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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驰名商标”中的行政放水和司法贬值

发表于:2009-12-15 点击: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蔡方华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有知情人士向该报透露,自今年7月以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7名法官被调离审判岗位,接受调查,原因是涉嫌与当事人串通,以制造假案的方式为企业认定“驰名商标”。还有律师告诉记者,此次辽宁因涉及驰名商标假案而接受调查的法官不止来自抚顺中院一处,“鞍山、本溪、营口、辽阳等地都有。据说还有两名法官在调查过程中自杀了,因此事情变得非常敏感”。
    法官参与驰名商标假案,这在许多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在一般人眼里,所谓驰名商标都是由工商机关或者各种协会评选出来的,根本就不关法官什么事。其实这是一种落后的“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的驰名商标有两种认定方式,即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如果出现了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驰名商标,难度较大且时间很长,于是,以司法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就成了一条捷径。当然,如果无利可图,谁也不会去打无谓的官司。有意思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激励本地企业,制定了一些很愚蠢的措施。比如,只要获得了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认定,政府就可以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到500万元不等的奖励。重赏之下,必有利令智昏之徒。有人于是串通企业、律师、法官各个环节,人为制造商标侵权的假案子,再通过假案子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然后分食地方政府的奖金。
    从这个渔利的链条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地方政府以公共财政放出的“活水”,就不会出现大量驰名商标认定的假案子。地方政府的奖金竟然成为腐败的租金,这实在颇富讽刺意味。
    之所以说某些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奖励是愚蠢的,原因在于,他们犯了跟普通人一样的常识错误,以为驰名商标是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评选出来的,是一种可以“世袭罔替”的资格认定。他们翻的是一本老皇历。2003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个《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否定了过去那种弊病丛生的主动评选驰名商标的做法,而代之以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也就是说,只有出现了具体商标纠纷,涉及到驰名商标保护,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才会被启动。驰名商标已经从一种荣誉称号,回归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载体。地方政府重奖驰名商标,实际上是可笑地沦为重奖打赢官司的人。遇到这么脑残的地方财政,律师、法官和掮客不捧着肚子笑才怪。
    在这个隐秘的渔利线索中,法官的位置非常重要。如果法官能够秉公断案,当事人就很难通过虚假的官司,把名不见经传的小品牌弄成驰名商标。但偏偏一些法官经不起金钱的考验,轻易地就做了别人的工具。大概是因为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太多,以至于地方政府都起了疑心,于是又做了不乏明智的补充规定。通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获得的奖金多,通过外省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所得的奖金就要大打折扣。这种奖励缩水,不仅是对少数法官的否定判断,甚至是对司法公正性的一种疑问。
    通过假案子获取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一种套路。为了纠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上半年提高了涉及驰名商标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措施让一般中级法院的法官从此免于卷进驰名商标的是非。法官有人管了,那么地方政府呢?谁能让他们停止实施可笑的激励政策?那些政策表面上是鼓励企业发展,实际上是点亮少数人的政绩,最终不过是糟蹋纳税人的钱。这种轻率的公共财政竟然能够一路走来,实在让人有点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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