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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调查1]关于涉嫌侵犯烘焙类著作权行为的告之书

发表于:2016-06-27 点击:

重庆新沁园食品有限公司:
    本人受拥有烘焙类著作权和外观专利权刘崇华的委托,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经营销售的蛋糕中有下列产品(见附件,侵权产品调查表),侵犯了权利人著作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为此特来函告之,请你们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依据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你公司正式提出500万元因权利人被侵权后的经济损失索赔。
    请你公司接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否则我将代表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向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要求对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并没收与之相关的生产工具。
     
                               调查人:叶  光
                               联系电话:131xxxx1817
                                   2016年6月25日

    抄送:重庆市版权局、 刘崇华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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