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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本药物采购价降三成 北京等多地药价仍虚高

发表于:2011-11-22 点击:

来源:人民日报

  适逢国办《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实施一周年,今天,国务院医改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谈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办法时称,原省级招标采购办法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造成药价虚高。从各地实施情况来看,新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比该省上一轮采购价平均降幅为33%。
  最近有媒体报道,同品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在北京卖出比出厂价高2000%的价格,山东的价格却很低。国务院医改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是基本药物的一个品种,两地价格差异关键在于山东严格实施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而北京等9个省(区、市)未严格按照新机制采购或未出台文件,药价依然虚高。
  该负责人指出,过去的省级招标采购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只招标,不采购。由省级招标机构招名单,基层机构在名单中选择具体企业,通过“二次谈判”定价格、定数量、定厂家。虽然是集中招标,但实际上分散采购,规模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增加成本,导致药价虚高。这种招标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清楚准确的供货数量,难以测算供应成本,同时还要考虑二次谈判中的“公关”费用。另外,药款回款不及时,追讨药款成了企业继“二次公关”后的另一项不合理开销,这些最终都转嫁到药品成本中;
  三是基层机构采购药品难以保证质量。基层机构药品采购比较混乱和分散,监管难度大。由于城市药品质量和流通管理日趋完善,一些近效期药、过期药、仿冒药挤进基层市场;
  四是药品流通秩序紊乱。旧机制还导致药品流通环节过多,医药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招标和促销环节存在商业贿赂现象,加剧了药品招标的不规范;
  五是“以药补医”机制扭曲了医疗机构的价值取向。按照政策,医院销售的药品实行顺价加成政策,逐利性导致谈判中缺少压低药价的动力,医疗机构倾向于用贵药、多用药,造成药价越招越高。
  新的招标采购办法正是针对这些弊端而研究制定的,突出强调了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财政付款、全程监管、公开透明,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其主要目的是优先保证药品质量,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从地方统计数据看,近半数的具备基本药物生产资质企业参与了投标。与本省上一轮药品采购价相比,中标价格平均降幅为33%。与国家零售指导价相比,中标价格平均降幅为55%。
  截至10月底,全国超过2/3的省(区、市)按新机制出台了采购文件。安徽、山东、四川、黑龙江等16个省(区、市)已按新机制的要求完成了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广东、贵州、陕西、新疆等6个省(区、市)正在按新机制开展采购工作。目前,还有北京等9个省(区、市)未严格按照新机制采购或未出台文件。年底前,将有2/3以上的省(区、市)按新机制完成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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