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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买到30瓶假茅台,法院:退还货款再赔13万多元

发表于:2021-03-12 点击:

 

来源:北青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到司法领域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合肥市两级法院在2016-2020年期间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596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237件,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073件,审理旅游、餐饮、教育培训等服务合同纠纷1741件。

    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呈现出多元特点

    合肥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张勇介绍,随着经济结构和消费模式的转变,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也呈现出多元特点,比如,案件类型较为多样。主要包括食品、日用品等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健身、旅游、美容等服务合同纠纷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等。

    其次,网络消费纠纷增长明显。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优惠的同时,也对产品质量监管、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引发网购纠纷的增长。

    还有,维权领域较为集中。消费者反映问题主要是商品包装标识不全、涂改或超过保质期限、标明成份与实际不符、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违规等。

    而知假买假案件仍然较多。食品药品类产品仍是“职业打假人”重点打击对象。最后是案件审理结果以撤诉为主。消费者起诉多为获得经济赔偿,在与商家达成赔偿协议后选择撤回起诉。

    结合案件特点,张勇也梳理了一些常见的“消费陷阱”,给广大消费者提出几点建议,选择正规的商家,尤其是在网购过程中,尽量选择正规网店,不贪图便宜,购买不合常理的低价商品。审慎对待广告宣传,不要轻信商家不切实际的宣传和承诺。仔细查阅商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牌、产地、保质期、外包装标识等,提高自身鉴别力,防止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凭证,包括交易凭证、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维权依据。

    典型案例:

    案例一:便利店销售不合格口罩,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86万元

    【案情简介】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医用口罩作为防疫用品,社会需求量激增。2020年1月22日,某便利店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协议》时,未严格审查公司的相关资质,且在收取货物时未查验产品检测报告。某便利店收货后,将其中26278袋发至所属各门店,以每只1.14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后某便利店因销售的口罩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便通知各门店下架商品退回仓库,并进行了报案、召回和退赔。2020年2月4日、2月10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便利店仓库中登记保存的口罩进行了查扣。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显示,案涉口罩细菌过滤效率(BEF)、无菌性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便利店召回已销售且尚存的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销售额三倍的赔偿款86万余元,合肥中院支持了其诉求。

    【案例评析】公共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体的健康权益。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初期,某便利店大量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不仅危及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因此提起了公益诉讼。该案适用的惩罚性赔偿主要用于惩戒恶意侵害或有意无视他人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合肥中院最终按某便利店的全部销售额三倍认定赔偿数额,该赔偿款将转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公益诉讼账户,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款项用途。司法机关在公共安全领域探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方式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提供司法保障,对提升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具有很强的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

    案例二:还没健完身就要关门?法院:退还剩余学费1157元

    【案情简介】吴某在某健身公司门店办理了为期三年的健身卡,并向某健身公司支付了2111元会费。此后某健身公司按约提供了健身服务,但因突遭新冠肺炎疫情,某健身公司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予以停业,至2020年5月7日复工开业。因经营困难,某健身公司又于2020年7月2日发布通知,于2020年7月4日关闭某门店。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公司因受疫情原因停业影响,已将吴某会籍有效日期延长三个月,至2020年7月4日关闭某门店,吴某预交会费余额为1157.6元。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由某健身公司返还吴某剩余会费。

    【案例评析】办理健身会员一般情况下是预付消费,有些健身公司在收取大量会费后没有实际经营就关闭门店,近年来在该领域发生的消费纠纷数量较多。而此类纠纷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由于单个个体所涉金额不大,很多人觉得维权成本过高,往往就自认倒霉,放弃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是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吴某因健身门店关闭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健身会费,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健身公司门店关闭后无法为客户提供健身服务,不能实现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故支持了吴某的诉请。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消费时,要注意保管相关合同、缴费凭据等证据,在产生纠纷后应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买到30瓶假茅台,法院判“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王某与安徽某公司订立《酒水购销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向王某供应“飞天茅台”酒,单价1499元/瓶,王某支付了相应货款。后王某发现其收到的30瓶“飞天茅台”酒均系假酒,因双方就退款及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安徽某公司退还购酒款及支付三倍赔偿金。安徽某公司辩称其与王某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假酒均系业务人员自行出售,王某应向业务人员索要退款及赔偿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王某作为消费者,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安徽某公司向王某出售假酒,应当向王某退还货款及按照三倍货款赔偿。

    【案例评析】随着公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白酒文化的影响,个人购买高端白酒已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消费行为。本案中,“飞天茅台”酒作为一种知名度较高的特殊商品,常年受市场追捧,作为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对商品的质量及商品的流通环节进行严格的把关,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要尽到审慎的查验及渠道管理义务,确保消费者能购买到符合其预期的真品。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不能贪图便宜,对明显不合常理的销售行为要注意甄别,一旦发现有瑕疵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保存证据并积极与商家交涉或向有关部门主张维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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