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山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丘建东(中国消费者协会3.15金质奖章获得者,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
2020.3.15
感谢会议召集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原会长何山教授,也感谢与会的各位专家,教授和3.15志愿者们,大家上午好!你们在刚才有一个很精彩和很热烈的发言,我也很荣幸来发言一下。关于案件的性质应该定性为侵权诉讼我也不再赘述,我仅仅就这个案件要如何来做?就程序法的问题谈谈看法。
1.关于可否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民诉法第55条就是公益诉讼条款,但要期待中国消费者协会,人民检察院等机构为中国苹果手机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恐怕不易,很遗憾的是,法律又把公民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我们要想想办法。以前有一句老话: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
2.还是在民诉法的框架下,我们可以提起代表人诉讼。民诉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条款是第53,54条,分别是人数确定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我倾向于采用第54条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立案后再向法院提出权利人登记的请求,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再委托代理人,10个代表人就可以委托20个代理人出庭,社会效果就极其的好了。我们起诉依据不引用那公益诉讼特别条款民诉法第55条而引用第119条的普通起诉条款。
3.民诉法第54条代表人诉讼的伟大意义。这个条款并不是新条款,但是从写进1979年民诉法起就是权利一直躺在被窝里的睡眠条款,几十年来从没有成功案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在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民事庭任审判员,我就幻想这个条款能够实践中作用起来。
1996年初春我在龙岩市人民法院我的前工作单位诉龙岩市邮电局不执行长途电话费夜间半价政策,索赔人民币1.20元,也提出权利人登记问题,一时洛阳纸贵的新闻报道称,那是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2015年初春,继浙江省消委会诉上海铁路局动车票丢失全额补票不合理的公益诉讼案不被立案后,我以旅行者身份诉上海铁路局,要求退回全额补票款,并提出废除旧补票规章制度还提出权利人登记要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登记立案,其理由称,公民自然人以第119条私人利益起诉不可提出第55条公益诉讼的权利要求。那么,今日我们的会议规格很高,会议研究的诉讼对象是著名美国跨国公司,若能在中国法院立上案,再运用到从未适用过的权利人登记条款,把社会都动员起来了,假设先有十个人作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初期原告,有1000万苹果 手机用户登记起来走向索赔,那真的是伟大的普法,那真的是伟大的意义啊。我们可不可以期待这一天?俺认为,会议开完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寻找原告。我也愿意做原告,谁把他的苹果 手机过户给我,我就具备苹果用户的起诉资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