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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案例研讨会简报

发表于:2014-07-20 点击:

中国消法研究会通字(2014)14号  

    车祸,令一对年轻夫妇身亡,继而引发了四位老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胚胎的诉讼。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宜兴法院认为: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故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胚胎由第三方南京市鼓楼医院保存。
    这是一起现代科技引发的新颖案例,它向禁止代孕的规章提出挑战。7月13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召开会议,研讨此案。学者魏耀荣、河山、夏吟兰、秦麟征、李伟民、张严方、扈纪华、王范武、徐海燕、谢锦荣、吴烨、扬智勇等30多人出席会议,杨立新、贾玉英、朱巍未到会但提交了论文。
    会上,专家们讨论热烈,时而观点不乏针锋相对。关于冷冻胚胎是否为民法上的物,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伦理物,属于死者留下的遗产,可以被继承。另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胎儿,为母体外的胎儿,不是民法上的物,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对于冷冻胚胎的权利地位属性,主张冷冻胚胎是物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可谓人格物,但属权利客体,自身不享有权利。主张冷冻胚胎非物的观点,认为受精是生命的开始,冷冻胚胎为人之初,应属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如在继承中享有特留分权。在外国,胚胎还可以被收养。
    与会者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虽有争议,但都认为四位老人对冷冻胚胎享有权利。然享有什么权利又有不同观点。主张冷冻胚胎是物者,认为四位老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继承权。主张冷冻胚胎非物者,认为四位老人对冷冻胚胎享有抚养权。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胎儿是准孙子女、准外孙子女,四位老人有权将其子女遗留冷冻胚胎培育成人。
    会议讨论的展开必然涉及代孕问题。卫生部2001年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第三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代孕的种类繁多,不能统统一刀切,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如本案一例,就应允许代孕,满足四位老人的心愿。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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