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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事件具有重要“标本”意义

发表于:2009-10-28 点击: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吴晓杰 见习记者朱海涛)10月26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有了初步结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和闵行区政府分别举行新闻通气会,承认在打击“黑车”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并分别向当事司机道歉。

  记者就“钓鱼执法”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不仅是取证手段不当,更是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并不一定都是非法的,但它却只能在刑事侦查中使用,并受严格限制。”马怀德介绍说,“钓鱼执法”,法律上又称之为诱惑侦查或诱捕侦查,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是一种有着严格程序和范围的特殊侦查方式。
  “上海市的‘钓鱼执法’与之相比较有着根本的区别。”马怀德认为,由于行政执法的本质特征迥异于刑事侦查,以“钓鱼执法”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这种措施和手段与它所要达到的法律目的就是南辕北辙。“行政执法必须是在阳光下进行,而我国目前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为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上海城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不仅有违依法行政,同时也有损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对于“钓鱼执法”如何定性的问题,有媒体指出,政府部门只是承认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没有将此事件定性为行政违法。对此,姜明安教授说:“‘钓鱼执法’不仅是取证手段不当的问题,更是违法行为。”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六个方面规范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钓鱼执法’很明显没有法律依据,行政目的和取证手段不成比例,且在没有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情况下作出处罚,违背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四个原则,肯定是违法行为。”
  马怀德也指出,事实上上海政府部门已经承认了“钓鱼执法”的违法性。他解释说,取证作为整个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取证手段不当,那么整个执法行为肯定不合法。
  “8亿余元黑车罚款应区别对待”
  “既然执法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那么作为受害者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赔偿。”对于当事人的赔偿要求,马怀德认为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姜明安补充说:“就本案而言,孙中界实际上拿不了多少赔偿,自断手指造成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赔偿都于法无据,但因情况特殊,政府可以对其进行一些补偿。”
  据有关媒体报道,上海市4年来黑车罚款至少达8亿余元之巨。在10月26日的新闻通气会上,相关部门并未回应罚款去向等问题。
  “但这并不是说,这8亿余元罚款都是违法收取的。”马怀德指出,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是合法的,“钓鱼执法”只是具体行政执法中的一项程序不合法,因此不能全部否定罚款的合法性。对于被“钓鱼执法”的当事人,只要在不超过诉讼时效和有证据的前提下,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取得退款或赔偿。姜明安同样认为8亿余元的罚款应该区别对待,对违法的罚款不仅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和法律程序予以退还,执法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执法有过错,也可以进行自我纠错,主动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对于合法的部分应该上缴国库,而不属于任何执法单位。
  而在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问题上,上海市浦东新区区长姜 在新闻通气会上明确表示,对参与的执法人员要不要处分,以什么方式处分,将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来进行处理。由于“钩子”和“钓头”只是执法大队的雇佣人员,马怀德指出,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依据能够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具体的执法人员,姜明安认为应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则可以依照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问责。
  “用大炮打蚊子是荒唐的”
  10月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的调查结果一经发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许多网友表示,这一调查结果是“老子调查儿子”,根本不靠谱。10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成立的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否定了这一调查结果,认为“调查简单草率,与事实不符,误导公众和舆论”。姜 也承认执法人员利用“钩子”进行“钓鱼执法”,并且说这种非正规的执法手段已形成组织和利益链。
  鉴于“钓鱼执法”事件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上海市政府10月26日作出决定,即日起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整顿交通营运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专项工作组,开展全市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大检查,杜绝不正当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
  当记者问道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会不会如“孙志刚事件”一样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马怀德认为这起事件对规范政府依法行政有重要“标本”意义,将推动上海和全国其他地方进一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推动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一些执法部门摈弃“钓鱼执法”等违法执法模式。
  姜明安高度评价了“钓鱼执法”事件对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在网民‘不依不饶’的推动下,‘钓鱼执法’受害者的声音被无限放大,对大众而言,这是一次良好的法治教育,它将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深入到了每一个公民的心里,通过此次事件,大家明白了,政府应当管理,但是更要依法管理。”
  谈到“钓鱼执法”事件对立法的影响,姜明安认为,“这一事件将对行政程序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在这次事件中被凸显出来,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要成比例,应该趋于一致,用大炮打蚊子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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