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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获十倍赔偿 是个风向标

发表于:2019-04-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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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3月22日,青岛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中对上述两问题均予以确认。在上述民事索赔纠纷中,山东一名原告在超市购买12瓶没有粘贴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花费2万余元,进而将超市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告上法庭,索赔十倍赔偿。该诉讼请求得到青岛中院支持,判赔20余万元。
    法律虽然规定购买商品用于自己消费的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假冒伪劣商品后,可以依法获得赔偿,但是,购买商品用于自己消费的消费者,一次购买的相关商品数量较小,所以,如果其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假冒伪劣商品后获得赔偿,仅仅是具有消费维权的意义,并不足以对制假售假行为产生遏制作用。而职业打假人一次购买的商品数量往往较大,其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假冒伪劣商品后索赔惩罚性赔偿,如果能够获得支持,就能对制假售假行为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进而有利于减少制假售假行为的发生。
    职业打假人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假冒伪劣商品后,生产厂家与商家往往不愿意主动给予惩罚性赔偿,因此,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职业打假人往往需要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若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则会削弱职业打假所具有的遏制制假售假的作用。反之,如果诉讼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则职业打假就能成为悬挂在制假售假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进而起到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发生的积极效用。
    在山东这起民事索赔纠纷中,青岛中院不但判决相关超市给予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而且在判决书中阐明了相关法理。如,青岛中院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其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可以认定为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青岛中院在该案判决书中对于相关法理的阐述,解答了诸多有关职业打假案件办理上的疑问,也能给其他法院在办理职业打假索赔案件时以启示。人们期待更多的法院在办理职业打假索赔案件时,都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旗帜鲜明地支持各种形式的打假行为,以经由依法支持打假,更为有力有效地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发生,令消费者权益依法获得更大程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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