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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研讨会简报

发表于:2016-04-30 点击:

中国消法学研究会通字(2016) 第30号 

    2016年4月12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承办的“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研讨会”在京师律师大厦第六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中国消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主持,中国 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专职委员王范武,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3•15打假论坛秘书长杨荣坚,京师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部秘书长周罡,民间打假人王海、刘殿林、杨连弟、高文军、纪万良、二红等研究会会员、媒体友人共四十余人参加研讨。
    重庆市高级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出台《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 [2016]77号),文中说:“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针对重庆高院 [2016]77号文个别条款,中国消法研究会以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等有关问题为议题,展开研讨。 
    民间打假人邢志红首先作了《重庆高院:人为对"惩罚性赔偿"设障,如此"护假"要不得!--供给侧改革最需要能提升质量的有效制度供给》的专题发言,抨击指出重庆高院对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设障,对"知假买假"不支持获得惩罚性赔偿,与上位法相抵触,也违背 地方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对惩罚性赔偿前提"欺诈"的界定,设置重重障碍;指出重庆高院将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 特定事项,错误定性为标签瑕疵,故意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认为重庆高院为"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人为设障使绊,使民事惩罚力度大打折扣。
    中国消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 指出 重庆高院 [2016]77号文关于不支持 "知假买假"的条款,看上去似乎不违反现行法律,实际上是错误导向,违反了《消法》的立法原意,"知假买假"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有利于净化市场。关于标签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指出文件对标签瑕疵未做严格定义,把应当标明的特定事项也认定为标签瑕疵,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 
    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 指出:"知假买假"并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打假是正义行为,真正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是制假售假者。 《消法》的立法原意就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利益机制鼓励广大消费者"知假买假、购假索赔"来打击假冒伪劣,以达到社会共治的局面。"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之前争论了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食药司法解释后,法律明确支持。"知假买假"所指的商品范围不仅限于食品、药品,还包括其它生活消费品,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食药司法解释的法官也明确予以肯定。重庆高院 [2016]77号文明显违背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提出要从战略高度制止诸如深圳中院、重庆高院等出台的违背中央政策及法律的地方法院文件,发表了个人意见,同时建议打假人要努力提升自身形象。
    3•15打假论坛秘书长杨荣坚, 京师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部秘书长周罡、著名打假人王海等,也从重庆高院文件出台的背景原因、违背中央政策走向等角度分析指出不支持"知假买假"、给"惩罚性赔偿"设障,是逆潮流而行,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供给侧质量提高,不利于国家经济增长,终将被历史淘汰。(二红供稿) 



                                  中国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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