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橄榄油命名的各品牌调和油不知始于那一年,总之从它诞生那天起,一桶同重量的5升橄榄调和油价格就高出普通食用油一倍。然而,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中第60号案例起(该通知明确指出:销售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没有标明橄榄油的含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橄榄油命名的各品牌调和油发生了大逆转。
于是就有了由叶光首先发起的一场购假索赔,从2016年6月9日起在国内二十多个城市开始购买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结果本微博作了大量的跟踪报道,不再重复叙说。我在这里想说的是国家层面的动向,同年司法部将此热点事件纳入当年的司法考试题,这就等于在极短的时间内用最高效的方法,向全国法律工作者和准法律工作者进行了一次专题普法教育(见图片一)。
图片一
2017年3月15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授予叶光“组织消费者购买违法橄榄调和油索赔事迹,被评为‘3.15事例’”。从法律层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见图片二)
这还没完,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从业内专家处获悉,历经十余年酝酿,消费者高度关注的涉及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今年有望正式出台,该标准明确要求标明食用调和油的原料比例,食用调和油长期因缺少国家标准导致消费者难辨优劣的情况有望改变。(见图片三)这一国家强制标准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当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还没完,据国家食药总局网站报道:总局办公厅给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称,《关于绿宝食用调和油(葵花+橄榄)标签标识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食生〔2017〕7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见图片四)
2018年6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为植物油乱象彻底划上了一个句号。公告规定: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至此曾经在市场上泛滥的违法橄榄调和油得到了彻底治理。
为读者认识问题特加载部分违法产品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