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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2点建议

发表于:2021-09-16 点击:

 

《消法学研究》

研字(2021)7号 

关于完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2点建议

2021年9月15日,北京市法学会2020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结项鉴定研讨会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出席会议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赖红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一处副处长孙艺超、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北京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成功、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黄笔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双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孙颖等专家提出了书面意见。

  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课题研究成果,并就日前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两项建议:

  第一,加强立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

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2016年,深圳市检察院就行为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并在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广东消委会根据检察建议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参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对李某等处以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深圳市检察院支持起诉。2016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不支持广东消委会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判决广东消委会承担绝大部分的诉讼费用。我国至今也没有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明确规定。

  专家建议通过制定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

  第二,设立中国公益诉讼赔偿金基金会,统一管理公益诉讼获取的赔偿金。

  随着立法的完善,我国公益诉讼正蓬勃展开,方兴未艾。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中,仅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的同时,就立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达71464件。继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得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后,各地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普遍得到支持。胜诉后的惩罚性赔偿金判给谁?出现三种判决:广州法院判收归国库,成都法院判归检察院,还有的判归消费者协会。

  专家认为这三种判法均值得商榷。判归国库欠妥。赔偿金是赔给受侵害的消费者的,与罚没的赃款不同,国库不能收留消费者的这笔钱。另,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公益诉讼结案后,受害的消费者请求赔偿,赔偿金再难以从国库流出。判归检察院,由检察院暂管,只是权益之计。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管理赔偿金与其法律职责不符。检察院更不愿意事后陷入消费者索赔的琐事。判归消费者协会也值得研究。省消协是原告,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官司打赢了,把公益诉讼赔偿金留给自己管理,离法律制约原则较远。在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会产生一大笔赔偿金,若这笔赔偿金交由消费者协会管理,也名不言正。

专家建议:设立中国公益诉讼赔偿金基金会,统一管理公益诉

讼获取的赔偿金。中国公益诉讼赔偿金基金会由中国法学会主管,在民政部登记。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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