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饮料虚假标示 违法责任岂能豁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的咨询回复
2022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拍手叫好,关于“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也引起了一些争议,甚至有个别被行政查处或民事判决的固体饮料虚假标示的尚库存产品,拟在6月1日前再启销售,就此本人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题咨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深受社会各届称赞,必将起到规范固体饮料市场秩序良好作用。该《公告》中“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是否理解为之前的“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孕产妇、病人等特定人群,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违法行为不予追究?
2022年2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号)规定的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的产品,是指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产品。《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7718-2011)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据此,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7718-2011)“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产品,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规定行为,不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规定的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的产品。固体饮料食品,包装或广告标示、宣传为婴幼儿、孕产妇、病患者特殊人群营养食品,未取得类别3003相关特殊膳食明细品种生产许可,未执行相关特殊人群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标准,是将固体饮料普通食品,通过语言、图形虚假标示、宣称为特殊人群营养食品,误导消费者,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强制性标准的违法食品,依法禁止生产销售,不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2021年第46号)规定的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的产品。
附:咨询回复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