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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维权提示:平板裸卖未明示消费者有权退货

发表于:2010-01-07 点击: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平板电视与支架分开卖已成一种普遍现象  (资料图片)
  
 
  买了平板电视,还要再掏钱买电视底座或挂架,这种裸卖的潜规则一再受到消费者的质疑。2009年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12315接到了50多起此类投诉。针对这种平板电视裸卖或“肢解销售”现象,大连市工商局12315日前发布维权提示——平板电视底座或挂架另卖,是一种市场潜规则,消费者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不明不白花冤枉钱。
  市场观察:
  配件另卖 堤内损失堤外补
  目前市场上平板电视底座或挂架另卖,有四种情形:一是产品出厂时根本没有附带底座或挂架,经营者也未予明示或说明,待安装时才告知付费;二是产品出厂时附带了底座或挂架(有随机说明),而经营者故意另卖;三是经营者事先通过文字说明或口头告知,消费者不得不另外花钱购买底座或挂架;四是以套购方式促销,或购物获赠的电视,底座或挂架另行收费。
  在彩电市场竞争激烈、利润越来越薄的今天,厂商将电视机身与底座或挂架分开出售可谓一举两得——既能降低电视机的价格,扩大市场销量,又能通过底座或挂架另卖,弥补电视机价格下调带来的盈利缺口。况且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一个挂架当中,厂商所得的利润有时要高过销售电视机本身的利润,正所谓堤内损失堤外补。有经营者也承认,他们是在打法规上的擦边球。
  消费观点:
  电视裸卖有违法律规定
  在消费者看来,购买的平板电视应具备最起码的“看”的功能,没有底座或挂架,难道让消费者抱着电视看?在记者的采访中,有消费者表示,《产品质量法》中已明确规定合格产品应当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因此,没有底座或挂架,这样的电视机应属于无法正常使用的半成品,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
  大多数商家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也是引发消费纠纷的重要原因。据调查,目前仅在大连市流通的16个品牌平板电视中(不含LED电视),至少有7个品牌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另外收取底座或挂架费。而在这7个品牌当中,只有1家向消费者进行了文字明示。面对前来选购电视的顾客,大多数营业员只做免费送货或者保修多少年等促销宣传,却只字不提底座或挂架是否收费,有消费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剥夺了或者不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不符合经营者应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12315提示:
  购买前要看清收费明示
  为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大连市工商局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一、购买平板电视要注意底座或挂架是否需要另买,尽量选择能直接使用的整机产品;二、遇有经营者未明示、说明和明码标价,待安装时却另行收取底座或挂架费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三、对电视机出厂时已明示配件含有底座或挂架而销售商或安装人员另外收费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权利。
  同时,大连市工商局12315建议生产商、销售商和安装服务商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妥善处理因底座或挂架另卖引发的消费纠纷,以取信于消费者。遇有具体问题,消费者可拨打12315电话咨询或申诉。
  ●典型案例及点评
  案例一:
  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商家应免费提供配件
  投诉:某商场以套购方式促销,王女士购买了多件商品,其中有一台液晶电视。送货安装时,王女士被告知可选择底座或挂架,但需另外付费。王女士大惑不解:底座或挂架另卖既未明示又未标价,促销活动中也没有相关说明,花了套购的钱,还要再付配件费,这不是花“大头钱”吗?
  12315点评:产品必须的配件另卖应予明示,零售商品应明码标价,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款应充分说明,否则就有悖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案例二:
  产品随机附有配件
  商家另收费不合理
  投诉:郭先生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售货员告知电视机底座60元、挂架120元,需另外付费。安装人员打开电视机包装时,细心的郭先生发现包装箱内带有底座和挂架,产品说明书上也注明了随机附带的配件中有底座和挂架。郭先生认为该产品出厂时已表明底座和挂架是附属品,购买电视机就意味着购买了底座和挂架,经营者另外收费不合理。
  12315点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应当与产品说明所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说明的承诺履行义务。郭先生反映的问题涉嫌合同违约、重复收费。
  案例三:
  电视机附带底座
  另选挂架应付费
  投诉:某商场展示一种带有底座的新款液晶电视,消费者吴女士看好并购买下来。开箱安装时,吴女士想把电视机挂在墙上,要求将底座换成挂架。经营者提出,该品牌电视机出厂时只配备了底座,并已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如需另外提供挂架,则要付费。吴女士不同意,遂提出退货,被商家拒绝。
  12315点评:吴女士主张免费更换挂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不足。在经营者无过错的前提下要求退货,于法无据。建议经营者在卖场上明示挂架另购需付费并标明价格,可有效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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