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丘建东]我的四大立法贡献

发表于:2015-07-31 点击:

丘建东 2015.7.26

     一、1988年设12.月4日宪法日梦想成真,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11.1决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律政》杂志2014年第12期,上有记者报道《丘建东26年宪法日之梦》,并且影印我发表于1988年9月25日《福建法制报》短篇杂文《宪法日与国庆日随想录》,后者页面已经泛黄。
     那一年,我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理论部科学社会主义专业脱产学习二年,后来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自1985年经项南引进入闽后尚在福建省厦门市副市长任上,作为同是闽人,他也是“文艺青年”,他也许读到了我的文章。也许青年的他心中也早有宏愿,期待一天实行国家宪法日。
    根据可查资料,天津市南开大学教授侯欣一2008年在全国第十一届政协委员任上,向全国政协提出提案,倡议设立宪法日,但从时间上说,比丘建东晚了20年。
    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2014年)已经过去,其立法背景就是先经中共中央2014.10.23《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提议,再经第十二届第十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2014.11.1决议通过,将12.月4日设为宪法日。在广播中听见此讯,我觉得梦想成真,26年时光,一个宪法日之梦,我的中国进步了,我从青年成为了将近老年。
    二、“反革命罪”可否改为“国事罪”?1997年《刑法》分则第一章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我今还有一历史文献,即1988年2月8日上海《世界经济导报》,第14版法律版“读者论坛”栏目,我的短文《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反革命罪”可否改为“国事罪”?》我时就读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理论部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年31岁。同年编入人民出版社《新华文摘》1988年第四期“论点摘编”。《导报》不在,《文摘》还在。
    我在文中指出,反革命系政治概念,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后仍然以政治概念治国,不利于以法治国。一时好评如潮,全国各地“报刊文摘”纷纷转载,后收入《新华文摘》1988年第4期“论点摘编”。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宪政网》2012年宪法30年征即案例有言,这是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专业青年学员丘建东继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青年学生徐建在四川《探索与争鸣》1981年第1期发表《“反革命罪”科学吗?》之后,全国范围内公民公开质疑“反革命罪”。 从徐建到丘建东,对“反革命罪”发表在公开报刊的质疑,表现了1982年宪法以法治国原则的深入人心。该两人并非专家、教授、学者,都是30岁许的青年,表现出青年一代对宪法宪政的热烈追求。且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是我国自“无产阶级文化在革命”1976年10月结束以来思想界最为活跃的年代——自那之后,我国改革开放速度趋缓——两篇文章在八十年代一头一尾的发表,为1997年新《刑法》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时代的铺垫。
由于上海《世界经济导报》当年的停刊,故报纸显得珍贵些。
    三、1996.1.4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诉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1.20元长途电话费官司(史称“一块二”官司)“公益诉讼”写入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我往《中国宪政网》宪法30周年30宪法案例发推荐意见书。推荐事例就是诉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1.20元长途电话费官司。 经过一年集体酝酿策划,1996年1月4日,为纪念“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结束20周年,公民丘建东因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及其公话亭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费半价规定,多收电话费0.6 0元加倍索赔1.20元,诉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史称“一块二”官司。《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消费者报》、《法制日报》以及《福建日报》、《闽西日报》等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两年后《经济日报》1998年 1 月21 日第6版法治版首次提出“公益诉讼”概念,这是中国大陆报章“公益诉讼”一词首次出现与使用,《经济日报》誉丘建东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
    我的推荐理由:中国公益诉讼运动的开端和发展,并非不是宪法宪政精神的指引,恰恰要把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和以后十几年间波澜壮阔的发展放在宪法宪政背景下进行考察。公民首创“公益诉讼”的方法行使宪法公民权利议政参政,正是宪法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原则的体现。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人民法院多收案件受理费50元投诉至物价局,福建省法院,福建省物价局出文支持,最终写入201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1条
    2013年1月,公民丘建东在一场公益诉讼中将一家运输企业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新罗区人民法院,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违法收取的装卸费人民币3.00元,并加倍赔偿3.00元,计6元;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取消该项收费政策;三、被告就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丘建东被法院告知三项请求应收费250元。原告质疑收费过高,因依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此财产类案件应只收费50元。而法院则解释称,第一项收费50元,第二项收费100元,第三项收费100元,即250元。
    经向龙岩市物价局投诉,法院承认三项请求三项收费错误,改为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项非财产类案件收费100元。对此,丘建东还是质疑收费过高。他认为,“原告三项请求涉及财产类与非财产类请求交叉,但财产类请求乃是主请求,故人民法院应按照财产类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收费50元为宜”,再次向物价局投诉。
    龙岩市物价局向福建省物价局汇报《关于请求明确案件受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龙发改委价{2013}10号)福建省物价局于当年2月1日致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明确人民法院立案收费问题。
    5月13日,省高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财产类案件涉及非财产类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闽高法办{2013}33号),文件明确指出,民事诉讼财产类案件涉及非财产类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类诉讼请求对应的金额或者价额收费,其中对非财产类性质的诉讼请求不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5月29日,福建省物价局对龙岩市物价局作出批复(闽价费{2013}240号),指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意见,民事诉讼财产类案件涉及非财产类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类诉讼请求对应的金额或者价额收费,其中对非财产类性质的诉讼请求不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2014年6月27日,龙岩市物价局对丘建东的投诉发出《关于案件受理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最终,新罗区人民法院向原告丘建东退还了多收的费用。2014,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1条,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