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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事件”不能止于道歉

发表于:2009-10-29 点击: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日前终于有了结论:记者26日从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获悉,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据10月26日新华网)。

  “钓鱼”式执法倍受诟病。上海有关方面能在这一事件上勇于纠错,并且向社会公众道歉,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其敢于面对事实、依法执政的决心,值得肯定。但是,这一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事件,仅仅纠错、道歉就够了吗?在纠错、道歉之外,还有什么值得我们思考?就此,我们约请部分作者发表了看法。
  上海有关方面的最终调查结论终于让“钓鱼执法事件”真相大白。在最终还事件以真相之后,当地有关方面向当事人与社会公众道歉,是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题中之意。但是对于整个“钓鱼执法事件”的处理而言,向受到伤害的人们与公众道歉只是第一步——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处理显然不能止于道歉,而应有更多富有诚意与卓有成效的举措跟进。
  首先,当地有关方面应尽快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正如10月2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所指出的,钓鱼执法事件中“钓钩”和执法人员采用虚假线索就是故意捏造事实,属于诬告陷害行为;而如果他们领取了奖励金,就属于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实际上已经涉嫌诈骗犯罪。所以,对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处理,应当在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的同时,更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对其他执法人员产生威慑与警示效果,才有利于类似“钓鱼执法事件”的减少。
  其次,应当取消财政按比例返还行政罚款的做法,铲除“执罚经济”滋生的土壤。类似上海这样的“钓鱼执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执罚经济”,即通过非正当乃至违法犯罪手段侵犯公民权益为自身牟利。而相关执法部门之所以会奉行“执罚经济”,是因为其能通过罚款获得利益。所以,唯有彻底取消各地当前依然存在的财政按比例返还行政罚款的规定,才能从源头上消弭部分执法部门奉行“执罚经济”的诱因,从根本上消除包括“钓鱼执法”在内的各类违法执法现象,维护公民权利与利益。
  另外,类似上海这样的“钓鱼执法”现象,究其根源还在于权力的运行与行使不能受到有效制约。正是因为权力运行与行使不能受到有效制约,才使得相关执法部门与人员敢于以及能够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执法行为,肆意侵犯公民权益与公共利益。因而对于遏制包括“钓鱼执法”在内的各类违法执法行为而言,最为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敢、不能实施违法执法行为。
  总之,只有建立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才能使公民权益免受不法侵犯成为一种制度性必然。(魏文彪)
  正义的到来不能仅靠领导回应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终于有了结果。但这个结论与10月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的结论截然不同。在那个结论中,浦东行政执法局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然而没有想到,仅仅事隔六天,这个结论就给推翻了,令人不胜唏嘘。
  但这样的结果也并非没有先兆。因为,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委主要领导明确指出,要坚决取消不正当的执法方式,立即纠正这种执法错误;“上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同志都作出了回应,使真相一步步大白于天下。”而在10月20日当晚,浦东新区又组建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组成的新调查组,展开新的一轮调查。因此,这个结论完全是在上级领导的关注下,才获取这种迟到的正义。
  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披露以来,媒体和民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吁,始终没有触动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他们坚持执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民众的质疑失效令人扼腕叹息。然而,司法的缺位更令人匪夷所思。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上海此前曾有6起起诉“钓鱼”式执法”案件,原告均败诉。这一结果表明,司法机关在纠正交通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上毫无作为,放任了其在违法的泥淖中滑行。进一步说,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与司法的这种缺位是分不开的,正是司法的纵容,让“钓鱼”式执法愈演愈烈。
  我们不清楚,司法在“钓鱼”式执法案中缺位的原因。但我们清楚的是,在舆论失效和司法缺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上海“四大班子”领导在“钓鱼执法事件”后的集体回应,此次“钓鱼执法事件”的正义将会姗姗来迟,甚至可能无法到来。因此可以说,尽管此次事件看似圆满地解决了,但这并不表明今后其他类似的“钓鱼”式执法或者执法部门的其他违法行为,会有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换句话说,上海“钓鱼”式执法的处理仍然是个个案。因为,正义的普遍实现只能靠有效的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和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而不是“四大班子”领导在某个典型的违法案件上的回应。(杨涛)
  钓的其实是法律和道德
  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并不少见。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钓钩”的事。如果认真分析这种执法方式,我们会发现,“钓鱼执法”其实钓到的不是鱼,而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但这样的“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
  这种涉嫌滥用职权的违法执法行为,正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危险毒瘤,打击着人们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信心。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不仅如此,当这种“钓鱼执法”成为常态时,社会的信任危机也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也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而执法者以“钓鱼”这样的非法行为执法,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其部门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让人觉得法律不过是一些人获取利益的工具而已。
  更加严重、更为恶劣的后果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往往是利用了人们的善良之心,以“道德”作为赌注进行的。如果说违法执法打击了人们的法治之心的话,那利用人们的善良之心“钓鱼”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用“寂寞派”的说法就是:“哥钓的不是鱼,是法律和道德!”(蒋燏力)
  废除罚款指标才能杜绝“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既有结论,下一步必将是严肃查处。但要彻底杜绝“钓鱼执法”,还必须从源头抓起。
  如崔永元所说“收视率是万恶之源”,“钓鱼执法”之源正是罚款指标。《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就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显然,是“罚款指标”,催生了“钓鱼执法”。
  其实,“罚款指标”的设置本身就是个悖论。违法现象岂能事先设置一个发生数量?违法现象少,本来是好事,却居然规定要完成一定的处罚数量,那么,为了完成指标,就等于迫使交通执法人员去诱导人们违法。
  将“罚款指标”作为考核指标,必然促使交通执法人员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处罚。当然,有违法固然应该处罚,但迫于完成指标的压力,专注于“寻找”乃至有意诱导,以“制造”违法行为,就必然无暇正常的管理,许多违法不用“钓鱼”也会大量发生,必然形成违法的恶性循环。
  因此“罚款指标”实质没有任何意义。处罚得多,且不说其中“钓鱼”造成的“冤案”,即使确实有这么多,也并不表示其工作就出色,只是说明该辖区违法现象的严重。而于执法者来说,如果违规现象有增无减,反而应该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显然,让管理回归实事求是和人性化的轨道,让权力真正用于为公众服务,才是“人间正道”。而这,首先就必须废除“罚款指标”,唯如此,也就才能杜绝所谓的“钓鱼执法”等。(钱夙伟 )
  完善公交才能逼走黑车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以相关区政府道歉并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而告终,不仅还了当事人以清白,客观上也宣告了“钓鱼”式执法方式的终结。
  “钓鱼”式执法方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对黑车的宽容。那些扰乱交通营运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黑车仍然是交通执法部门重点打击的目标。但执法过程不能偏离法制轨道,只有依法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黑车的行为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相对于黑车庞大的数量,执法部门的查处往往只能治标并不能治本。黑车之所以存在生存空间,与公交线路、站点布局不合理、公交车总量不足,难以满足群众出行需要有很大关系。黑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公共交通遗留的盲点和空白,满足了部分群众的出行需求。
  要最大程度减少黑车,关键就在于改变城郊结合部公交线路过疏、班车密度不够的现状。政府必须加大对公交的投入,消除公交“盲点”,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让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倘若公共交通能基本满足市民出行需要,又有谁会选择黑车作为代步工具呢?
  现在,很多地方没有公交线路的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的公交企业过于市场化运作,对可能亏损的线路不感兴趣。但笔者认为,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公交首先应考虑的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政府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交企业尽快消除盲区,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要,由此造成的亏损应由政府予以补贴。
  在加大公交投入、提高公交运能的同时,有关部门也有必要将出租车扩容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以缓解市民“打的”难的问题。扩容对出租车司机收入造成的影响则应通过降低管理费等方式解决。还有就是,杭州等城市运作良好的公共自行车模式也值得各地借鉴推广。此举可有效解决公共交通站点到居住地还有一段距离的“最后1公里”难题,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要。(杨国栋)
  期待纠错向机制健全转变
  毫无疑问,上海市在此次“钓鱼执法事件”中的态度,反映出了其敢于面对事实,勇于纠错的决心。然与此同时,如以制度机制层面看,公众显然还有期待:“钓鱼”式执法纠错由具体案件向执法机制健全层面的转变。
  就行政的社会影响讲,众所周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会引起广泛的关注与争议,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这样的“陷阱”式执法取证是一种很坏的社会“示范”。道理很简单,如果当一个普通群众在作出善意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会被行政管理机关推定为恶意行为,并且可能还会因此落入行政机关事先所设“圈套”而被处罚。那这样的行政执法取向,无疑就等同于向社会公开宣示:善事不可做!所以我们期待:上海相关部门在对具体的“钓鱼执法事件”纠错的同时,也能对现有的执法取证方式加以转变。如此,在执法机制与社会影响上,才能说是一种真正的具有社会层面意义的行政纠错。
  就行政执法指向讲,不难看出,虽然这次浦东新区与闵行区对“钓鱼执法事件”的纠错,在具体层面上不仅可以就此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会有利于行政形象的改善。可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如果这样的纠错仅仅停留于现有的具体事件层面,而不能就此将纠错引向对执法机制的深层次反省,谁能保证日后再也不会出现类似孙中界、张晖那样被“钓”的命运。所以就此而言,对上海相关执法机关来说,在对现有“钓鱼”式执法具体事件进行纠错的同时,显然还很有必要找一找这样的“钓鱼”式执法事件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能发生的原因,并就此对相应的执法制度缺陷予以健全。也许,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防范类似“钓鱼”式执法事件的再次上演。(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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