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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毒酒事件追踪二]局长被免职,15名领导干部被处分,只因这起案件!

发表于:2017-11-09 点击:

来源:红盾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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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期间,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发生散装白酒中毒案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日对该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10月5日将该案移送靖边县公安局刑事处理,10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靖边县李氏江南酒坊用非食品原料甲醇生产白酒对外销售。案件共造成3人死亡,5名受害者住院治疗。此外,此次事件的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归案羁押,15名领导干部受到不同党纪政纪处分。
    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责任认定
    1. 靖边县“李氏江南酒坊”审批环节存在问题
    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李氏江南酒坊”发放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未按《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执行,属违规发证。时任靖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白润生对违规发放“李氏江南酒坊”《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监管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时任靖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汪学军作为分管领导,审批环节把关不严,负主要领导责任。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监管科科长李丰富和到现场核查人员汪学军把关不严、核查不实,负直接责任。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监管科科长马润山在办证审批环节中为“李氏江南酒坊”法人李细明提供方便,收受礼品,把关不严,负直接责任。
    2. 靖边县“李氏江南酒坊”监管环节存在问题
    2016年、2017年靖边县食药稽查大队对“李氏江南酒坊”进行了两次检查,下发了《监督意见书》,但在两次检查后均未进行后续整改监管。
    白润生在2001年9月至2017年1月担任靖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单位日常工作监管不力,存在失职行为;李宁在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担任靖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单位日常工作监管不力,单位具体工作未严格按照分工文件执行、单位管理混乱;白润生、李宁两人负重要领导责任。靖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米彦有分管张家畔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食品流通监管科,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副局长刘利锋分管稽查队,对稽查队的日常工作管理不到位,没有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副科级干部李军负责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相关许可证和酒类备案管理,未按分工安排开展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米彦有、刘利锋、李军三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稽查队队长刘毓平单位管理、日常监管严重不到位,未能正确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组织和分管领导汇报,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副队长刘建波对分管工作不为,不履行职责,严重失职;快检食品生产加工稽查中队队长苗建宏、快检食品生产加工稽查中队稽查员胡鹏监管失职、督查不严,对发现问题未督促,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处罚,严重失职。
    贺秉政在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担任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履行辅助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明确食药所工作人员分工、职责,负重要领导责任;张家畔街道办主任科员徐海东未能认真开展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未按规定明确食药所工作人员分工、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
    3.靖边县县委、县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靖边县未按要求设立规范化、标准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设立17个食品药品基层所,实有工作人员40名,远未达到配备标准。2017年9月29日,靖边县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成立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有关分管领导任组长的8个综合督查组,开展各领域的督查检查工作,同时重点加对危险化学品、输油气管线、食品药品、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检查,但截至上述事件发生,各个督查组都未进行安全检查,靖边县委县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食品药品工作的靖边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波对分管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领导贵任。
    4.危险品、化学品运输监管方面存在问题
    2017年8月26日,李氏江南酒坊负责人胡勤军通过微信和河南郑州的张继强达成协议后,购买了一桶“酒精”(包装为蓝色塑料桶,与酒精桶无明显区别,实为甲醇),并通过河南郑州鑫隆物流运送至西安,由位于西安北三环的西安金泽物流组织社会车辆(吉C59586,属普通货运车辆)运送至靖边县金泽物流配送中心(属西安金泽物流的一个县级点,在靖边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归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然后靖边县金泽物流配送中心临时雇佣一辆摩托三轮送货到李氏江南酒坊胡勤军接收。运输过程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追究
    10月26日,榆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张海峰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靖边县“李氏江南酒坊”事件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有关问题。由于对靖边县“李氏江南酒坊”审批环节、监管环节以及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危险品、化学品运输监管方面存在问题,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责成靖边县委、县政府向榆林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2.对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食品工作的副局长闫开权进行责任约谈。
    3.给予靖边县政府分管食品药品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波诚勉谈话处分;给予原靖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白润生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靖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宁同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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