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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添加“芦荟”的奶制品和饮料看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

发表于:2008-08-28 点击:

    卫生部于2007年10月12日发文,对“《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时间过去近一年,目前市场上此类产品却大量存在,有令不止。更有甚者,有消费者据此状告生产者,还居然一、二审都败诉,奇怪之极!
    问题不在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在监管者!长期下去是法治的混乱和公平市场的失衡,假冒伪劣、欺诈会大行其道。
    以下实物照片是2008年8月27日叶光在重庆的部分超市里购买的。

卫生部的文件

 

大量含有“芦荟”成份的奶制品乃在销售(2008年8月27日)

  

含“芦荟”的饮料

极少数产品标注了“不适应人群:孕妇、婴幼儿”

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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