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8)第33号
各会员、3·15专家、媒体友人:
一、我国首例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016年5月,消费者纪万良购买了5盒山东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假冒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六个核桃”商标的“六个核桃饼干”,随后向山东枣庄工商局举报。
2016年7月8日,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滕工处字(2016)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2000元。
在河北消费者刘志毅关注下,2018年7月5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枣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
2018年7月6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8)鲁04民初字第432号。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关光明、王利、朱运涛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知识产权庭关光明庭长出任,审理本案。
2018年8月27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乙方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甲方进行赔偿。因甲方关于“六个核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为4000元/批次,本案中乙方属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故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应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2倍确定后再计算2倍,即4000元×2倍×2倍=16000元。”
2018年8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04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000元”。
自此,第一起落实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产生,我国首现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第29次会长办公会议会决定,以此为主题召开2018年年会。
二、年会方案
(一)名称: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
主题:研讨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 推动法人打假。
(二)主办: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协办: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北京知识产权学会
中华商标协会(商)。
(三)研讨会选题:
1.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2.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
3.商标法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同异。
4.商标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法人打假意义。
(四)参会人员:主办协办单位会员、3·15专家、媒体友人。
(五)时间:2018年,具体时间待定。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24号:宣武门商务酒店三层大会议室。
欢迎参会,交通线路:宣武门东南角。地铁2号线宣武门站下车C口出,步行110米;地铁4号线到宣武门站下车,C2口出,步行274米。
(六)论文、发言
欲在会上发言者,请于9月30日前向办公室陈亮报名。提交会议论文者,请于9月30日前发送至陈亮邮箱。
联系人:陈亮 电话: 010-63367936
手机: 13260020558 邮箱: 13260020558@163.com。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