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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死活?

发表于:2012-08-11 点击: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我是山西省长治县人,一个倒霉透顶的人,因在外打工受伤致残的人,如今
九年过去而讨不到任何说法,不知如何是好的人。
            2003年3月底,我和一些人到临汾市曲沃县打工。打工单位是山西省侯马市凯吉建筑公司二分公司,施工项目是山西宇晋钢厂[位于曲沃县]的60米高混凝土烟囱,项目负责人;李强。此项目工程为李强承包,后让河南人张效启派人干,我就是和他们一起到的宇晋钢厂。
            2003年7月1日,施工到最后一米。当由卷扬机拉动的吊斗60米停稳后,我上去卸料,此时惨剧发生了。卷扬机的制动系统突然爆裂,成为碎块,导致制动失灵。我随吊斗一起坠落到地面,当场人事不醒。先被送到曲沃县人民医院,因伤事严重,又送到候马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八九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一、多发性骨折;1、左小腿筋骨膜间隙综合症,2、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3、右彻内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4、右足舟状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5、腰椎爆裂性骨折伴截瘫。二、右彻胸腔充血。
            送到医院治疗20天后,也就是7月20日,李强拒负药费,带班的也不见了踪影。家人开始含泪借钱为我治病,到9月13日,借钱无望后,被家人含泪拉回长治县家中静养。在此住院期间,失去人性的他们将我扔在医院不管不问,以至我无法承受巨额医疗费,不得不中断治疗出院,被拉回长治县家中.然而我却欠下巨额外债。            
2004年春节后,在我兄弟多次长途奔波后,终于在3月份,向曲沃县仲裁委交纳520元仲裁费后,接受了我的劳动仲裁申请.3月底,仲裁委让做个鉴定,好有个说法.4月初,仍躺在床上的我雇车到侯马,在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为三级伤残.此结果送曲沃仲裁委当时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各一份.随后以次为依据,开始调解.到6月底,我看调解无果,遂要求仲裁.此时,仲裁委却通知我,无法仲裁,因为我没有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一句话,把先前几个月的努力和借来花掉的几千元都吹的无影无踪.我兄弟赶忙又到临汾市劳动局,办一切手续和交一切材料.而再此之前,不论仲裁委还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均未告知,需到市局办理这一切,白白让我们浪费了几个月的精力.到2004年9月初,临汾市劳动局让去做鉴定,我又雇车前往临汾,重新做伤残鉴定,2004年10月20日,临汾市劳动局下发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2004年11月23日,又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拿到后,我要求仲裁,曲沃仲裁委说,过了年再说,律师也说等吧.
            2005年春节后,我再次要求仲裁,可劳动局却说;凯吉二分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等吧.2005年6月底,在于临汾市局医保科李科长的电话中得知,行政复议下来了.我兄弟立即赶往临汾.在临汾等了几天后,也就是2005年7月5日,我兄弟终于从临汾市政府法制科负责人手中拿到了2005年4月15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此复议决定书中,承认我是在2003年7月1日在该项目工地干活时,由于卷扬机机械故障随吊斗从高空坠落摔成重伤。可后面该复议又说临汾市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便撤消了临汾市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简直就是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而国务院2003年4月16日,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明确指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复议中承认我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却说事实不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让人感到无法理解,实在不敢相信这是一个市级政府做出的,让人感到遗憾。
            2005年7月10日,我向临汾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名为[张存义诉临汾市人民政府]。当月该案件转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我随后便开始了与高院的长途电话联系,每次都是正在研究,正在处理,耐心等待,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到2005年10月底,等的心焦的我兄弟前往省高院想看个究竟,几天后灰心丧气的无果而回。而后又继续在与省高院的长途电话联系中,一天天苦熬着日子。
            时间很快的过去了,2006年初,在与省高院行政庭的电话联系中得知,该案子又转回到临汾中院,中院会依法处理的,你等通知吧。
            日子一天天过去了,很快春节也过去了。艰难苦熬的日子在与临汾中院的长途电话中到了五一长假。长假过后,临汾中院终于说收到了,案件材料终于到了。真不知这材料是如何在这漫长的路途中,到的临汾中院。而今一个月又悄悄划过,案件仍无任何动静。2006年6月中,在于临汾中院的电话中得知,案件不于受理,原因是我起诉的是临汾市政府。天理何在????????
            从2003年出事到现在2011年,漫漫九年了,家中处境可想而知,只有靠年已七旬的父母和弟弟,妹妹等家人以及亲朋好友的扶助下,来艰难度日。妻子由于我仍不能自主活动,只能在照顾我的同时做些临时工,来勉强维持生活,可即便如此仍是过着,拆东墙补西墙的日子,家中欠债却日益高涨。九年了我这个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的人,仍在人不人,鬼不鬼的艰难度日,而这个被我拖的支离破碎的也正在一步步迈向崩溃的边缘。我这个在病床上躺了一年多,连翻身都需别人帮忙,又在床上坐了一年多,到如今仍不能自主活动的人,何时才是个头啊。
           
            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用来匡扶正义,扶助弱势的法律之剑,何时才能在我这个因打工受伤致残的人面前体现出来。社会主义的法制社会的、一个公民应有的权益何时才能让我感觉的到呢。我们整个家庭都在等待有一天,我的事情能有个结果,但不知这一天,会不会还得等待九年,或者更久呢。
           打工受伤,公司不管;公司领导无人性;
          临汾市政府,滥用职权,撤消工伤认定,民工生命为儿戏:
           法院在一年后,不受理此案,法院的不作为,谁来管??????????
            希望看到,此帖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能够帮帮我这个不知该如何是好的残疾人,在此我先向帮助的人,说声谢谢啦。
            此致;
            求救人;张存义
山西省长治县韩店南街54号,        电话:0355.8083223 临汾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临政复决[2005]6号
      申请人;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被申请人;临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局长
         事由;申请人不服临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临劳社工认字第04019号工伤认定决定,向临汾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消该决定。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查现已终结。
        山西凯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申请称;受伤人张存义受雇于河南籍包工负责人张效启,是在张效启分包我公司所承包的宇晋钢厂烟囱项目工地干活时受伤的。我公司于分包人张效启是经济承包关系,我们既不管理张效启所带人员张存义,也不负责其工资发放,我们于张存义之间古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凯吉二分公司分别与宇晋钢铁公司和张效启签定的两份协议书。
        临汾市劳动和保障局答辩称:凯吉二分公司承包山西宇晋钢铁公司烟囱项目工程并将该项目转包于河南籍包工人张效启,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强和张效启签定了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根据《劳动争议诉讼程序问题》第七章第二节第二条规定:对于被承包的单位发生劳动事故的,以该单位为被告,该承包经营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侯马凯吉二分公司为赔偿张存义工伤事故第一责任人。同时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曲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张存义工友刘卫东、张桃生三份证明材料。
       经审查查明:2003年,凯吉二分公司与山西宇晋钢铁公司签定了《钢筋砼烟囱施工合同》,承包了宇晋公司烟囱工程项目。2003年3月20日,凯吉二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李强与张效启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效启。张存义受雇于张效启,2003年7月1日在该项目工地干活时,由于卷扬机故障随吊斗从高空坠落摔成重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于这一点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认为自己与张存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而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诉讼程序问题》第七章第二节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凯吉二分公司作为被承包单位是赔偿张存义工伤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本府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和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对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这一事实的一种认定行为。本府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只提供了三份证明材料,未提供其他证据及相关材料,而三份材料均显示,张存义受雇于张效启,并非凯吉公司二分公司。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诉讼程序问题》第七章第二节第二条的规定,以被申请人应是张存义工伤事故的第一责任人为由,认定申请人为张存义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04)临劳社工认字第0401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2目之规定,决定:
      撤消被申请人(2004)临劳社工认字第04019号工伤认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指出张存义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可在临汾市人民政府的眼里(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毫无作用,根本没有法律的效力,真不只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怎么出台的,怎么是“人民政府”,为人民又是为的那一个“人民”。
 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用来匡扶正义,扶助弱势的法律之剑,何时才能在我这个因打工受伤致残的人面前体现出来。社会主义的法制社会的、一个公民应有的权益何时才能让我感觉的到呢。我们整个家庭都在等待有一天,我的事情能有个结果,但不知这一天,会不会还得等待九年,或者更久呢。
           打工受伤,公司不管;公司领导无人性;
          临汾市政府,滥用职权,撤消工伤认定,民工生命为儿戏:
           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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