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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芦荟”知道这事儿真不容易

发表于:2009-03-20 点击:

来源:法制晚报

      卫生部已发公告 生产厂家所标警示语过小或干脆没有 消费者因此多不知情

  含芦荟食品列入 “限制级”,食用量应控制在每天30克以内,同时孕妇与婴幼儿慎用,这一卫生部等六部局的联合公告已发出近一个月,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对此并不了解的人却依然占大多数。
  生活中含芦荟的食品多为酸奶,而记者查看摆在超市货架上的几大品牌的芦荟酸奶后发现,要么没有警示语,要么警示语小得必须仔细查看才能发现,而这也是消费者不知“慎用”的主因。
  超市小调查
  问题一:您是否知道含芦荟的食品有每日食用量的限制?
  知道 30%
  不知道 70%
  问题二:您知道含芦荟食品每天的食用量应限制在30克以内吗?
  知道 20%
  不知道 80%
  问题三:您是否知道芦荟酸奶的外包装上,应有“孕妇、婴幼儿不适宜”、“食用量≤30克/天”的字样?不知道72.5%
  知道27.5%
  ●调查说明
  由于酸奶的主要消费人群为女性、儿童,记者在7-11便利店、好邻居两家超市的酸奶冷柜前随机选取了40位年龄在24-38岁之间购买酸奶的女性消费者。
  同时,文中所列举的各种芦荟酸奶也在这两家超市购得。
  芦荟真实危害
  妊娠期女性:可引起出血、流产
  婴幼儿:内脏器官发育还不成熟,可引起腹泻、出血性肠炎
  一般人群:过量食用可发生消化道不良反应
  限制标识“看不见”消费者自然难知
  “孕妇和小孩子不能吃啊?我还真不知道,厂家为什么不写得醒目点,我真没注意到。”在本市某医院工作的闫女士在接受调查时表示。
  记者发现,在芦荟酸奶的包装盒上,有些根本没有“孕妇、婴幼儿不适宜”、“食用量≤30克/天”等警示语,有的则混在产品说明中很不容易发现。
  芦荟酸奶大检查
  伊利390克大果粒酸牛奶(芦荟+猕猴桃)
  生产日期:2009年0228/032011:23:18B2
  记者点评:这是警示语标注得最醒目的了。在外包装正面,用红字标出“库拉索芦荟凝胶不适宜人群:孕妇、婴幼儿”字样。同时,产品说明还有红字:“库拉索芦荟凝胶食用量≤30克/天”及“每100克酸奶中库拉索芦荟凝胶含量≤3.5克”。
  挑刺儿:一、字号太小了,每个字只有1×2毫米大;二、喝多少才不算超标,得换算才知道。
  蒙牛280克大粒果实酸牛奶(芦荟+黄桃)
  生产日期:H20090311E
  记者点评:在产品说明中,有黑色“库拉索芦荟凝胶食用量≤30克/天”、“不适宜人群:孕妇、婴幼儿”字样,并标出芦荟“添加量2.5克/100克”。
  挑刺儿:一、字号更小,每个字只有1×1毫米大;二、警示语字体、颜色与配料表等颜色相同,不易发现。光明450克芦荟酸奶 生产日期:20090313BB
  记者点评:翻遍酸奶的整个外包装,没发现任何警示语,也没有标明芦荟成分添加量。
  挑刺儿:没有任何标示,自然无刺儿可挑了。
  其他检查品种
  光明200克果粒酸牛奶(奇异果+芦荟+青苹果)生产日期:20090306A伊利125克芦荟+猕猴桃酸牛奶生产日期:20090305023结果:均无警示语、芦荟成分添加量标示
  记者质疑
  “强制执行”前误食谁负责
  即使产品外包装上没有警示语,误食芦荟后想找厂家理论也是困难的。
  《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是卫生部等六部局在今年2月6日发布的。公告中要求生产企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其他人群的“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
  但是,公告中又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警示语标不标,标多大,9月1日前生产厂家说了算。可是,芦荟还是那个芦荟,不违规的芦荟食品,对孕妇、婴幼儿就不存在危害了吗?
  六部局联合发出公告,说明芦荟对孕妇、婴幼儿的危害已十分明晰,但从2月6日到9月1日,时间长达半年多,一旦出了问题,生产厂家完全可以拿着公告来为自己“洗清”未添加警示语的责任,本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而发的公告,却可能被利用为逃脱责任的挡箭牌。
  9月1日的执行时限应是有关部门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后做出的,但是这种“强制执行”的时限能不能缩短一些,或是采取其他的变通方法,比如要求厂家在已印好的包装纸上贴个警示语胶条,既提醒了消费者,又不浪费大量的包装,这样才能说得上把“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做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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