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知假买假”可维权索赔

发表于:2014-01-14 点击: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为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准则,其中亮点频频,对增加经营者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鼓励与保护消费者疑假买假行为都有所突破。
  亮点一
  “知假买假”不影响权利主张
  自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后,“知假买假”行为应运而生,并催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此后在《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此同时,知假买假是否算消费的讨论一直存在。
  最高法此次颁布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张勇健庭长表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是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在探索过程中。职业打假本身确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假冒伪劣的行为起到一种制约、遏制的作用,对于市场净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职业打假也可能从另一方面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其他市场秩序问题。
  亮点二
  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权益受损为前提
  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但在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对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亮点三
  举证责任更明确
  在食品、药品消费纠纷中,举证难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维权的难题。在《规定》中,对食品药品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也有详细的表述。如第五条规定了消费者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起诉经营者违约,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认定是否合格所依据的标准问题。
  张勇健表示,在此类诉讼中,消费者如提起的是违约之诉,只要证明了购买的食品或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就要证明两个事实,一个是经营者卖给消费者的东西有问题,二是对损害后果,还要初步证明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比较难证明的,消费者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在证明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损害上的能力很弱,所以《规定》仅要求消费者初步证明可能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而经营者只有证明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后果和质量问题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责任。所以这个规定总体来说还是考虑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的举证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况。
  亮点四
  网购食品第三方平台有责任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最高法此番颁布的《规定》也对网购食品、药品引发的诉讼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显然与新《消法》中对网购的规定一脉相承。孙军工在发布会上表示,这样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此外,《规定》还要求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对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还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表示,《规定》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乱、安全至上的理念,有助于提升食药企业失信成本,降低食药企业失信收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构筑放心消费安全网。其中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民事责任,鼓励与保护消费者知假买假、疑假买假的相关规定在司法理念上亦有重大突破。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