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由:重庆时报2008年1月5日第05版广告版中,“丹神”蛤蚧定喘丸应依法认定为假药。
事 实:广告中称“适应病症:咳嗽、哮喘、心衰咳喘、痰浓痰多、呼吸困难、胸闷胸痛、上不来气、声音嘶哑、小孩咳喘、久咳不愈、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过敏性支气管炎、急慢性支气管炎、尘肺、矽肺肺气肿、肺心病”。
国家药品监管审批的广告内容: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解读“除外”:其意是,凡构成“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须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依法可直接判定为假药。)
结 论:消费者和打假人均可对该药品进行依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