的原件,诉状的原件,送达原件等档案全部材料原件给检察院,最迟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报上级法院批准延期,但接到调卷函的法院最长不能超过20天。
(2) 各级检察院调取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接到调卷函的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将诉讼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原件,庭审笔录的原件,鉴定结论的原件,诉状的原件,送达原件等档案全部材料原件给检察院,可以向生效判决、调解、裁定的上一级法院请求协助调卷,接到协助调卷的法院应在20日内将下一级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材料全部原件给请求协助调卷的检察院或限期下一级法院将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材料全部原件在5日内给请求协助调卷的检察院。
(3)各级检察院调取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接到调卷函的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将诉讼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原件,庭审笔录的原件,鉴定结论的原件,诉状的原件,送达原件等档案全部材料原件给检察院,可以向生效判决、调解、裁定的上一级法院请求协助调卷,接到协助调卷的法院应在20日内将下一级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材料全部原件给请求协助调卷的检察院。接到协助调卷的法院应在20日内不将下一级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材料全部原件给请求协助调卷的检察院,调卷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请求协助调卷,最高法院收到协助调卷函应限期有关法院在15日内将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材料全部原件送最高法院或限期有关法院在15日内将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材料全部原件给请求协助调卷的检察院。最高法院收到协助调卷函不超过30日将判决、调解、裁定档案材料全部原件请求协助调卷的检察院,。
(4) 各级检察院调取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档案,由法院办公室负责,法院办公室接到调卷函应立即落实专人负责协助检察院调卷。
注:有此条彻底解决检察院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调取生效裁判档案原件难,促进司法公正,大量减少进京上访和信访,减轻中央信访压力,维持首都稳定。检察院在极少数法院极少数案件调取生效裁判档案原件特别艰难,造成在极少数法院法官丧失人性造成极少数案件生效裁判申诉人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到了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反映和关注也如此,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督办和最高法院督办多年也不能解决问题。
注:有此条规定,涉法信访至少减少1%。
执行程序
35.增加一条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可以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或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法院执行,并由指令法院督办和考核。被执行人跨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或指令法院执行,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督办和考核。
注:应取消委托执行规定,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力度,实践经验证明委托执行效果不好。
注:有此条规定,涉及法院执行案件信访至少减少1%。
36.执行人民法院超过一年未执行的案件,申请人有权申请执行法院回避,收到申请的法院在3日内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或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法院执行。注:此条有利于解决法院不作为等难题。
注:有此条规定,涉及法院执行案件信访至少减少20%。
37.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执行
注:人民法院3年不能发现执行人,基层公安派出所3天就可以被执行人。
37.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应当强制传唤到指定地点,并通知法院。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传唤不应超过3天,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局长批准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15天。注:有特殊情况指公安机关在异地发现被执行人。
注:有此条规定,涉及法院执行案件信访至少减少15%。
38.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有此条规定,涉及法院执行案件信访至少减少10%。
注:此条很重要,国家机关应带头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9. 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三个月以下,对单位罚款30万元以下,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以下;多次的,拘留六个月以下,并按《刑罚》313条及立法解释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找人担保分期按时履行且申请人同意,不执行下列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多次的,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找人担保分期履行,缴纳罚金的,从轻、减轻处罚。
(1)被执行人是公民未经法院批准外出的;
(2)被执行人是公民不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学习的(含公告、通知);
(3)被执行人不按月到指定地点据实申报债权、债务、资产的(含公告、通知);
(4)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限制措施的;
(5)被执行人收入不存入法院指定帐号的;
(6).被执行人是公民多次不按期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劳动并完成任务抵债的(含公告、通知);
(7)被执行人外出2年以上,且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
(8)被执行人违反其它执行规定的;
(9)其它有能力履行不履的;
(1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暴力、威胁申请人,暴力、威胁强制执行人员或配合人员的;
(1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不按期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注:要彻底解决执行难,《刑法》第313条修改:(1)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有能力履行或有部分履行能力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不执行强制执行规定义务或禁止性规定(含最高法院规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协助造成无法执行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被执行人多次不执行强制执行规定义务或多次不执行强制执行禁止性规定的。(二) 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再次违反强制执行规定义务或再次违反了强制执行禁止性规定的。(三) 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超过2年下落不明的。(四)被强制执行对象多次不按期到执行法院据实申报债权债务的。(五)被强制执行人多次不按期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劳动并完成任务抵债的。(六)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暴力、威胁申请人,暴力、威胁强制执行人员或配合人员的。(2)违反《刑罚》第313条规定的强制执行义务和禁止性规定由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3)违反《刑罚》第313条规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或法院未判决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调解、裁定内容的;被执行人找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个人担保分期履行,可以暂缓判决或缓刑或暂缓执行有期徒刑(暴力、威胁强制执行人员或配合人员或申请人除外)。有此条是让被执行人有改正的机会,又保证法院判决、调解、裁定顺利执行,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实现。未缴罚金刑的不能暂缓判决或缓刑或停止执行有期徒刑。(4)申请人请求法院从轻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减轻和从轻处罚。只要《刑罚》第313条有以上规定,依法行政难、依法治国难、法院执行难、法院法官不履行职责等问题都解决,又解决了没有执行能力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禁止性规定不受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也形成执行合力。不执行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大为减少,自动履行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的至少达90%以上。被执行人违反此条,增加了国家财政开支,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可以降低司法成本,让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救助是好事不是坏事。降低司法成本是执政能力强的体现。此条解决了被执行人没有义务造成执行难和法院不作为查处难。
注:现行规定拘留15日以下,被执行人不害怕,况且《刑法》第313条对多次拘留和被执行人不执行强制执行规定没有责任。公安机关拘留2次以上可以劳教,被拘留人员有压力。现行规定拘留15日以下,造成执行法官和法院有苦难言,申请执行人也有苦难言,造成生效裁判废纸一张,造成信访不信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进程十分缓慢,遵守法律吃亏现像大量存在。有此规定,造成信访不信法人员逐步减少,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进程速度加快,遵守法律吃亏现像大量逐步减少,到中央信访逐步减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将会大量增加,强制执行对象大量减少,执行法官逐年减少,财政支出执行费用逐年减少,提高了执政能力。
注:有此条规定,涉及法院执行案件信访至少减少80%。
40.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的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并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有此条规定,涉及法院执行案件信访至少减少3%。

法律责任
41.《民事诉讼法》应该有法律责任专章,才能确保该法执行,具体为: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上级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上级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协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不执行的,由上级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人不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执行本法和提供证据的,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戓有关人员拘留5日以下,不按期交罚款的,对单位负责人戓有关人员拘留60日以下。对单位负责人戓有关人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院拒绝检察院调生效裁判档案原件的,对单位负责人戓有关人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违反本法的或应当履行本法职责故意不履行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枉法裁判戓违法行为不快速纠正的,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自然人违反本法规定被拘留的,5年内不得任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企业高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多次拘留的,10年内不得任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企业高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本规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有关法律对处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依法从轻、减轻处分或处罚。
注:此条是确保本法执行的核心和关键,减少到中央上访的核心和关键。此条是确保本法执行的核心和关键和为今后立法提供了空间。也有利于保护因过失违反本法的人员,有改正错误的机会。此条参考了《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责任条款,避免了立法原则规定,实际没有规定导致法律无法执行和无法追究责任。根据《立法法》规定,此条应属特别规定。
注:有此条规定,涉及信访至少减少15%,该法才能够有效执行。
附则
42.增加一条为:律师的代理费、差旅费,诉讼当事人的差旅费,诉讼费应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损失由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共同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承担。注:有此条规定,可以减少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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