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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百万索赔,到手又飞了

发表于:2020-10-16 点击:

 

来源:市监沙龙编辑部 市监沙龙 

近日,一起一度终审判定职业打假人获赔百万的案件反转,再审尘埃落定,判定职业打假人败诉,驳回百万赔偿。

 

     面对职业打假索赔者的要求,该不该悉数满足,是市监工作的一大难点。近期判决的很多涉及打假人的案件中,有的支持了十倍赔偿,有的不支持,也有的几经反转。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司法部门对职业打假索赔人的态度几何?从近期的两个典型案例,再到国家到地方的监管政策,可以对下一步市监相关工作窥探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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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反转再反转百万索赔终失败

 

     9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01号】,一起2015年的职业索赔案件,最终以不予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十倍索赔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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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历时五年,经三级法院,三审告终,期间反转再反转,一度支持了职业打假人的十倍索赔,核算共1075000元,最终判决结果回到一审判决的不予支持赔偿,尘埃落定。
     案件从2015年6月说起,刘某先后在北京一次购物节的展销活动上,两次从李某的摊位购买了86盒“天雄海参”,第二次购买时有公证员在场,共支付价款107500元。之后,刘某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所购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存在标签瑕疵和食品质量问题,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公证费,并增加赔偿十倍货款。
     一审判决支持刘某退货的诉求,同时认为刘某为职业打假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涉案海参包装上的标签中标明保质期24个月,未载明生产日期,标签中标明的产品标准号,错标为冻扇贝的号,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确认刘某消费者身份,支持“退一赔十”。
     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张刘某为职业打假人,具有主观恶意,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也不能据此否定刘某的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二审法院还从食品安全角度出发,认为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针对食品安全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我们不应因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终审法院北京高院经李某和生产商申请,去年12月30日提审此案。再审期间,被告公司提交了一则原告刘某的同案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678号民事判决】。此案原告刘某在批发市场购买干海参后,以食品没有保质期的相关信息,糖份过多,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索赔,和本案案情基本一致,但均未获得法院的支持,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应执行“同案同判”的标准,本案也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且刘秀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干海参存在质量问题且对其造成人身损害。最终判令退货退款,不支持十倍赔偿。终审判决意见中未提及对于消费者身份确认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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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案子法院支持十倍赔偿?

 

     今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4386号】,也是一起职业打假人针对食品标签和质量问题的诉讼索赔案件,就没有经历这么多波折,案件一审终审都判定支持索赔人十倍赔偿,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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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监沙龙发现,此案判决支持赔偿主要有两个重点。一个是涉及“药食同源”,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事实清晰,二是认为现行法律未对“消费者”概念做出法律界定,不支持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的主张。
     此案件发生在2018年,原告郭某两次从被告某茶叶体验馆购买了“海南沉香普洱茶”,发现其中添加有药品“沉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原告系以牟利为目的,不应认定为消费者,并且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任何实质性的身体上的伤害,原告亦未证明涉案商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成分中的“海南天然沉香”并非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为药品,所售商品为预包装食品,其中不应添加药品。对于香道公司主张的郭某不属于消费者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对消费者这个概念作出法律意义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并不是对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而是明确了“消费者权益”赖以存在的基础,即特定的消费行为,故对香道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8000元。
     被告不服,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1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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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

 

     可以看出,前几起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依据的主要是争议商品是否存在标签或质量问题,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这一因素影响较为次要。在支持十倍赔偿的案件中,法院会提及对于职业打假人“不能否定其消费者身份,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一身份予以不认可,持打击态度。市监沙龙稿件中,曾提到一则职业索赔人诉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支持认为职业索赔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
     2019年6月,一位不到两年内举报200余起案件的职业打假索赔人张某被判败诉。此案判决书中提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诉讼,应当具有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驳回起诉。
     张某在短期内多次对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举报并要求奖励,其显然不属于因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消费者,其投诉举报的行为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本案即使撤销原判、裁定驳回起诉,只会造成程序空转,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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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净化功能退化得不偿失

 

     曾有部分法律人士持中立言论,支持正面净化市场的打假人,“市场需要打假人,不要把商家的低成本违法道德绑架为打假人的低成本投诉。”但也有不少观点认为打假的“职业化”让其净化功能退化,很难发挥积极作用。
     龙商网特约评论文章《应全面叫停牟利性职业打假》称,“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功能日渐退化,而敲诈勒索的色彩越来越浓郁,它不但没有解决假货的问题,自身也变成了需要解决的严重问题。因为高额索赔才是他们的目标,真正需要打假的地方,如职业造假者的地下工厂、售假网络、城乡结合部市场、农村市场、C2C小店等,因为风险太高,榨不出什么油水,“产出太低”。他们紧紧盯住的,是那些守法经营、珍视商誉的企业,甚至栽赃陷害,榨取利益。
     在市监沙龙的后台,更多的市监同仁“苦打假人久矣”,有的一线同仁认为职业索赔人用举报投诉的方式“勒索”商家的行为,浪费了市监人的监管精力,“不否认职业举报人的正面作用,可是很多举报都是轻微违法甚至是不违法的,但市监部门还是得按程序处理,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有的市监同仁则希望在打击职业“索赔”的路上,“盟友”能多一点,不能助长单纯牟利的职业索赔人将行政资源作为“致富”的工具,“希望与打假人战斗的不止是市监人,市监人更希望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与理解,不要让市监人因得不到相应的支持而变相支持了打假人。”
     近年,国家也在逐渐持续加大对职业打假索赔人的打击力度。各地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相继实施了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也让一些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标签不符等“小毛病”纳入了免罚的范围,失去了“敲诈”牟利的空间。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就像人民日报曾评论的那样,职业打假人身份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是否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认定。但事实上,某些职业打假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商家举报,最终“剧情反转”,得不偿失。
     今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不再予以受理。而对于基层市监人来说,在相关政策收紧的同时,期盼共同打击的“盟友”多一些,把花费在职业索赔人上的行政精力更多的用在服务广大消费者和日常监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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