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国消费者报》就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提出的问题,书面答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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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假买假”与“职业打假人”均不是法律概念,“知假买假”不是一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是一种社会现象。其指的是购买者在明知将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时,仍然购买这一商品。“职业打假人”是指专门以知假买假后索赔获利为职业的人。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人民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者是予以保护的。关于职业打假人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并未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知假买假者之外。同时,无论任何人,利用知假买假进行敲诈勒索是法律不允许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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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