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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食品滥用添加剂,十倍赔偿不含糊!

发表于:2019-11-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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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食品滥用添加剂,十倍赔偿不含糊!
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效力,以关键典型个案推动法治建设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81号

 

    范俊刚与武夷山本韵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涉案茶叶滥用添加剂人工色素,成都中院驳回生产者以范俊刚系知假买假者职业打假为由的抗辩,认定涉案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审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11万元,2019年11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武夷山本韵茶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6月,范俊刚在京东商城网购金骏眉茶叶礼盒210盒,共计支付价款11358元。

    范俊刚将所购产品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茶叶中含有柠檬黄。柠檬黄系食品添加剂人工合成色素,依照标准合理使用不致产生危害,但一旦超范围使用,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对人体具有一定的危害。

    起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后,一审法院组织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了鉴定机构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检测,检验结果为送检样品柠檬黄含量为120mg/kg;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关于柠檬黄及其铝色淀(功能着色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不包含茶叶。法院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食品添加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以食品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添加了柠檬黄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但并不等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柠檬黄本身属于食品添加剂,在最大使用量限定范围内可以添加在食物中,可以被人体食用。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中的附表,柠檬黄在果酱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在面糊、果粉、煎炸粉中的中最大使用量为0.3g/kg,说明在某些食品中柠檬黄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为300mg/kg、500mg。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茶叶中含有的柠檬黄含量在前述其它食品限量之内,并且茶叶每日食用量较小,人体通过茶叶摄入柠檬黄的量更是有限。涉案产品虽添加了柠檬黄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消费者没有向法院指明或证明该案涉食品添加柠檬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质危害。故对消费者“退一赔十”的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消费者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食品超范围添加柠檬黄,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改判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1、茶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CB2760-2014,表A.1关于柠檬黄及其铝色淀(功能着色剂)的允许使用品种未包含茶叶,本案中,"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5009.3-2016)对案涉茶叶是否含有柠檬黄及其具体含量进行鉴定,化验结果为送检样品柠檬黄含量为120mg/kg,因此案涉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682760-2014)。

    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武夷山公司作为茶叶生产经营者,超范围添加柠檬黄,应当就其案涉茶叶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承担举证责任,但武夷山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估依据,仅以其他食品中可以添加一定含量的柠檬黄为由,推定在案涉茶叶中可以添加一定量的柠檬黄,证据不足。

    因此案涉茶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以消费者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为由的抗辩,不予支持。

    诉讼中,武夷山公司以范俊刚购买产品系职业打假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销售者以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武夷山公司以范俊刚系职业打假者为由,请求不予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4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终4534号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3476号民事判决;由武夷山本韵茶业有限公司向范俊刚赔偿货款损失11385元,并支付赔偿金113850元;上诉人退回所购的金骏眉茶叶礼盒210盒。

    2019年11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5255号驳回武夷山本韵茶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四、本案典型意义:制裁违法生产经营,打击人人痛斥的染色食品,折射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法治威慑,以个案实现法律的立法价值目标。

    首先,成都中院、四川高院厘清食品生产经营者以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的抗辩不予支持,从而进一步诠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对于食品安全立法价值观的明示。无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食品不是用来进行生产经营的就应当属于消费者,法律就应当保护;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也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核心是针对违法食品的制裁,实现《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立法目的,弘扬了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其次,判决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的初衷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严厉制裁违法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成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国家三令五申仍屡禁不止,监管高压之下,仍有不法商贩冒天下之大不韪,为了食品颜色漂亮迷人,卖相十足,不惜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然尽管国家监管执法机构食品安全抽查等工作严之又严,但仍然不可能密不透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倒逼违法食品下架,起到良好的法律震慑效应。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仅涉及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和本案情形一样的违法添加事实)的刑事判决就有包括2019年两起案件在内的十多起案件,全部案件都是在食品中超范围或者超限量添加“柠檬黄”,被人民法院认定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柠檬黄”足以对人体产生危害,其行为构成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全部依法作出刑事处分并依法做出罚款处理;由此可见,民事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的巨大法治力量。

   最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严格执行和全面遵守。”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会议要求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于主观恶意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进行严厉惩罚和制裁,就不足以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律实施。足见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的高度重视;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介绍此次全会提出的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的五大举措强调,一个人把玻璃砸破了,如果得不到追究,其他人就会纷纷效仿。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也有这样的“破窗效应”,如果一个人或者一些人违法得不到严厉惩治,其他人也会纷纷效仿。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立法封堵违法假劣产品,并以对违法者的惩罚金转嫁给消费者,以此激励全社会参与,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怪圈。用法治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为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全民美好生活的愿景保驾护航。国家要求立法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品、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日趋完善,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一个个个案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成都中院的判决无疑是对中央关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应,对于食品安全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法治的价值指引。

    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453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5255号民事裁定书。

              (范俊刚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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