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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认为知假买假维护了公共利益 应给予知假买假消费者法

发表于:2014-01-21 点击: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今天举行“知假买假”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知假买假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应该给予保护。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制的重大进步,并建议一般商品也应该适用。

  知假买假者是伪劣商品“清洁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的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弥补了修改消法的遗空,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

  何山表示,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是疑假买假,真正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极少。主动买假的人也是消费者!而且这种人原本是消法立法宗旨所提倡的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就是要培养像王海这样扫除社会垃圾、扫除假冒伪劣商品的“清洁工”。

  司法解释也应适用其他商品

  “我认为对其他一般商品也应该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等于对争议了近20年的知假买假问题给予了一个明确司法结论,就是知假买假者请求依照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表示。

  李学寅说,虽然对知假买假存在争议,但不仅消法第49条的规定否定掉,而且去年10月新修订的消法又强化了这一规定,把1+1退赔变为1+2倍退赔,在食品安全法中则规定为10倍赔偿。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予以保护,可以说是把这个争议了近20年的问号拉直了,对知假买假索赔的法律回答画上一个句号。

  知假买假者是啄木鸟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表示,这些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新公民,是受害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侵权者的啄木鸟,法院要满腔热忱地予以鼓励与支持。

  专家表示,2013年10月25日修改后的新消法第55条继承与发展了“一加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力度。可以预言,由于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将来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加入疑假买假打假甚至知假买假打假的行列。建议国家对惩罚性赔偿金采取免税政策,反对以敲诈勒索罪打压和封杀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人。

  当然,疑假买假者也要学会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要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

  职业打假人王海、叶光在会上表示,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消费者本位,消费者导向应成为中国改革的方向,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尽管来迟了一些,但也是消费者的春天。建议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都以消费者为导向,期盼司法解释尽快能波及到其他领域。记者 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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