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审判长张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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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法研究会和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于2016年12月10日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举办第三届3•15打假论坛。
曾参与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张进先法官作重要讲话,张进先法官介绍了当时制定食药司法解释“自然人职业打假是消费者”规定的理由,及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也同意此条文。
以下是张进先法官讲话录音整理(摘录)——
张进先:职业打假的自然人理应受到消法的保护
《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与最高院食药司法解释分歧的核心就在于:“职业打假人是否消费者”。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职业打假的自然人是消费者”这个规定,当时是得到一致肯定的,最高法院书面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的时候,得到的书面回复也是同意最高法院的这个条文。该司法解释的观点是自然人从事职业打假,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当时考虑的理由有下面几点。
这些职业打假人花同样的钱买同样的商品,应当享受同样的权利。买到假货适用消法来处理,有利于调动打假人的积极性,有利于遏制假货的泛滥。这是当时的第一点考虑。
第二点考虑,职业打假人是假货的克星,他代表着消费者的利益,不花纳税人的一分钱,靠自食其力搞打假,释放社会正能量,他的存在是社会诚信的客观需要。
第三点,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在审判中,难以区分是职业打假还是正常购物。如果说刻意划分,往往是在放纵假货。
第四点,认可打假人有利于弥补消费者维权的不足。现实中存在违法成本低,消费维权成本高的矛盾,消费者维权难普遍存在,大量的消费者遇到假货后放弃了维权,所以说职业打假应该是社会需求,客观上能弥补平时打假的不足。
当时我们反复思考,社会上有不同的声音,经过反复的分析讨论,找不出支持打假有什么弊端。所以我们最后就确定这点(职业打假是消费者),基于上述四点理由,我们明确了自然人职业打假是要予以法律上的支持。
目前从新闻媒体上经常报道了职业打假一些弊端,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在今后发展中,通过行业自律,加强管理来不断地克服,因为在任何一个行业,都会出现一些负面的东西。不能因为说一个行业出现负面东西,就整个否定这个行业,不应该有这样的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