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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八)

发表于:2018-12-28 点击: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为了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

 

  四、特殊食品(上)

 

  38.什么是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39.保健食品的名称是如何命名的?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40.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五)除“”之外的符号;(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另外,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41.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42.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对申请者有哪些具体要求?

  01申请新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参照下列分类目录填报申请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02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委托方应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43.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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