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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 惩罚性赔偿成关注焦点

发表于:2008-04-21 点击:

来源: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食品安全法草案 惩罚性赔偿成关注焦点  

  “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里没数。”这句“顺口溜”,讽喻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听起来好笑,可代表们笑不起来??食品安全事故不时出现,保障百姓餐桌安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民以食为天。 

  谁来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全国人大代表把目光投向食品安全。仅在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提出制定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卫生法议案、建议或意见的全国人大代表就达3000多人次。 

  2007年1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一消息,让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代表们喜上眉梢。今年两会期间,食品安全法草案建立的一些重要制度引起代表广泛关注,惩罚性赔偿更是成为他们关注的一大焦点。 

  “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生活,我主张食品安全法草案能够制订更加严格的标准,建立更加完善的质量认证系统,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应该给予更严厉的打击。”金志国代表说,有些企业见利忘义,做了很多不道德、损害人民健康、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的缺德事情。对于这些以身试法的企业,我们必须要“违法必究”,并加大“究”的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草案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作草案的说明时,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 

  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连任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一直关注食品安全立法的姜健代表说:“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她指出,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按价款10倍赔偿,这就是人们呼吁已久的惩罚性赔偿。”姜健代表介绍,目前,我国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还停留在让加害方负补偿性赔偿责任的阶段,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方式对经营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在“大方”地支付赔偿后,还会继续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法律的威严就在于此。”金志国代表说,“食品安全无小事,牵扯到每一个人。加大了处罚力度,使违法生产经营者不敢、不能再进行违法行为,这样守法的人自然就多了。”(郭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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