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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现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法人打假案

发表于:2018-11-19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8)第48号

我国首现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法人打假案

法制日报 蔡岩红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近日在山东枣庄举办2018年年会,通报了我国第一起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案例,并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推动法人打假。

  此次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年会主题是:研讨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推动法人打假。研讨的选题是: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商标法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同异,以及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意义。会议还特别围绕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进行了剖析、研讨。

  据了解,2016年5月,消费者纪万良购买了5盒山东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泰食品公司)生产的假冒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六个核桃”商标的“六个核桃饼干”,随后向山东枣庄工商局举报。7月8日,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滕工处字(2016)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聚泰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2000元。

  2017年6月,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决定起诉聚泰食品公司,并委托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

  2018年7月5日,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向山东枣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7月6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2018年8月27日,养元智汇饮品公司与聚泰食品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乙方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甲方进行赔偿。因甲方关于“六个核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为4000元/批次,本案中乙方属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故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应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2倍确定后再计算2倍,即4000元 ×2倍 ×2倍=16000元”。

  2018年8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04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000元”。

  据介绍,聚泰食品公司之所以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是因为此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饼干的包装箱上使用了与养元智汇饮品公司“六个核桃”相同的字体和相近广告用语,构成了商标侵权。且聚泰食品公司不提供账簿、资料,编造虚假的生产、销售事实,当属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聚泰食品公司支付侵犯养元智汇饮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为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的二倍。

  此案是我国首例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案。

  围绕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的案例,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还将下列单位的事迹特评为“3·15案(事)例”,并颁发了“3·15案(事)例”证书:1.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04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获取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2.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滕工处字(2016)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商标侵权人,推动了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的产生,特评为“3·15案例”。3.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打假索赔,创出全国首例法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的事迹,评为“3·15事例”。4.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代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创出全国首例法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的事迹,特评为“3·15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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