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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关于召开冷冻受精胚胎案例研讨会的通知

发表于:2014-07-04 点击:

各位会员、3.15专家、媒体友人:
    我会联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于2014年7月13日下午3:00—4:30召开新颖案例研讨会,请出席。
    可提交论文,请于7月10日前将电子版传至国歌邮箱:15910805889@139.com  
    联系人:国歌15910805889  赵志文 13439587888 
    案例、研讨题和会议地址附后。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案例研究 

一起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讼 

    2014年5月20日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  实习生 李莹莹) 一场车祸,让一对年轻夫妇不幸身亡,也引发了四位老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讼。 
    法院认定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被继承,四位老人都没有得到继承权,冷冻受精胚胎面临被医院丢弃的命运。而四位失独老人想留下后代的愿望也即将破灭。 
    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该案的原告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要求继承儿子和儿媳车祸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宜兴法院将目前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方。 
    医院方认为,从医学角度来讲,唯一能让这些胚胎存活的途径只有代孕,但我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因此不能将胚胎交予沈新南。法官则以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为由,判决原、被告均无法获得继承权。 
    “我们还会上诉,这是我们4个失独老人最后的希望。”沈新南说。他们最担心的是医院根据原先签订的协议,在超过冷冻受精胚胎一年的保存期之后,医院可能会抛弃胚胎。 

研讨题:

    1. 四位老人对冷冻受精胚胎有没有权利?
    2. 你认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最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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