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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人最高或可被判赔100万元

发表于:2011-09-11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网成都讯 记者从中国商标节上获悉,已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的《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将主要解决“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注册周期长”,“异议程序被滥用”,“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三大问题,并加大了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从重处罚。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内容,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9月7日中国商标节期间举办的“国际商标法律务实论坛”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李亚莉做了《中国商标法律与实践的新发展》的演讲。据李亚莉介绍,《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主要将解决三大问题。首先是,解决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注册周期长的问题。其次是,解决异议程序被滥用的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在现实中,这一异议程序成了一些市场主体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造成了商标异议案件长期积压的现象,权利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甚至存在有些人恶意提出异议向申请人勒索等现象。《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把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旨在遏制滥用异议程序的行为。第三是,解决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增加了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商标法(修订送审稿)》还加大了对恶意抢注的制止范围,增强了商业竞争中的诚信义务。现行《商标法》只是禁止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有些未注册商标并没有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某些当事人便恶意抢注此类商标。《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中规定,“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也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据李亚莉介绍,《商标法(修订送审稿)》规定,8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包括同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商标法(修订送审稿)》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李亚莉还介绍了2010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所规定的一些商标申请条件,其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即: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相关背景
  作为新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法律,198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标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03年以前,《商标法》经过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其中1993年修改主要内容为开始注册和保护服务商标,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2001年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协调,主要修正内容为扩大商标权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体系,明确保护驰名商标,引入对商标确权程序的司法审查,禁止恶意抢注和增加工商机关的查处手段。
  自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和国内贸易迅速发展,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商标注册、保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使得现行《商标法》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启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内外有关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商标法 (修订送审稿)》,并于2009年11月18日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相关修改内容,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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