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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150份扣碗是预包装食品吗?

发表于:2022-05-13 点击:

 那150份扣碗是预包装食品吗? 

    重庆市忠县X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遭遇“打假”一事近日成为了热搜头条。从报道中获悉,“经营部”系家庭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证载食品类别及品种包括蔬菜制品、豆制品和肉制品等。
    去年7月,黑龙江男子邵某某以团购名义向经营部预定和购买,在经营部开设的微店购买了150份扣碗。邵某某在起诉状中写道,该商品用于赠送亲友食用,烧白和粉蒸肉食用一个土制小碗盛放,外面有一个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回锅肉是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朋友收到该食品后反馈商品有点像三无食品,经过仔细查验发现该食品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SC号等基本内容,显然属于三无食品,而商家作为销售者显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三无食品在市场上流通显然属于明知。邵某某遂将“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认为“经营部”的销售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其销售的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判决经营部退还货款4499.16元及赔偿44991.6元。
    此事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论,既有网友支持邵某某做法,认为这是三无产品确实该赔罚,也有网友同情生产经营者,认为这是为牟利而打假。对于产品的属性,有的认为这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有的认为这是散装食品,有的认为这是现制现售食品,有的认为这是简易包装食品。那么,这150份扣碗究竟是不是三无食品呢?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今天,我们从重庆的法规、标准、答复等方面来分析产品属性,以及谈一谈重庆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究竟应该怎么标注食品标签。
    首先,我们从食品小作坊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面谈重庆市小作坊平时的生产经营管理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标准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结合重庆小作坊实际情况出台的一部专门性法规。
    从这两个法律、法规条款可以看出,对重庆市内的小作坊而言,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包括标签标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的日常监管和处罚,均应当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执行,而不是《食品安全法》。
    其次,我们再来了解一下重庆市关于小作坊标签方面的法规、标注规定也就是法定要求是什么,自然也就知晓了重庆市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是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范畴的,也就不需要执行预包装食品的规定了。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 50/ 029—2020)第9项规定,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不得使用回收材料进行再次包装;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 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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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两个法规、地方标准可以知道,对于重庆的小作坊而言,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有散装食品和简易包装食品两种情形,不存在预包装食品一说,当然最大的特征就是要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以便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谈到这里,可能大家对此有不同看法,但从历年来重庆市食品监管部门的答复及日常监管来看,在《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重庆市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直是这么认定和开展监管的。小编的这个观点,基于以下两个依据和理由。
    一是在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4月印发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解读》一书中,对《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条文解读中指出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有散装食品和简易包装食品两种情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如果没有包装,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除了在包装上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外,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 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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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解读》一书


    二是在2017年7月21日,也就是《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不久,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开信箱曾答复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无需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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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开信箱答复截图

现有重庆某白酒小作坊标签规范式样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重庆市关于食品小作坊标签标识管理的具体要求,也可以清楚地知道重庆市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范畴和规定。那么对于经营部生产销售的扣碗是否符合小作坊标识要求,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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