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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首例公益诉讼研讨会》会议纪要

发表于:2015-03-03 点击: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1月27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京召开了“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研讨会”,就浙江省消保委对铁路运输公司“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常务副会长曹三明、副会长李学寅出席了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消法研究会、辽宁消法研究会等单位20多位专家学者应邀与会参与研讨。
    会上,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浙江省消保委主任吴国升首先向与会者介绍了这次公益诉讼的背景情况、法律依据和案件进程。2014年5月以后,浙江省消保委接到多起消费者对铁路运输公司的投诉:他们凭身份证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铁路运营部门强制要求他们另行购票。浙江省消保委经过论证,决定就这些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请求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铁路法院目前尚未正式立案。
    研讨中,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浙江省消保委进行的这起公益诉讼,是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规定消协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后,全国消协组织打出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枪,在法律实践上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大家围绕本案是否符合公益诉讼特征、浙江消保委能否作为诉讼主体、铁路运输公司要求丢失实名制车票的消费者重新购票的做法,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院该不该立案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与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浙江消保委提起的这一诉讼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教授指出,公益诉讼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铁路部门实行的“实名购票消费者遗失车票后需要另行补票”规定,针对的对象是所有需要乘车的消费者,每个消费者都有可能丢失车票,从而被要求补票,所以这个规定面向的是非特定的对象。不能说因为实际丢失车票的消费者数量不多,就说他们不是不特定多数人。从这个角度来说,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诉讼是符合公益诉讼特征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认为,所谓“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众多”其实是指不特定人群的利益。由于不合理规定的存在,每一个消费者,现在和将来都可能受到侵害,这就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利益,多数人共有的某种利益就叫做社会的公共利益。基于这两点,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是公益诉讼,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浙江消保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认为,《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关部门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浙江省消保委是被《消法》赋予了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因此起诉主体资格没问题。北京市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认为,消法37条第七项和第74条赋予了省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这个职能已经转变为消协的法定的义务。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教授在发言时指出,公益诉讼的一个特点就是其所涉及的人数往往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群体,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诉讼其目的保护的是不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毫无疑问具备公益诉讼的资格。多位专家指出,尽管浙江省消保委从名字上来讲,不叫“消费者协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组织性质是一样的,所以浙江省消保委完全可以作为原告。
    三、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修改新消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等多位专家认为,在实名制购票的前提下,车票已不是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关系的主要或唯一凭证,身份证是更重要的凭证,在网上凭身份证付款购了票,等于交易完成了,在出现车票丢失的时候,铁路运营者完全可以根据旅客的身份证来验证其是否已经购票。在能够这样做的情况下,强行以消费者遗失车票为由要求另行购票,无疑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铁路运输公司应该创造条件,更广泛的使用电子车票。作为铁路企业,其相关规定都应该考虑电子客票的验票和检票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发表个人看法认为,铁道部已经不存在了,铁路运输公司仍然用该部1997年没有实行实名制购票时的规定强行这样做,显然是不合理的。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教授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本身提出质疑,认为这个《规程》是在铁道部政企合一时期制定的,并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数据库里面,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的管理规范,现在仍然用它来约束旅客,实际上是一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43条实际可以被看成一个格式条款。但是从这一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有的消费者被要求全价补票,有的则是半价补票,也即是说,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中不公平的对待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
    四、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作为运营方的铁路公司和旅客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受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二者之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由民事诉讼来解决,适用民事诉讼法。浙江消保委提起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民诉法》和《消法》的要求。
    五、专家呼吁,法院应该尽快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本案遇到的问题是立案难,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应该给予立案。这也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田力处长认为,此案所涉问题的关键是修订铁道部1997年的规定。这个官司可以促成这件事,通过诉讼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目前有的省市车站已经可以凭身份证上车出站了。专家们在发言中说,目前购票信息已经进入电子化、实名化时代,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则是在此之前制定的,现在制定它的铁道部也已经消失了,这些规定如何清理,谁来清理还是个问题。如果不提出诉讼,难以得到政府部门重视。本次浙江消保委的起诉其实就是提出了这个问题,有利于推动相关部门解决此类问题,有着积极意义。他们呼吁法院尽快立案。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教授在总结发言时指出,公益诉讼的一个特点就是其所涉及的人数往往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群体,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诉讼其目的保护的是不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毫无疑问具备公益诉讼的资格。铁路部门对以前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也应该尽快进行梳理,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以符合车票实名制时代的需求。从这一诉讼也可以看出,以后公益诉讼可以在不合理、不平等格式条款方面发力。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打击霸王条款,更能体现出消协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相信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研讨会上,也有个别专家认为,铁路运输公司依照1997年铁道部的要求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不算违法,把身份证作为购票凭证会加大铁路运输公司的成本。

 

附案例:

丘建东诉上海铁路局 返还财产及停止执行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消费者公益诉讼案,民事起诉状及其四份附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丘建东,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委员,大学文化,
    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军民路24号市直机关干休所,
    身份证号:352601195703081550,
    电话:18906075248。通讯地址同住址。
    被告:上海铁路局,住所,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铁道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六生,电话:021 。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货币财产人民币原票价28.50元,补票手续费2.00元,计30.50元,因涉嫌欺诈依法另加赔偿500元,合计532.50元。2,立即停止侵害,停止执行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对不特定铁路客运旅客实行的“强制实名购票乘车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收费政策。3,就另行收取28.50元这一合同中的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19号,农历羊年正月初一上午,原告出龙岩市经厦门北沿海铁路赴浙江省境内铁路考察消费者事务,下午抵达温岭站后又于温岭站持身份证购票乘坐G7573次列车由温岭站回至温州南站,票号为2N030225,票价28.50元。,开车时间为2015.2.19.14.56。因故遗失车票,无法持票过自动检票机(闸机)出站。遂被要求进入补票办公室补票,原告询问可否凭身份证查询于车站电脑系统以证明原告确实购票从而放行出站,被告知依《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不原价补票不出站。遂补票价28.50元,又手续费2.00元,计收30.50元,票号1A073011,注明“新温州站到达补”,G7573次,上有“无票”字样。原告出站后下榻于温州鹿城饭店,次日下午离鹿返闽。 
    原告关心浙江省消委会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诉上海铁路局停止不合理收费政策公益诉讼一案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受初字第一号不予受理裁定,原告系中国公益诉讼之第一人,创始人,曾在《共识网》撰文指出,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单位而把公民排除于公益诉讼主体之外系掠人之美,今闻浙江省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遭初级人民法院当头一棒,建东愿意适时挺身而出。丘建东于1996年春提起诉龙岩市邮电局话费案,1997年春提起诉北京电信局话费案,创造出以私益带动公益的公益诉讼模式,肖建国教授称为颠覆了人们对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理解,其第二条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换上载入半价公告的新资费牌子。2012年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即是公益诉讼条款,其第100条则是肯定了丘建东经验称之为行为保全条款。
    原告认为,1.被告所制车票背面“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第4条称,“实名制车票需凭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票,证一致方可退票,换屏,中转签证;票,证,人一致方可进站,乘车”,但是出站时若票证遗失,凭身份证查验于车站电脑系统,即能证明凭证遗失人曾经购票,故无需二次购票;2.被告可能以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抗辩,但彼时尚未实行电脑购票实名制,彼时火车票系不记名凭证,谁持有谁出站,而今日遗失票据的人在电脑上存有档案,车站应当放行失票人。3.关于欺诈。原告返龙岩站时,竟然发现有人无需持票仅凭身份证刷卡就可过电子门卡而出站,原告惊讶问于值守女警。原告又查阅铁路12306订票系统致订票人回复,始得知旅客可以不去取票,采用在闸机上自动识别二代身份证的方式办理进出站手续。大家要问,南昌铁路局放行,为何上海铁路局不放行?被告已经涉嫌欺诈,对失票旅客故意隐瞒身份证刷卡进出站事项,应依法承担欺诈责任。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货币财产所有权利益,也为维护社会上众多不特定铁路旅客多数人合法权益,谨根据新《民事诉讼法》119条,第100条,第54条,也根据新《消法》第55条欺诈条款,就此实验性案件,向贵院起诉,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3.12.26发出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精神,先受理本案,再请判决,准如原告三条所请尤其是第二,三条所请,第二条所请就是公民公益诉讼的利他性,代位性,预防性以及无因管理性的标志,第三条所请则涉及案由的定性,杨立新教授有论述,是侵权(典型侵权还是合同履行中的侵权?)还是违约?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附,1.初步举证的证据:补票凭证票号1A073011,注明新温州站到达补,G7573次,上有“无票”字样。
          2.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1.2.。
          3.对上海铁路局实行行为保全申请书。
          4.对本案不确定的众多权利人实行登记公告申请书 

       
                                                            原告:丘建东
                                                        2015年2月21日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附件1.初步举证的证据:补票凭证票号1A073011,注明新温州站到达补,G7573次,上有“无票”字样。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丘建东,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委员,大学文化,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军民路24号市直机关干休所,身份证号:352601195703081550,电话:18906075248。通讯地址同住址。
    被申请人(被告):上海铁路局,住所,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铁道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六生,电话:02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 因原告遗失车票仅有车票号码,票号为2N030225,又囿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向被告收集证据,请求法院向被告调取售票与原告的内部电脑售票系统记录,以证明原告购票事实。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人:丘建东
                             2015..2.21 

     附件2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丘建东,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委员,大学文化,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军民路24号市直机关干休所,身份证号:352601195703081550,电话:18906075248。通讯地址同住址。
    被申请人(被告):上海铁路局,住所,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铁道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六生,电话:02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 因原告返龙岩站时,竟然发现有人无需持票仅凭身份证刷卡就可过电子门卡而出站,原告惊讶问于值守女警。原告又查阅铁路12306订票系统致订票人回复,始得知旅客可以不去取票,采用在闸机上自动识别二代身份证的方式办理进出站手续。大家要问,南昌铁路局放行,为何上海铁路局不放行?被告已经涉嫌欺诈,对失票旅客故意隐瞒身份证刷卡进出站事项,应依法承担欺诈责任,
    因原告不能自行向被告收集证据,请求法院向被告调取其辖下“乘车站和下车站均具备二代居民身份证自动识读检票条件,可以通过自动检票机(闸机)自动识读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方式办理进、出站检票手续”的资料,,以证明被告欺诈事实成立。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人:丘建东
                                                  2015..2.21 

    附件3
   

对上海铁路局实行行为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丘建东,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委员,大学文化,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军民路24号市直机关干休所,身份证号:352601195703081550,电话:18906075248。通讯地址同住址。
    被申请人(被告):上海铁路局,住所,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铁道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六生,电话:02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被告)上海铁路局对不特定铁路客运旅客实行的“强制实名购票乘车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收费政策在持续侵权中,故请求法院禁止其实施该项政策,此为行为保全。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人:丘建东 
                                           2015.2.21

    附件4. 
   

对本案不确定的众多权利人实行登记公告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丘建东,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委员,大学文化,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军民路24号市直机关干休所,身份证号:352601195703081550,电话:18906075248。通讯地址同住址。
    被申请人(被告):上海铁路局,住所,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铁道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六生,电话:021.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本案中,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浙江省消委会诉被告停止不合理收费政策一案中,就有三位消费者的姓名,未能投诉的人不计其数,故为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烦请法院依法发出权利人登记公告,这就是公益诉讼两分法公民公益诉讼中《民诉法》第100条的运用。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人:丘建东 
                                     20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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