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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报 一]花钱买牌匾涉嫌不正当竞争遭起!

发表于:2015-06-16 点击:

来源:浙江省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
永工商处字(2014)3号 

    当事人:浙江嘉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四期西区,法定代表人:童扬勇,注册资本:1218万元,经营范围:防盗门、金属门、金属型材、电动工具、五金工具、模具制造、加工,健身器材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注册号:330784000041242,联系电话:13819905388。
    2013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0号的生产经营钢质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2000樘钢质门外包装上标有“荣获安全门十大品牌,全国消费者满意放心品牌”等内容。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我局于2013年11月5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自2006年1月份开始,在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0号从事钢质门生产加工经营活动。2012年5月份,当事人以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获得了钱江晚报颁发的 “荣获安全门十大品牌”的牌匾。2012年12月份,当事人又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获得了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颁发的“全国消费者满意放心品牌”牌匾。从2013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在其生产钢质门的外包装上以“荣获安全门十大品牌,全国消费者满意放心品牌”等内容进行标注使用。 
    根据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重申:“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消费者首选品牌’、‘全国销量第一’等”。对此,当事人获得并使用的荣誉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荣获安全门十大品牌,全国消费者满意放心品牌”等内容,明显是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至2013年11月5日案发时止,本局现场查获标注上述内容的钢质门2000樘,共计货值金额2000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册,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3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
    (2)2013年11月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童扬勇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3)童扬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全国消费者满意放心品牌”牌匾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安全门十大品牌”牌匾复印件1份、中国门都网“2012年中国门行业十大品牌名单”网页提取件1份,证实当事人获得荣誉的具体情况;
    (5)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实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局于2013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永工商听证告字[2013]07122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消除上述物品的违法内容;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各储蓄网点(帐户: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代收代缴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300354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工商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文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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